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余到職業

社團的沉浮致使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一場根本轉變。直到此時,對於性犯罪及其他罪行之監管主要依據的是公共自律的原則。看守、警察與教堂執事的職位應由附近公民輪流擔任,他們集體負責維持內部的正常秩序。致力於改革的社團宣稱要復興這種公共管理,並且人們普遍認為,它們的運動鼓動了為數眾多的民眾自發成為了檢舉惡行者。

事實上,主(塔橋)社團中的積極分子少得驚人。除非他們碰巧是教區官員,否則其中多數支持者只不過每個季節捐一些錢罷了。主社團的核心——那些參加每月一次的集體大會以及競選社團各種職位的成員——加起來不過“近五十人”,而社團多數事務乃是由一個九人委員會負責處理。此外,抵制淫亂之運動所依靠的也並不是一群業余積極分子,恰恰相反,偵查與指控妓院依靠的是少數雇傭者:經常是兩個人,得到本方警察之協助,有時候再加上一兩個幫手。至於監管妓女,這一運動也主要是通過鼓勵在職官員與治安法官恪盡其職來達到目的。其關於地方監督員的著作、機構以及網絡,激勵著有改革傾向的警察,與此同時,它也以大筆現金來慰勞與獎勵他們的工作。根據1694年的記錄,這也是唯一存世的詳細記錄,主社團曾向兩名全職妓院偵查者及其文書支付了近二百英鎊,另一次向妓院的指控者支付了八十英鎊,還有一次為勤勉的教區官員額外補償了開支。甚至社團的地方“管事”,在每次發起籌款之後都要得到傭金。“因為我們的法律程序得不到絲毫報償,”此項運動的一位主要宣傳者以一種西塞羅式的筆法論述道,“所以必須承認,金錢乃是這場戰爭的武庫糧倉。”

因此,這場改革運動的主要趨勢並非如傳統所認為的建立“一種自願的監管”,甚至也不是像《新牛津英格蘭史》(New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所謂的“發動普通市民強制實施法律”,而只是增強了現有監管方式的效率。那些特別狂熱的法官與警察,一直以來就傾向於對性罪犯發起指控。社團運動對此之推動,在於雇用了專門的助手,系統地采用了沒有限制的搜查證,以及通過改革司法建立了常規的簡易法庭。通過這些技術層面之改良,即使少數人也能夠作出大量簡易判決。社團針對其他罪行的努力也與此方式相類。在社團運動自身的宣傳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其大多數支持者在訴訟過程中感到氣餒的,正是檢舉道德罪犯時所碰到的麻煩、開銷以及不得人心。

事實上非常明顯,那些在運動中一貫表現積極的志願者,到頭來往往都是以法律為生之人。最知名的社團活動家是約翰·登特。在運動發起之初,他還是一個出身低微的虔誠小夥子。1692年,當他的祈禱團中的成員矢志揭發道德罪犯之後,他也加入了這場運動。十年之後,1702年,當他正在梅菲爾幫忙抵制“公共猥褻”時,他的一個同僚遭到了士兵的襲擊。登特把他的朋友從打鬥中拉出來,將奄奄一息的朋友抱在自己懷中。在1704至1707年間,我們發現他這位改革者致力於檢舉褻瀆安息日、詛咒以及酗酒行為。1709年他成為了一名警察。那年3月,他在協助抓捕一名街頭流鶯的時候被殺害。雖然如登特的朋友所稱贊,他為人真誠、虔敬,是“維護信仰之義戰”的頂梁柱之一,但很顯然,他同時也是一名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他全身心投入“逮捕與指控數以千計的下流淫蕩之輩(如妓女),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不守安息日者、褻瀆詛咒者以及醉漢”。

喬納森·伊斯頓是一位職業工匠,他甚至比登特更早地投入到這場運動之中,實際上,他參與發起了這場運動。在1690年,他是倫敦東區反妓院宣言的簽署者之一,幾年之後,他成為了運動的主要活動家之一。然而幾乎從一開始,他的動機就遭到了質疑。他一再被人指控誣告、勒索與侵犯人身。米德爾塞克斯的地方法官對他明顯勒索妓院老板與顧客之行為進行了調查,下議院亦對此展開過調查。在17世紀90年代早期,他被判處罰金,剝奪法律權利,並在新門監獄關了幾個月。十幾年後,他又因欺詐被判處罰金二十英鎊,戴上頸手枷,並被送進監獄。

還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抵制不道德行為的業余活動家如何逐漸墮入金錢的泥潭,那就是伊斯頓的同僚博登海姆·裏斯,他是運動早期的另一名關鍵人物。裏斯的初始生涯類似約翰·登特:當運動開始發起時,他是一名剛結婚的宗教社團成員。和妻子托馬森一樣,他通過培訓成為了繡工。然而通過社團運動,他在都市底層執法方面做得有聲有色。從1693年到1695年,他受雇於塔橋社團,成為它的一名妓院偵查者,每年可以得到七十五英鎊的薪水與開支。隨後他投身於抓捕重罪犯,因為油水更大。在17世紀90年代晚期,裏斯成為了一名成功的捉拿強盜者,因為抓獲了詹姆斯黨的陰謀家、小偷與偽幣犯,他得到了大量酬金。幾年之內,他就積攢了足夠多的錢,為自己在新門監獄謀了個副看守的職位,他在那兒一直幹到1725年去世為止。倘若裏斯一開始對於性亂之舉還懷有強烈的憎惡,那麽在世紀之交的時候,這種感情已經蕩然無存,因為他在那個時候已經去嫖妓,並且把梅毒傳染給妻子,還在肉體上對她百般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