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紀的終結

在1750年,絕大多數婚外自願性行為已經不再屬於法律管轄的範疇。在1700年根本不可能預想到這一發展,更不用說在一百年前,因為這一發展已經顛覆了英國歷史上長期以來建立的道德與法律原則。

直到19世紀晚期,各種試圖為兩性不貞之舉重新定罪的努力仍不時出現。這一觀念不斷得到道德改革者們的鼓吹,議會也時常通過各種立法來懲治通奸:1771年、1779年、1800年、1809年以及1856-1857年。那些支持的理由與早先的大同小異:這一罪行明顯違反上帝的戒律,它給個人與家庭造成嚴重創傷,它擾亂了公民社會的秩序。盡管如此,如今的動機與氛圍卻明顯不同,其主要目標不再是懲罰甚至阻止不道德行為,而在於改進離婚法,並將個人訴訟限制在受害方提起的“通奸之訴”。總之,將通奸與偷情視為公共罪行已經得不到當前司法的支持,並已幾乎不在人們的考慮範圍之內。1700年左右,通過立法來加強執法的觀念仍然流行,雖然已逐漸式微。一個世紀後,在這一領域,刑事審判制度幾乎已經不再被人提起,雖然在過去幾百年中,它是那麽地積極活躍。

這並不意味著不貞之行不再被監管或懲罰,老鴇與妓女仍然受到各種法律與半法律形式的騷擾與處罰。雞奸仍然是死罪,並且(我們將會看到)在1700年之後受到越來越嚴厲的懲處,因為其被定性為典型的“反自然”行為。對於平民階層的男性與女性而言,私生子的法律仍舊將婚外生子定為犯罪。在有產階級之中,針對不貞行為逐漸出現的私人訴訟的新形式以及離婚制度,至少象征性地填補了公共司法制度的缺失。在美國,新教觀念的遺產更為強大,這也使得即便到了1800年——甚至直到20世紀——多數州繼續將通奸與偷情視為公共罪行,雖然性監管的力度已有所下降。從更普遍的意義上說,盡管對於不道德行為的法律懲罰已經衰微,但更多的力量被投入到教化體系之中,通過教育、文學以及社會規範向人們灌輸性道德。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雖然貞潔不再為法律所要求,然而它仍然具有絕對的社會重要性,尤其對於女性。

因此,性戒律實際上包含了眾多不同的事物,但無論如何,公共監管之衰亡是一個關鍵的影響因素。從英國文明的肇始階段以來,國家與教會的法庭就推行了以下原則,即非法性行為不能被社群容忍;而到了1800年,法律對於私人與公共事務進行了明顯區別。迄今為止,我們的社會與法律都遵循著這一轉變的方向。而接下來我們將會看到,這一轉變還緣於那場在西方世界影響最為深遠的思想地震:啟蒙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