卷之十一(第4/8頁)

【原文】“國則罔有立政用人,不訓於德,是罔顯在厥世。繼自今立政,其勿以人,其惟吉士,用勵相我國家。

【直解】人,是利小人。吉士,是善人君子。勵,是勉。周公告成王說:“自古為國家者,皆必用賢而後成治功,無有欲建立政務,而用那利小人者。蓋這人,傾巧辯給,其智足以聳動人主,其言足以惑亂視聽,所存所行,都不順於德。倘萬一錯用之,他是陰類,必降其國於暗昧,使人君沒有光顯的事業在世間。王當自今日以後,凡建立政務,切不可用這等利小人,只當用善人君子,一心委任,使他得勉力輔相我國家。這樣吉人,他道足以正君,德足以服眾,其所存所行都順於德。他是個陽類,必能升其國於明昌也。”此章反復於君子小人之際,詞意懇切,誠萬世人君所宜深省也。

【原文】“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於庶獄,惟有司之牧夫。

【直解】周公又說:“今王為武王之文子,文王之文孫,以幼沖即王位矣。凡所行只法我文王,不要下侵臣職,自家錯誤了一應刑獄的事。但以此責任那所司典守之官,使他用心去整理,然後人得以守其職而無侵官之患也。”周公初說庶言、庶獄、庶慎三件事,此獨言庶獄者,蓋刑獄乃民之司命,人君尤當加意詳慎,擇人而任之。若少任喜怒,而以己意聽斷,必至於刑罰失中,使民無所措其手足。故周公獨舉以告成王,而致其丁寧之意如此。

【原文】“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於海表,罔有不服,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

【直解】詰字,解做治字。戎,是戎服。兵,是兵器。禹跡,是禹所疆理九州之地。陟,是超而過之之意。方,是四方。海表,是海外蠻夷之國。覲,是見。周公告成王說:“今王纘承大業,當安而思危,治而防亂,不可忘了武事。必須修治爾戎服兵器,簡擇將帥,操練士卒,使武備精明,足以壯戰勝攻克之威,杜奸雄窺伺之漸。將見王靈遠振,還超越了大禹所疆理九州五服之地。由是威加四方,旁行天下,以至四海之外,九夷八蠻之國,無不畏懼詟服,莫敢橫行者。如此,則周家之業,日以隆盛;文王之盛德耿光,益顯見而不至遏佚;武王開基的大烈,益播揚而不至委靡。是為善繼善述,而無愧於文子文孫之責也。”嘗觀前代繼體守文之主,往往狃於太平,以兵為諱,故聲容徒盛,而武備日衰,卒有禍亂,多不能救。周公告成王以克詰戎兵,可謂老成長慮之言矣。

【原文】“嗚呼!繼自今,後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

【直解】後王,指周家後世子孫言。常人,是常德之人。周公又嘆息說:“繼自今,凡我周家後王建立政務,須是能用常德之人,專任以三宅之事,毋使邪小人,得而間之可也。”按:此篇言“庶常吉士”,又言“克用常人”。蓋人而有德為難,德之有常者尤難,非忠厚正直,才與誠合之人,不足當此。人君得而用之,子孫黎民,尚亦有利哉!宜周公舉以為成周之家法也。

【原文】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直解】這一節,疑有錯簡。蓋周公命史之詞,史臣以上文有慎重庶獄之言,故誤記於此。蘇,是國名。公,是爵。武王時,蘇忿生以諸侯為司冠。由字,解做用字。長,是延長。列,是問刑的條例。中罰,是刑罰輕重得中。周公呼太史而告之說:“刑獄重事,執法者必如蘇公而後可。昔在武王時,蘇忿生為司寇之官。他於小大之獄,都不敢輕易裁斷,必哀矜詳審,惟恐枉了一人。故能導迎善氣,培植基本,以延長我王國。蘇公之功大矣!夫前人所行乃後人的師範。爾太史可將蘇公敬獄之事,書之簡冊,使後世做司寇的於此取法而加謹焉。則必能以輕重條例,用其中罰。蓋人之罪有大小,例有輕重。使法當其情,輕其所當輕,而不失於暴刻;重其所當,重而不失於寬縱。則刑罰得中,而天下無冤民矣!”按:《立政》一篇,論人君為政,莫先於用人,用人莫先於三事大臣。大臣得人,則百官皆得其人,而治道舉矣。末又歸重於兵刑二事。蓋兵者,國之衛;刑者,民之命。必治兵乃可以弭兵,必慎刑乃可以無刑,故尤當加意擇人以任之。誠萬世有天下者之永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