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良心

此中存在著不少重要的催化劑。至17世紀晚期,此前的很長一段時期,由於人口膨脹與資源短缺,對於不道德行為之嚴苛態度得到鞏固,而在此時,人口壓力趨於平緩,同時生活標準開始提高:在這一背景下,人們對於私生子的恐懼逐漸減弱。與此同時,17和18世紀的政治進展也極大地強化了個人自由的基本理想。從英國內戰到美國革命及其後,政府當局與國民權利的緊張狀態是一個核心的政治問題,而“自由”則可能是最為有力的意識形態概念。對於個人自主應當施以何種限制,這一問題不只關系到私人良心,也關涉到公共行為的整體領域。不足為奇的是,在18世紀早期,許多評論者把不道德行為的顯著增加,與這種政治獨立精神的日益發展聯系起來。1730年一位主教評論道,這種對於個人自由的基本假設變得如此強大有力與無拘無束,以至於它產生出一種道德敗壞的信條:

倘若人們沒有權力隨心所欲地說話與行動,至少在與他們自身相關的每件事上不能如此的話,那麽自由就是不存在的。對於合理的自由(reasonable liberty)這一表述,他們無法理解,他們頭腦中的自由一旦處於規則與限制之下,就已不復存在。

一個更為直接的影響則是《寬容法案》的通過,它在法律上認可了非國教信仰。但這並未付諸實現,因為對於寬容之質疑乃被廣泛接受。與法案正相反,最主流的觀念仍然是批評這一寬容理念。這項新的法案之所以被提出來,只是作為1688年革命罷黜詹姆斯二世之後的一種有限而遺憾的政治妥協,並旨在贏得宗教異議者對於新制度的支持,從而在本質上並非一種出自衷心的政策(事實上,不少教會人士不久就後悔通過了這部法案,並試圖廢除它)。不過在實踐中,這部法案很快就建立起了一種幾乎完全自由的意識,至少對於那些名義上是新教徒的男性與女性而言是如此。它同樣使得人們有可能免於任何信仰,盡管按照法律的字面不能如此。無論如何,寬容之建立有助於削弱一種假定,即信仰之多元注定要造成社會之失序。雖然宗教與政治分裂之暴力在光榮革命之後仍綿延不絕,然而一種共識卻愈加強烈,即話語與信仰的差異性是無可避免的,而法律只應當管理行為,而非思想。因此在英國的公共生活中,一種前所未有的意見與表達多樣性就呈現出來了。

個人自由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延伸至私人行為及信仰?此問題尤其成為了移風易俗運動之聚焦點所在。這一運動同樣將此問題政治化,因此性戒律的強制執行就與宗教及黨派政治緊密聯系在一起。因為這一運動主要為輝格黨人、異見分子以及他們的同情者所發起。他們自身組織為私人性團體,並通過世俗方式來懲罰罪人,這種行事方式暗中挑戰了英國國教會的權威。不止於此,它還再次喚起了危險的空位期之幽靈,蓋因“移風易俗”曾是清教徒的口號。正是這些原因,使得此一運動激起了托利黨人與宗教保守分子的激烈反對。

結果則是,1689年之後,新教的敵人以及運動的批評者們,時常攻擊異見分子與道德活動家,稱他們自己沉浸在自由之中卻反對他人之自由。道德不也是一種個人良心的事務嗎?他們是什麽人,要規定其他所有人的救贖之途?“為何你們不能那樣開明,像你們得到寬容一樣來寬容別人,將你們手中取得的東西也給予他們?難道因為人們按照自己的步伐與路徑走向天堂是不合理的嗎?”如果有人選擇慢點走,停下腳步甚至“在途中喝酒(也可能是嫖妓)”又該如何呢?“你們捧著垃圾,而我則拿著酒瓶。”約翰·丹尼斯的劇作《直布羅陀》(Gibraltar)中的一個角色如是說。“如果良心自由普遍存在,為何每個人不會因自行其是而受到詛咒?”“良心自由,你懂的,夫人”,在《愛的詭計》(Love’s Contrivance)中,奧克塔維奧對貝麗紮這樣說道,意在為性自由辯護(“嗯,並且男人的良心寬廣得很。”她答道)。關於現代階段,道德家阿瑟·貝德福德評論道,《寬容法案》“尤其被用來鼓勵通奸”——“如果一個人可以坦然地犯下罪行,他們會說自己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自由,並且照犯不誤。”

因此,這一思維方式的日益突顯也展現出,對於政府職權之界限、新教之寬容以及道德監管之基礎這些方面,存在著政治與社會的對立,但它也同樣反映出更深刻的思想趨勢。其中有三點尤其推動了性行為屬於私人事務這一觀念:意識、懲罰以及道德律三者的概念變遷。

基於良心而為性自由作辯護,這部分源於宗教自由的論說。一些鼓吹精神自由的理論家推導出這一觀念的邏輯結論,主張個人的良心應當是所有事情的終極指引。將個體直覺逐漸擡升為至高的道德裁判,這是此一時期最引人矚目的觀念發展之一。當一個人處理倫理問題之時,應當遵從自己的良心,這種觀念如今顯得順理成章;而這在1750年就已被視為當然:“每個人都應當憑他自己的良心來調整自身的行為,而無須考慮世界上其他人的意見,這正是道德審慎的首要準則之一。”塞繆爾·約翰遜寫道。無論如何,在1700年之前,這種觀念被視為對於人性固有之墮落以及私人自省之不可靠等傳統思想的直接拒斥。為了造就真誠,最終裁決罪惡之人會忽視那些曾經重要的責任:充分了解自我,尋找真理,以及為過失負責。這種觀念毫無道理地假定每一個男人與女人都能夠自行判定對與錯,而無須經書、法律或師長的幫助。它甚至暗示道德規範有可能是相對的。在所有那些能夠毒化一個共和國的煽動性教義之中,托馬斯·霍布斯於《利維坦》中指出,居於首位的就是“每一個平民都是善惡之行的裁決人”,居於次席的則是“任何違反良心之舉皆屬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