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兆銘的明媚與深沉(一)(第2/2頁)

三月十五日,兆銘自被捕後再次受審,作供詞洋洋數千言,當得起“理直氣壯”四個字。

首先,他力辯沒有同黨,舉事者只有他一個人。當然,黃復生在另一處受審,也是這麽說的。審訊官雖不形顏色,讀這兩份供詞,想來心裏也要說一聲佩服。

其次,他不為過往的言論辯護,只說:“前在東京留學時,曾為《民報》主筆,生平宗旨皆發之於《民報》,可不多言。”(按,《民報》重要社論大皆為兆銘所撰,讀者稍一瀏覽,即知他所謂“生平宗旨”,只有“排滿革命”四字,而在清代,此即大逆不道之罪,必須砍頭。)

然後,他借答問的機會,將以前寫作的重要題目,向審訊官,同時也想向全中國,做一回簡明扼要的介紹。畢竟《民報》在日本出版,國內流傳不廣。臨死不忘宣傳“平生宗旨”,絕不妥協,此殆孟子所謂浩然之氣也。

兆銘作供,恍若一篇時評。

譬如,如何看待預備立憲。時論或謂“今中國已立憲矣,何猶思革命而不已”,兆銘駁曰:“為此言者,以為中國已有長治久安之本,而不知其危在旦夕也。”

從各國成功立憲的經驗來看,未經革命,則不能立憲,“所以然者,以專制之權力積之既久,為國家權力發動之根本,非摧去強權,無由收除舊布新之效故也”。民主立憲如法國如此,號稱君主立憲如英國亦如此,“法學者謂英國之國體雖同君主,而以其政治而論,實為民主政治,非虛語也”。然而國人慣以東鄰為師,說日本是“最重君權之國”,立憲之後,既不限制君權,又能伸張民權,實在是好辦法。兆銘則以為,日本憲法固然看似比英、德更維護君權,然就事實而言,維新以前,幕府有權,天皇虛位,經過倒幕之役,則“國事皆處決於倒幕黨之手”,天皇不過拱默受其成而已,“是故日本之憲法,以法文而言,大權總攬於君主,而以歷史而言,則其國家權力發達之根本,固已一易而非其故矣”“大權固不在君主也”。

而且,英國為當代憲政之母,德國有地方自治的傳統,日本經歷了廢藩倒幕的大變動,此皆中國所無者。而中國所有的,是數千年的專制傳統,於今為烈。不過,時移世換,朝廷發現維持專制獨裁的難度越來越大,於是動了歪腦筋,倡言立憲,要用憲法來鞏固君權。但是,“各國之立憲,其精神在於限制君權,而此所言立憲,其宗旨在於鞏固君權。然則吾儕謂如此立憲,不過為君主權力之保障,為政府之護符”。試問,這樣的立憲,要它何用?

又如,如何看待速開國會。時論或謂“當國會已開,則民權日已發達,故為政治革命計,為以速開國會為唯一之手段”。兆銘則說:“為此言者,可謂惑之甚也。”因為立憲若不能真正限制君權,解除專制,則國會實際代表的還是皇帝,而非人民,試問,“如是之國會,而欲其能與政府爭權界以為人民之代表,庸有望乎”?接下來,他又舉例,證明權力來源若無更變,“而貿貿然開國會以生息於君主大權之下者”,只會得到三種結局。一是“國會為君主之傀儡”,如土耳其;一是“國會為君主之魚肉”,如俄羅斯;一是“國會為君主之鷹犬”,如安南。(按,越南古名)他不禁要反問並譴責,謂“請願(速開國會)諸人,其果有樂於是乎?醉虛名而忘實禍,其罪實通於天也”。

正因為不信任清廷主持的預備立憲,更不敢寄望於與清廷關系密近的人呼籲速開國會,他總結陳詞,才說:“革命諸人以為欲達民主之目的,舍與政府死戰之外,實無他法。”當然,他說應與政府死戰,是強調革命黨不怕犧牲,而非暗示革命之後殺敵方全家。因為如果清廷真心願意為國家的利益而放棄專制權力,“如其立憲,則無論為君主國體,為民主國體,皆不能不以國民平等為原則”,是則滿漢一體平等,同受法律管制,並無人身安全的隱憂。至於清廷,只是失去獨裁與專制的權力,相較於歷代鼎革之際皇室的遭遇,如“願汝生生世世勿生帝王家”“汝奈何生我家”之類,滅門之前發出的這等哀號,兩相權衡,“其利害相去當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