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求完美

天主教與新教在性觀念上最大的差異,即是新教對於完美之渴求。傳統天主教觀念認為,肉體欲望應受譴責但無可避免:將其完全束縛是不可能的,並適得其反。因此,性戒律的強制實施,需要一定程度上對於組織賣淫及納妾姘居的適當寬容來與之平衡。相反,新教傾向於認為不貞之舉絕對要被逐出這個世界,或至少基督徒有責任盡量將其鏟除。正如克蘭麥大主教1552年的教會示範法所言:“偷情與任何一種放縱的肉欲都要接受極為嚴厲的懲罰,以便能將它們最終從王國根除。”正是基於此一差異,一種對於私人與外部控制更為嚴格的戒律呼之欲出。

我們已經提到宗教改革運動對於不道德行為之懲處具有的直接影響。這一嚴厲態度在1600年之後的幾十年間仍在穩定地持續發揮作用,不論是在英格蘭,還是在歐洲其他地方。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教會法庭堅持攻擊那種在當時得到最普遍寬容的非法性行為,即兩個已訂婚但還未成婚的一對男女間的性行為。一開始,這種案例只是偶爾得到懲罰,但到了17世紀早期,婚前偷情開始得到前所未有的嚴格關注。在全國不少區域內(約克、牛津、萊斯特、坎特伯雷、埃塞克斯等地),此類控告的數量急劇上升。例如在威爾特郡,16世紀90年代晚期的時候,每年只有少數此類案件接受處理,但在17世紀前二十年裏,年平均數已經達到至少五十(還不包括更多難以從現存档案中列舉的案件)。可能五分之一的新娘在結婚之時已經懷孕,這表明許多男女在求婚期間已開始性行為。不管怎樣,久而久之,婚前懷孕的比例有了明顯下降——我們可以借此類推婚前性行為的狀況。涉及到偷情與私生子的案件也呈現出相似的趨向:更多的控告,更少的非婚生子,公眾行為與態度的真正轉變。毋庸置疑,教會戒律的抱負更為遠大。當1604年英國國教會之教會法在宗教改革後首次進行修訂時,它規定其法庭不僅要起訴通奸與偷情,也要起訴“生活中任何其他的汙穢與邪惡”。在文學、政治以及日常生活之中,有大量證據表明,這一教會道德學說已融入人們內心,而公眾對於不貞之舉也懷有敵意。顯而易見,只有婚內性行為才正當,這一原則得到支持和內化,勢力越來越大。

同樣顯著的是,在17世紀早期,教會最有權力的法庭——高級調查團,多次懲罰有過通奸及其他性犯罪的紳士與貴族成員。其中的一些訴訟可能至少部分帶有政治上層權力鬥爭的目的,但無論如何,它們都表明此一時期內,即便最有地位之人的性過錯都得被視為公共罪行。1634年,亞歷山大·凱夫爵士被其教區法院勒令贖罪,須支付高達五百英鎊的罰金,並被關入監獄,直至找到保釋金,這一切都是因為他不顧之前的警告,堅持與艾米·羅保持通奸關系。同一年,利奇菲爾德的托馬斯·科頓與多蘿西·桑頓被其教區法院與地方教堂判處贖罪,罰金五百英鎊,並被送進監獄,因為他們通奸:直到1639年冬天他們還被關在那兒。蘭開夏郡拉福德的托馬斯·赫斯基思先生,因為與多個人通奸而被處以一千多鎊罰金,並被勒令在約克與切斯特的大教堂以及他自己地方的教區教堂贖罪:他還被投進監獄,直至他能夠提交一大筆保釋金。薩福克與法蘭克伯爵之子羅伯特·霍華德爵士和白金漢公爵的妻姊波倍克女士,兩人在什羅浦郡深處同居。當他們在1635年春天到倫敦旅行時,國王親自命令坎特伯雷大主教對他們的無恥行為采取措施。他們立即被逮捕拘禁。男方被處以三千英鎊罰金,並在監獄裏被關了數周;女方則被勒令在教堂公開懺悔,像其他通奸者一樣,赤著雙腳,套著白袍。同樣的態度所在皆是,如今我們可以從當時對於上層人士不貞之舉的大量公開、隨意的批評中窺知此點。在政治誹謗、嘲諷文章、諷刺作品及其他形式的寫作與行動中,上流社會的不道德行為幾乎無可避免地成為尖銳譴責的靶子,這反映出新教對於罪惡、社會秩序和神聖報應之觀念已經越來越深入人心。

宗教改革另一個主要後果乃是,在新教徒內部,關於性監管之界限開始出現越來越多的觀念分歧。幾乎人人都公開贊成不貞之行應當受到嚴厲對待,而新教徒猶有怨言,現有的懲罰過於“微不足道”。伊麗莎白女王在1585年被警告說:“上帝因而一定對於陛下您十分震怒。”這是恥辱,諾福克郡牧師威廉·揚格1617年抱怨說:“這座英格蘭如此聞名的教堂對於通奸的譴責除了一件白袍外,竟然沒有更嚴厲的方式。”然而,人們對於究竟如何進一步處理則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