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蕩子登場

最先發展的是一種逐漸強化的假設,即男性不可避免地充滿貪欲。當然,認為男性應該擁有強烈性沖動的觀念並不新鮮。眾所周知,基督教義認為欲望是一種根本的驅使力,是男女兩性之墮落本質的一部分。因此,強奸與誘奸女性總是被視作一種顯著的危險。當男人屈服於罪惡的激情時,都鐸官方的訓誡嘆息道,“有多少處女遭到摧殘,有多少人妻走上邪路,有多少寡婦身受玷汙”。多蘿西·莉在1616年警告說,“我們女人”知道“男人在任何地方都伺機誘騙我們,一如長老誘騙蘇撒拿”。到了中世紀,教士們已經開始哀嘆女人們被婚姻的承諾騙上床。不少關於通奸的嚴肅討論,也同樣強調男性要為他人妻子與婚姻的墮落負更大責任。正如17世紀中期一位蘇格蘭教會的領袖所承認的,“男人多是引誘者”。另外一位重要的神學家在1673年寫道:“倘若上帝不通過律法來約束性欲,就會導致女性成為最卑劣與最悲慘的存在,被男人使喚得連豬狗都不如”——男人可以隨意強奸,或者對於一個又一個女人用完就扔。

在現實中,男性同樣在性方面更具侵略性。雖然男性對於女性的追求可以得到有關女性欲望與道德弱點之觀念的支持,但在關於民眾日常生活的記見中,居於主流的仍然是男性的糾纏與騷擾。從理論上說,人們認為在自願與非自願的性行為間存在著鴻溝。強奸是死罪,任何男人都無權強迫一個女人(盡管在婚姻中,因為妻子屬於丈夫,這一觀念失去了意義)。不過,因為被強奸的女性甚至也會背上不貞的汙名,以及在缺乏嚴重傷害的證據和目擊者的情況下難以定罪,所以強奸罪行很少受到審判。另外,因為人們普遍相信沒有性高潮就不會懷孕,所以對那些不幸被迫懷孕的女性來說,其前途命運實甚為可怖。1632年,一名沃爾瑟姆教區的年輕女性向法庭辯解說,強奸她的人“使用了很多暴力把她拖到田間,告訴她如不就範的話就殺了她,因為過度驚嚇並且擔憂性命,她只得委身於這名男子”。但她懷上了那個人的孩子,因此她必須接受懲罰,並在教堂進行公開懺悔。與此同時,人們認定在除強奸以外的所有案例中,女性都一並負有責任,或者沒有理由抱怨,這就致使大量原本屬於侵犯而非自願的行為取得了合法性。正如一位研究17世紀英國生活的傑出學者所歸納的:“很多女性,甚至是多數女性,都經歷過某種形式的性騷擾。”

例如,1664年2月,三十歲的塞繆爾·佩皮斯目睹了一名年輕女子所遭受的侮辱,而他則希望自己也參與其中:

這天深夜,當我的馬車行至路德門山街時,我看到兩個時髦男子與他們的仆從拉著一個年輕女孩,我稍後仔細地看了看……是一名售賣緞帶與手套的女販。他們似乎強行拖拉著她,但這個女孩還是跟著走了,我相信她最後應該順從了。不過上帝原諒我吧,我滿腦子渴望著自己加入他們的行列。

在這一年的稍後時間,他在日記中記見了自己與其手下威廉·巴格威爾的漂亮妻子最早的幾次相遇。二十多年後的1687年,當他準備提升巴格威爾時給其寫信說:“我是你的朋友,並始終不渝。”我們不知道他的妻子的名字,在佩皮斯所有的日記與通信中從來沒有提及。不過,從他遇見這對夫婦的那一刻起,佩皮斯就開始殘忍地折磨她——當他第一本日記於1669年結束時,他仍在與其同床。至於說他們的性關系是如何開始的,那是在最初見過幾面之後,佩皮斯就開始強行親吻並撫摸她,盡管她明顯對此抗拒:

1664年11月15日(在酒館):在那兒我抱著她大吃大喝,而這個可憐的人兒看上去愁容滿面,聽起來哀聲連連,我真的認為自己今天可能無法得逞。不過最終,在受到一些抵抗之後,我還是一步一步得償所願,甚為快然。

1664年12月20日(在巴格威爾家):這個可憐人兒為我準備了一頓他們家的晚餐——我吃得好極了。晚餐之後我找個機會打發他離開,此後我就可以與她獨處,為所欲為,盡管遇到反抗,我還是如願以償,甚合我心意。

1665年1月23日:……發現巴格威爾夫人晚餐後在辦公室等著,我與她去了一家之前去過的酒館,在那兒一起度過了晚餐後的所有時間,感到十分愉悅——看到一個摯愛著自己丈夫與宗教的女人如何被征服,是一種奇妙的感覺。

1665年2月20日:……天色已黑,我悄悄走進巴格威爾夫人的房子,在那裏我與她雲雨一番,雖然碰到了不小困難,我還是如願以償。於是在心滿意足之後,我走回了家。

1665年2月21日:起床,到辦公室(忍著左手食指扭傷的劇痛,那是我昨天提到的在與她搏鬥的過程中受到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