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性自由的興起

有人說,真正的自由是有機會跟所有女人交往,無拘無束地滿足她們的肉欲與貪婪;然而這是無法無天、毫無理智的野獸之自由,並且必將導致毀滅。

——傑拉德·溫斯坦萊,《自由法》(1652),第17頁

上帝讓這些自然的感情與欲望得到正當的滿足,使生命更加甜美與宜人……肉體欲望的滿足不會傷害到任何人,不是罪惡,而欲望與渴求本身也不是罪惡。

——彼得·阿內,《論社會之幸福》,第三卷,第83頁

愛是自由的:承諾永遠愛同一個女人,跟承諾永遠信同一種教條一樣荒謬……我以為,一旦廢除婚姻,對於兩性關系的健康而自然的安排就會隨之出現。

——珀西·比希·雪萊,《麥布女王》(1813),第147、151頁

我們認為那(一項理由)是關鍵性的,即社會和法律應當賦予個體在與私德有關的事務中具有選擇與行動的自由……我們因此建議,成年人之間私底下自願發生性行為不應當再被視為犯罪。

——《同性戀罪與賣淫調查委員會報告》(1957),第24-25頁

16世紀晚期與17世紀影響最為深遠的文化發展就是宗教分裂的蔓延。經過了數十年的內戰、宗派鬥爭與重建一體化的嘗試後,在不惜使用武力的情況下,1689年的《寬容法案》在法律上承認了宗教多元的正當性。這些重大的神學與政治爭論之歷史回響,逐漸摧毀了性戒律的神學基礎。性寬容從宗教寬容之中萌芽滋生。

它的演變實際上是歐洲啟蒙運動的一個核心特征。性自由的觀念吸引了很多17和18世紀的思想家,並且集中體現了這一時期最根本的思想進程。除此之外,盡管這一觀念源自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的神學與哲學論辯,但其對於後世的影響力則一直存在。它的突現永久地改變了我們對於性的認識。即使在今天,在非常不同的社會與思想環境中,它仍然繼續激起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