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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產生的後果是中國自秦政取代周政以後,不可能存在軟弱而神聖的合法政權。西歐君主或日本天皇可以維系歷史傳統,化身為立憲君主制的支點,但中國式朝代做不到這一點。原因不僅在於當時政治家的低能和政策失誤(雖然這些因素的確存在),更在於朝代本身就是亞裏士多德意義上的僭主制而非君主制,依靠赤裸暴力建立,又在赤裸暴力中滅亡。不是為所欲為的霸君,就是任人宰割的孱王,其間並無中間道路。除赤裸暴力外,沒有其他方式可以獲得權力和社會尊重。因此,革命和反革命都能天然吻合朝代政治,但立憲政體卻是十足的另類。在中國,(黎元洪式)“軟弱的合法政權”只會博得升鬥小民發自內心的鄙視,一如霸君不難獲致受害者的寬容、理解甚至崇拜。如果歷史的確選擇了什麽,那麽兩千年秦政為我們選擇的就是這種路徑依賴。

從歷史的黎明到近代世界的黎明,東西方文明迄今為止的經驗為我們描繪了以下的歷史路徑:日耳曼蠻夷步入文明世界,將部落組織直接變形為封建體系。“國王、貴族與人民”是“酋長、長老和人民”天然的政治後身。

簡陋的文明沒有不同於私人事務的公共事務,更不知有公共財政。“人君自食其邑”是封建歐洲的通則,能否從采邑取得租賦是領主與其封臣的私人契約關系,同其他人無關。各階級老死不相往來,王國或采邑的事務是國王或領主的私人事務,與其他人無關。

不存在進步的概念:社會秩序公認為永恒,法律是全能上帝的意志和古老風俗的總結,立法者只能發現法律,不能制定法律。為了改變既有的社會秩序而制定新法,不僅是危險的創新而且帶有褻瀆神明的味道。

各方發生沖突時,以戰爭、決鬥、司法來裁決。三者的區別只是規模大小不同,司法只是一種比較規範的決鬥形式。法庭不是淩駕於沖突各方之上的管理者,而是居於沖突各方之外的仲裁者;司法多元,沖突各方常常有選擇不同司法體系的余地;不同司法體系常常會為了吸引顧客——當事人而優化法律和程序,能夠經受時間考驗的法律和程序會積累為成例。這就是習慣法的自發進化史。

領主與封臣經常發生戰爭、決鬥或訴訟。司法裁決缺乏強制力,結局往往是一方或各方挑起新的戰爭、決鬥或訴訟。因此,戰爭、決鬥和訴訟都是封建西歐的自然狀態,和平反而是特例。所以法學家是教士之外最大的知識分子群體,其聲勢通常僅次於教士與貴族。

當封建體系沒有預料和準備的新事務出現,不屬於任何階級的傳統範圍,且超過封建體系能夠負擔的程度時,各階級選出代表,開會討論如何分擔費用。這就是國會或等級會議。公共事務就是這樣起源的,而最主要的公共事務就是籌款。

當政府征稅和用稅必須經納稅者(可以是納稅各階級或法人團體,不一定是納稅人)同意和管理時,自由或立憲政體(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誕生了。

階級森嚴,尊卑判然,但沒有一個淩駕於各階級之上、外在於社會(Society)的強大政權,社會或者不如說諸社團(Societies)依據王國的法統(Legal Constituted Authority)和各階級的法權(Legal Rights)自我治理。各階級的利益訴求是以爭奪法統、保衛法權的形式進行的,二者的基礎都來自歷史權利(Historical Rights)。各階級並非不關心利益,但它們知道,有了諸特權與諸自由(Privileges and Liberties),面包和其他一切都會隨之而來。國會是各階級代表及各法人團體代表舉行利益博弈的場所。國會就是自由,因為自由就是各階級博弈的產物,立憲政體就是各階級的力量平衡。

這種自由是階級社會的產物。階級社會以不平等為原則,但並非一切不平等社會都能產生自由。在東方的吏治國家中,尊卑和財富(不是財產或財產權)的不平等遠遠超過階級分明的封建社會,全能國家面對散沙社會,國家和社會界限森嚴,但社會各階級的分野模糊混亂,沒有明顯的階級意識,尤其沒有封建歐洲那種能自我治理的階級組織。可以說,這個社會有尊卑貧富,卻沒有作為諸特權與諸自由(Privileges and Liberties)主體的階級,甚至連這兩個詞都只能在歐洲語言中才能讀出原有的含義。

在這個社會中,君主只是遊民無產者中的幸運兒,可以通過赤裸暴力取得統治地位,而不需要法統依據,但一旦離開赤裸暴力就會一無所有。貴族只是得寵官僚的榮譽稱號,沒有離開政權以後仍然可以分庭抗禮的獨立階級力量。城市只是鄉鎮中人口較多的,沒有自治組織和憲章。平民群眾更換身份就像更換衣服,因為沒有嚴密的階級組織可以保護並約束他。鬥爭不在有組織和法權的各階級之間,而在原子化的個人之間;不為權利,而為生物學層面上(幸運兒的)富貴或(不幸者的)溫飽。它最鮮明的特征就是組織資源(包括階級)極其匱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