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與人口

支持與反對一夫多妻制的論述早在1700年左右就已大行於世,主要出現在布道文、談話及私人寫作之中,當然還少不了印刷品。德拉莉韋爾·曼利的暢銷之作《新亞特蘭蒂斯》用一些文字記述了作者本人與一個有婦之夫的婚姻(她很快與他分手),還有輝格黨領袖及大法官威廉·考珀,他同時照顧兩個女人(及其孩子),每個女人都聲稱是他的妻子。曼利聲稱,考珀的第二個情人正是被他那“有關重婚合法的博學論述”所勸服的。

事實上他承認,從古至今,女人都是專有的,承認為了孩子的利益與品質,以及其他必要的事情,一夫多妻制被人們自然地否定了,原因在於其家庭關系冷淡,撫養孩子時間過長,以及其他一些似乎反對此種做法的事件。但如果一個男人擁有持續的種族繁衍能力,並且他必然會在任何一個妻子身上發現上述的種種麻煩,那麽自然的法則,以及許多民族和地域的習俗,似乎都支持他這麽做。古代猶太人聲稱自己稟受的律法來自唯一的上帝,而他們不僅擁有好些妻子,而且無所限制地廣納姬妾……突厥人以及歐洲人以外世界上的其他人群仍然保有著這項權利。應該承認,他們的各種行為都不像我們如此邪淫,他們的誠實、道德與生活習慣都不像我們這般腐化,歐洲人所謂的改革陋習,不過是讓邪惡更優雅……他的確譴責亂交之舉,因為那是非理性與肮臟的,但如果一個或數個女人不論是否結婚,她們都為一個男人所專有,她們就完全沒有越軌,而是實踐了自然的法則。

在18世紀中期,對此觀念深感興趣的思想家是塞繆爾·理查森。在18世紀30年代後期,他印刷了一本博學的反對一夫多妻制之大部頭書籍的兩個版本,其作者為他的朋友帕特裏克·德拉尼,一位重要的愛爾蘭學者。此君認為,這種信條在當時“每天都得到辯護,在日常的言談中,也經常出現在印刷品裏,憑借大量貌似合理的論證”。但此後不久,在《帕梅拉》的第二部,理查森讓B先生對於一夫多妻制的熱衷成為了一個核心的情節設置。洛夫萊斯亦然,他認真考慮了某些一家之長的多妻制,“那些人可真是妻妾成群!”——難怪此一觀念如今這樣“受人追捧”。18世紀50年代早期,當理查森努力克服查爾斯·格蘭迪森爵士同時對於兩個女人的愛情時,他私下裏承認,自己看不到有什麽很好的理由來反對此種行為。其顯然沒有違反自然的法則,也沒有違背《聖經》。正好相反,二者似乎都鼓勵此種行為,而幾乎每一種現代文明亦如此。如果這在英格蘭合法化,他心想:“我不知道自己的內心是否遷就於此。”而他非常確信的是,大體來說,一夫多妻制會帶來更大的幸福,而非助長淫風(理查森夫人的觀點則未被記下)。

詹姆斯·博斯韋爾也多次熱情地得出了相似的結論。1764年,當他還是個年輕人之時,去瑞士拜訪他的英雄盧梭,而他最渴望得到偉人認可的一個話題正在於此。“道德,”他闡述道,

對我而言並非確定之物。比如,我想擁有三十個女人,而我能滿足這個願望嗎?……想一想,倘若我有錢,我可以得到很多女孩,並讓她們懷孕,由此子孫蕃息。我可以給她們提供嫁妝,先把她們嫁到本分的農民那裏,他們也樂於接受。這樣,她們的身份雖是妻子,但同時又保持著處子之身。至於我,則樂得享用這麽多的女人。

當盧梭出乎意料地對此提出反對之後,博斯韋爾又脫口說出他的其他幻想:“那麽我能否像東方人那樣呢?”或者“我仿效那些古代的長老,我敬重那些大人物”。多少年以後,當他早已娶妻,他依然熱切地將同樣的觀點說給自己、自己的朋友以及妻子。大約在同一時間,約翰·衛斯理的學生與妹夫,具有領袖魅力的不順從國教者韋斯特利·霍爾,也四處鼓吹一夫一妻制並不合於真正的原始基督教,他同樣踐行了自己的信念,與七個女人結合。

這種觀念同樣得到了一些態度更為客觀的思想家的支持。18世紀80年代早期,馬丁·馬丹,一位頗受歡迎的福音派傳教士,也是考珀大法官的侄孫,還是專門為了患病妓女而開設性病醫院的牧師,他出版了一部厚重的暢銷書《論女性的毀滅》(Treatise on Female Ruin),鼓吹“每一個誘奸女人的男子,不論是否曾許下結婚的承諾,都應該公開與那個女人結為夫婦,”即便他已結婚,“否則以死論處,或者終身監禁,直至他順從為止”。他認為,這顯然是解決誘奸與賣淫之雙重罪惡的源自神授的途徑——上帝難道未曾命令“如果一個男子引誘了一個沒有訂婚的女子,並且跟她睡了覺,他就該娶那女子為妻”(《出埃及記》,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