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戒律的基礎

實際上,這一狀況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因為許多不同類型的思想強化鞏固了性戒律,為其正當化提供了各種理據。其中最為基本的乃是這項宗法原則:每一個女性都是其父親或丈夫的財產,所以任何陌生人與之發生性關系,都得被視為一種盜竊,一種對其親屬嚴重的侮辱。的確,想一想1662年的貴婦瑪格麗特·卡文迪什,她生於一個榮耀的家族,其中任何遭到玷汙的女性都要被自己的親人處死,

因為任何汙點、無禮、欺詐與失貞,都是對於上帝的冒犯,對於自己生命的侮辱,為她的種族蒙羞,使她的親人丟臉,令她的家族名聲掃地。

非法的性關系還更為實際地侵犯了財產權:情人交換禮物、花錢買春以及私生子,都威脅到了其他人的所有權與繼承權。此外,賣淫行為在家庭中間傳播了性病、悲傷與不和。它引發了犯罪和其他混亂,並且無可避免地導致其他罪惡:酗酒、行竊、說謊、欺詐、殺嬰、謀殺。通過這諸多途徑,它摧毀了個體,破壞了社會秩序。因此,對其加以禁止與懲處就具有極為重要的公共意義。

這種思維方式顯得完全在理,因為一般說來,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為了公共的利益,對於私人生活的諸多領域進行外部監管是十分必要的。從社會與經濟角度而言,社會並非由自治的個體構成,而是由一家一戶構成(確實,如果一個年輕人“沒有家法”,或一個女人“自食其力”,自然而然都顯得可疑,甚至有罪過)。家長與雇主注定要監督他們的孩子與工人之德行,正如朋友、鄰居與親屬同樣理所應當地要關注彼此的生活方式。這些基本觀念在每一個社會階層中都十分盛行,但它們對於那些社會弱勢群體的壓迫最為沉重——同一階層中的女性相對於男性是如此,卑賤之人相對於上層之士亦是如此。的的確確,因為每一個社群的首要目標是養育其成員,所以一對貧窮的男女有時會被他們更富裕的鄰居徹底拆散,或者強制離居。按照伊麗莎白時代的濟貧法,每一個教區要根據其貧困人口之需求來征稅,這就導致那些可能增加社群負擔或生下窮孩子的男男女女們遭受到日益嚴苛的對待。例如在1570年,肯特郡阿德林頓的上流教區居民們是如此“惱怒”艾莉絲·奇斯曼接受求婚,以至於他們阻止結婚預告的宣讀,並“威脅要把艾莉絲趕出教區”,倘若她膽敢反抗他們的“阻撓”。當1618年伍斯特郡斯托克頓的安東尼·亞當斯試圖帶著他的新娘,“一個誠實的年輕女人”,一起生活在他自己的教區時,當地人“不願意他把她帶入這一教區,說兩人會生下累贅來拖累他們”——她被迫居住在別的地方。在伊麗莎白時代晚期的特林村(位於埃塞克斯郡),工人羅伯特·約翰遜與伊麗莎白·惠特蘭一起生活,並有一個孩子,“如果當地居民能夠容忍他的話,他就會娶她為妻”;然而他們不能。十年之後,也是在這個教區,另一位工人抱怨說,他為了與自己的情人結婚,已經努力了一年多。婚事已經在教堂預告,可是“教區不能容忍他們結婚”——如今又指控他們兩人偷情與未婚同居。在17世紀晚期,這種行為在英格蘭全境比比皆是,一再引起人們討論。“很多鄉村教區存在一種壞風俗,”作家卡魯·雷內爾1674年評論道,“人們盡其所能地阻止窮人結婚。”“‘噢,’教會執事們說,”商人達德利·諾斯爵士寫道,“‘他們養育的孩子數量超過了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因此給教區增添了負擔。’”

在整個16和17世紀,這種將私生子泛濫視為社會混亂、道德腐化與社區貧困之根源的恐懼感,不論是在國家還是地方層面,都強化了對於性放縱的譴責。因此在1606年,當威爾特郡庫姆堡的鄉紳發現了一起未婚懷孕時,他們立即給地方治安官呈交了一份請願書,強烈要求嚴懲那個女人,因為她

賣淫的肮臟行徑……她放縱的生活,不僅讓上帝的怒火降臨到我們本鎮的居民身上,她邪惡的範例還會嚴重腐蝕其他人,使得養育賤種的沉重負擔會狠狠地加諸我們之上。

事實上,自然而然地,所有懷孕的單身女性都要面對這樣的艱難處境。她會丟掉她的工作,預料到自己將被從住所逐出:藏匿懷有私生子的孕婦在當時是一項罪名。如果她去工作,一如1616年的瑪格麗特·惠勒那樣,承受著最劇烈的痛苦,“忍受著極度的痛苦與艱辛,生活毫無指望”,助產士與鄰居常常盤問她,拒絕給她提供任何幫助,並且以死亡與詛咒來威脅她——有時候一連持續幾個小時,有時候她真的感覺已到了彌留之際——除非她坦白供出那個私生子的父親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