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惡行與公共利益

18世紀初逐漸將個人道德與公共事務逐漸分離的傾向,同樣衍生出一種更為激進的觀念挑戰,即婚外性行為事實上能夠促進公共利益。有一些性亂之舉因此得到了容忍,甚至鼓勵。

這一觀念與正統新教完全對立,後者認為容忍賣淫不會抑制淫亂,反而有助長作用。“如果欲望有激情,它就會不受控制,”一位傳教士1704年警告說,“它不會被約束在本分之內,而是嘗試引誘貞潔的夫人與主婦,任何美德幾乎都難以抵禦。”另外一位作者在1699年指出,存在一種誤解,認為“以一種自然的方式限制欲望會導致人們采用不自然的發泄方式”,因為“世界上沒有哪個地方比意大利”存在更多的雞奸行為,“而在此地,教皇的賬簿裏登記著八萬名妓女”。

盡管存在著這些例子,但在1700年左右還是出現了一種對立的觀念,主張容忍賣淫。1691年《雅典信報》的一位讀者來信質問,難道給所有站街女在晚上安置一個地方不是一種進步嗎?一如阿姆斯特丹。編輯回應稱此觀點“完全不合基督教義,縱容了一種罪惡”,不過他最後還是承認,除開宗教因素,這確是“一項不錯的政策,可以避免許多罪惡”。同樣,我們可以在一位蘇格蘭牧師1689年訪問倫敦的日記中瞥見此種觀念,他寫道:“為了使貞潔的女性不受到引誘,我們應當容許那些漂亮妓女黃昏時分在街上晃蕩。”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隨著懲罰手段逐漸不受歡迎,這一觀念也慢慢地得到了認可。

到了18世紀中期,即便是傳教士與治安法官也普遍認為,賣淫是無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有益的,而這一觀念在古典、中世紀以及歐洲大陸的先驅在當時也為人們所熟知。後來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約翰·波特在一本暢銷書裏寫道,在古代的希臘人與猶太人之中,妓女、妻妾以及公共妓院大行其道。“最明智的異教聖人”鼓勵年輕人“在那裏發泄欲望”,而不是侵害誠實的女性,沒有人認為這種性自由“有悖於良好風俗”。治安法官桑德斯·韋爾奇認為,完全不可能也不必要壓制賣淫,妓女們構成了一塊重要的“荒地”,如果消失了,男人們就可能會變為雞奸者。還有不少人認為,沒有這一“發泄自然需求”的渠道,雞奸、強奸與謀殺肯定會接踵而至。容許實際賣淫之觀念的爭議性越來越大,但與此同時,其有效性也越來越被認可。頗有影響的治安法官與社會改革家帕特裏克·柯洪則斷定,抑制這一罪行“不可能真正抵擋洶湧的潮水”,還不如建立“一種謹慎細致的制度”,管理性交易,將其置於警方監控之下。到了19世紀中期,這種做法得到廣泛支持,而19世紀60年代的《傳染病防治法》則將一套政府登記與管理妓女的系統付諸實踐。

這一趨勢又得到了一些實踐發展的支持。其中之一就是,人們日益擔憂雞奸行為愈演愈烈,先是18世紀早期倫敦大量存在的男同性戀亞文化,後來更是出現了特定的約會場所、異裝癖的集會,以及公園與公共廁所中的性濫交。而隨著首都及其夜生活的擴張,賣淫乃成為一種更加明顯與棘手的問題。其中特別重要的誘因乃是英國陸海軍人數的大規模增長。倫敦及其他港口和要塞的常規駐軍與海員創造出一個巨大的性交易市場,與此同時也造成了性病的流行。查理二世曾經雇用了一支七千人左右的常備軍,還有一支海軍,其人數在戰時高峰期達到了兩萬五千人。在17世紀90年代,武裝部隊的總人數已經增至十一萬五千人以上,到了美國獨立戰爭時期,更是達到了十九萬人。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說,那種認為年輕男子需要性發泄以免於強奸、誘拐無辜女性或求助於非自然行為的觀念,實則屬於當時人們日益沉迷於誘惑女性與買賣婚姻(我們在下一章會對此探討)等行為的一種體現。

伯納德·曼德維爾的著作及其引發的爭議,對於容忍賣淫這一觀念起到了特別重要的宣傳作用。他的論著《蜜蜂的寓言:私人惡行與公共利益》(The Fable of the Bees:or, Private Vices, Publick Benefts)首次出版於1714年,其中為公開賣淫,或“犧牲部分女性以保護其他,以阻止一種更罪惡的醜行”之觀念進行了思想上的辯護。十年之後,當這段話突然引起了廣泛注意之時,他通過匿名出版了一部對於此書詼諧的闡釋之作——《為公共焦慮的審慎辯護》(A Modest Defence of Publick Stews)——煽動起一場辯論。與其哲學一致,這些炮火都對向了“移風易俗”運動的社團,他們的行為方式(我們將會在最後一章見到)造成了這樣的憂慮。“如果妓女與娼婦都要受到那些蠢人所主張的嚴格檢舉,”《蜜蜂的寓言》一書質問道,“那得需要多少鎖鏈或門閂才足以保證我們妻子與女兒的清譽?”妓院和茅廁一樣必不可少,妓女“已經是不潔之人,犯不著興師動眾”,允許這些女人盡其所能正是為了“保證其余人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