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那不可思考的(第2/4頁)

尤其在私密場合,人們愈發自信地主張,同性戀自由合乎自然而沒有害處,且普遍存在。1726年夏,在倫敦突然逮捕與處決了一系列雞奸犯之後不久,一位已婚男士威廉·布朗到穆菲爾茲獵艷,那是一個臭名昭著的同性戀調情場所。他認識了托馬斯·牛頓,一個著名的孌童,但他不知道這個牛頓曾經被關押,並且背叛與誘捕了其他人。因此,當布朗讓這個人的手進入自己的臀部時,他發現自己被人包圍,遭到逮捕,並被盤問“為何做出此種有傷大雅的放蕩之舉……而他毫無愧色地回答道:‘我這麽做是因為我認為自己了解他,並且我覺得愉悅自己的身體並沒有什麽罪過。’”牛津大學瓦德漢學院有位好色成性的院長,1737年的一天,當理發師彎下身子給他刮胡子時,“發現院長試圖把手探入自己的褲子”。據說這位院長後來解釋道:“親愛的,這沒有什麽傷害。”喬治·達弗斯的一位同床者作證說:“我問他這麽做什麽意思?他回答,沒有傷害,只有愛。”另一位則說:“他告訴我,我不用對他的所作所為感到困擾或吃驚,因為那十分普遍,他也經常對其他人這麽做。”

這類主張並不罕見。17世紀90年代早期,一個男人看上了織工約翰·瓊斯,一番愛撫之後,把他帶到了一家酒館,說服瓊斯“與自己性交”,事後,他告訴瓊斯“自己經常跟不同的男人這麽做”——他希望雙方能再來一次。托馬斯·裏克斯於1806年因為雞奸而被處以絞刑,他講述了自己初次發生此種行為,那是大約二十年前的某個夜晚,當他從曼徹斯特一家酒館回家,路上他撒了泡尿。這時他的酒伴“走過來一把握住了他的陽具”,他們“彼此摩擦直至筋疲力盡”,而那個朋友則讓裏克斯放心,因為“很多人都像他們這樣做”。坎農描述此種情感說,同性欲望並沒有什麽與眾不同之處——“不自然的欲望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純屬胡扯。欲望是來自人類最隱秘部位的一種愛欲沖動,這些部位不論如何構造,產生多大的激情,難道不都是自然的嗎?”雞奸所帶來的身體和情感愉悅與男女做愛相比,如果有什麽區別的話,那就是其更有快感。

傳統思維的最終倒轉乃是認為,寬容男人的性行為可能產生更大社會利益。這種觀念需要一種復雜且更抽象的辯護方式,但其明顯已得到了討論。斯特拉維爾勛爵就認為這一做法會防止私生子、誘奸、嫖娼以及性病。正如與妊娠期女性發生關系一樣,雞奸不會導致懷孕,不過雞奸也不會造成人口減少,“整個中國雖然都塞滿了人,但無拘無束的雞奸行為在其中卻大行其道,兩者並行不爽”。

至於女性之間的性行為則更難以思量。與雞奸相比,這種行為要隱蔽得多。它本身並不是一種罪行,也從未成為深刻的神學與道德的關注焦點,其實際存在的證據極為有限,並且同時代有關這種行為的討論也相應地模糊而零星。盡管如此,從17世紀晚期開始,人們對於此種行為的認識似乎也按照一種類似的途徑呈現出來。

到了18世紀40年代,至少在放蕩者的圈子中,男人與女人的同性戀行為可以明確地得到人們的平等看待,不僅基於親密的友愛與自然的激情,也基於兩者本質上皆無害。職此之故,在查爾斯·漢伯裏·威廉斯爵士關於政客托馬斯·溫寧頓及其情人湯森德子爵夫人的著名詩體對話中,女方為自己與凱瑟琳·埃德溫之戀情辯護說,這種關系不僅令人愉快,而且比男女做愛更加安全:因為“當我在基蒂溫柔的大腿中融化時,/我不害怕有孩子,不擔心任何災禍”。在19世紀早期,約克郡的貴婦安妮·利斯特寫下了英國關於女同性戀最早的——雖然也是秘密的——全面辯護,在其中她所使用的思想資源與其他種類性自由的辯護者們所使用的相同。她認為自己與其他女人的關系不應受到譴責,而應被上帝理解與寬恕——“主會對我憐憫,而非審判”。此外,她認同此種觀念,即性規範是由文化決定的,並且對女性造成了不公平的壓迫,她還探索了其他宗教裏更自由的性風俗,將自己一位情人的婚姻形容為“合法的賣淫”。她自己則“不要任何神父,只要愛情”。至於正面的例子,古典文學提供了不少有關男性與女性之同性戀及雙性戀的典故,利斯特對此勤勉地整理與闡釋,必要之時通過解讀批評其中厭惡女性的傾向,或者闡揚其中的微義以支持自己的觀念。進一步的啟發則來自為男性放縱與浪漫自由所提供的辯護,例如拜倫的詩歌。最終,與所有此前性自由的辯護者一樣,安妮·利斯特著意強調了她的感情與行為合乎自然:“我的行為與感覺對我而言完全自然,因為它們不是被灌輸的,也不是虛構的,而是來自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