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縮

考察1800年以前性自由的興起,其實就是思考一場重大的意識形態劇變。對於性戒律的傳統辯護主張,不道德行為甚至不道德信念乃是危險的。它們腐蝕了個體,危害了社會的福祉,因此對其進行懲罰完全合法,甚至必要。到了18世紀晚期,這一學說的各項前提都受到了嚴重的挑戰。人們主張在所謂的私人與公共事務之間存在著一種更為重要的區別。因此他們隨後聲稱公共權威不能插手個人良心事務,其中就包括他們的道德選擇。同樣,不道德行為也被認為屬於私人事務。甚至有人主張,一定程度的性自由是一件好事,標志著社會健康與進步,而非腐化與墮落。簡言之,思想與行為層面個體自由的理想取代了性戒律。

因此到了19世紀初期,人們對於性自由的辯護較之以往更加系統與公開。在這一變遷背後,乃是對於人性、基督教義、道德哲學以及人生目標等問題的全新闡述。有的觀點認為,啟蒙運動最偉大的勝利,乃是將追求幸福提升為人生的首要目標。正如作家與政客索姆·傑寧斯1757年所言,上帝因其“無限的善意”與“無限的權力”,使得“幸福乃是世間唯一具有真正價值的事情,無論是財富,還是權力、智慧、學識、力量、美麗、德行、宗教,甚至生命本身,除了促進幸福以外,都無足輕重”。沒有什麽比人們對於性快感之態度轉變能更好地體現出此種觀念的發展。這一來自性行為的愉悅、如今已不再被看作一種罪惡或惡魔與墮落的標志,而逐漸被視為一種行為之至善與上帝之仁慈的標志。性欲不是一種要被限制的肮臟激情,而是一種需要滿足的身體愉悅。歸根結底,自然神論作家與教士彼得·阿內問道:

倘若這一行為是邪惡的,為何不存在另一種繁衍人類種族的方式?倘若我們應當感謝上帝賦予我們的存在,那麽我們是否還應指責上帝用以達到這一目的的方法或工具,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倘若傷害人類或奪去其生命是一種罪惡,那麽反過來,愉悅人類、創造以及養育生命難道不是一種善行嗎?

事實上,那種把性視為不潔與致人虛弱的古老恐懼一直存在,並且不止限於宗教性的信眾之中。禁欲的學者蒙博杜勛爵就是其中之一。他警告說,性是如此誘人,以至於其可能危害到思想生活。根據詹姆斯·博斯韋爾的記載,他“不允許一個哲學家沉溺於與女性交媾的快感中,而只能作為一種生理排泄,因為他說一個男人如果陷入女人懷抱的快感之中,很快就會耽於享樂,而沒有什麽比這更可鄙的”。不過,即便這種對於性滿足之誘惑力的貶低也證明了其地位的提高。到了18世紀中期,不只放蕩者將欲望稱頌為最偉大的激情,生命中“最精致與最迷人的愉悅”。正如1785年一位有影響的思想家所言,性自由的問題乃是最為深邃的哲學問題:因其實際影響如此巨大,但最重要的原因在於,“這一問題關系到人類最強烈,而且可能是唯一真實的快感,就此而言,這一問題實乃塵世之人最重要的關切”。(或者,如約翰·威爾克斯在《論女性》中以一種更簡潔的話語所表述的:“生命只不過能提供一點做愛的快樂,隨後我們就一命歸西。”)

雖然其重要性日益突顯,但這一學說遠遠沒有統治思想界。性放縱一直受到指責與攻擊,而大多數男女仍然尊奉性戒律的理想。雖然所有男人確實都有偷情的自然傾向,但容忍偷情、賣淫或任何“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卻是荒謬而無意義的,約翰遜博士就如此認為。“我會比以往更嚴格地懲罰這種行為,”他告訴博斯韋爾,“只有這樣,先生,嚴肅的法律才得到堅決執行,才足以對付那些罪惡。”在18世紀下半葉及19世紀,正如本書結語之所述,當時在大眾與福音派教徒中間興起了一股反對性開放的潮流。事實上,維多利亞時代以及20世紀那些性約束的學說與其自由派對手一樣,往往同樣源自於一種富有理性、主張進步的意識形態。盡管性自由的主張仍然面臨爭議,但它的興起促生了一種更加多元的思想格局,並且不論好壞,它將此一觀點傳播開來,即道德規則存在歧異,不論是在社會內部,還是在不同社會之間。

同樣,關於人身自由的論證更適用於某些特定的行為,而不是其他。我們所謂“放蕩”與“自由”的觀點亦是如此:一個實質上用來為性濫交提供辯護,另一個關注的則是把性行為從非理性的規則與傳統中解放出來。在所有這些辯護之中,性作為一種健康的自然行為幾乎總是被限定在異性之間。與此相類,雖然有人主張一切兩性關系都是自由的,不過總體而言,人們更認可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未婚男女,而非已婚人士。偷情與嫖娼本質上屬於私人事務,這一點論證起來更為容易,因為這些行為並沒有嚴重傷害他人,而與之相較,通奸的危害則更大——很明顯,出軌行為往往會嚴重傷害到配偶與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