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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純理論的角度分析,賢哲會議是國王以其聖斷為王國選擇的顧問團。從現實上講,國王將教會長老與名門世卿點入賢哲會議,是保證王子得以平安繼位的唯一通道。古老的風俗固執地堅持王位不世及,唯勇者居之,而諸王皈依後已經很少能保持“勇者之最”的名望,培養正統繼承權尚待時日,“國王駕崩”並不自動導致“新王萬歲”,而是重申賢哲會議“立王者”之權[64]。隨著教會確立“和平締造者”使命,諸王的軍事價值衰減,只能以捐贈教產博取“虔誠者”的聲譽來固位,而可捐贈的遺產不斷減少,這是墨洛溫家族“懶王”、加洛林家族“朗城王”(王邑僅余朗城一邑)的命運。然而,愛德華世系的中衰引入大陸的因素,威塞克斯伯爵哈羅德與諾曼底公爵威廉的遺產糾紛(私法取代公法)改變了故事框架。

三、諾曼:歐洲的英格蘭

至於庶民會議,自始就沒有固定的集會時間表,其職能以否決權為主,範圍及於一切法例與關系民生利害的事項。如此廣泛而含混的權力很可能給現代讀者一種印象:庶民會議行使著較王權、賢哲會議更大更有決定性的權力。事實恰好相反,否決權意味著謹守成例、不變法即不集會。習慣法即“精煉後的風俗”,立法或變法是一項駭人的壯舉。丹麥系或威塞克斯系的君主盡管多是戰場上的勇士,卻無一不是古老習俗的忠仆,因而“一切法例”略同於“習慣法外本無例”、無可議之事。封建知有家不知有國,“封臣的封臣不是封臣”,且絕無公務政務概念,於是“關系民生利害”者不外乎教會事務(已承擔小區一切民事活動與一切福利公益)與軍事(“古老壯健的自耕農”自備弓矢集為民團,貴族自備甲、馬為軍官,無所謂軍費、後勤),二者皆據成例而行,無人變法,無事可議。這樣,庶民會議的現實作用一開始就近於虛影,於丹麥、威塞克斯兩朝更“如水消失在水中”。實權搖擺於王室與賢哲會議之間,諾曼征服之前,天平大致上向賢哲會議一方擺動[65]。盡管僅存形式,撒克遜庶民會議仍是下院遠祖,也是多數文明起源時代通行的政制,歷史地位猶如“非洲夏娃”之於人類各種族。國會政體、立憲政體是尊崇形式、程序的政體,絕不會粗率地打斷自己的系譜。

以當時觀念,諾曼征服並不屬於入侵,而是封建時代多如牛毛的私人繼承權爭執之一。威廉公爵私人召請騎士,確定分利比例,但諾曼底公國貴族不予支持。而視諾曼底公國為國外、威塞克斯伯國為國內,更是民族國家形成後才有的觀念。哈羅德屬於戈德溫世系,向來是愛德華王的死敵,引用諾曼人對抗戈德溫世卿的政略,早在愛德華生前就開始了。不打破哈羅德控制賢哲會議的局面,國王就不能指望幼弱的子系保存王業。在絕嗣成為必然的情況下,引入威廉公爵為繼承人,國王並無損失,王權則大有裨益……諾曼武力結束了賢哲會議選舉國王的成例,使得王位繼承制得以確立[66]。在撒克遜世系中變得日益虛弱的王權,再度成為王國的主人而非賢哲會議的影子。

征服者威廉的政術,保留並尊崇賢哲會議的形式,過於前朝,有一年內集會至三次的,然而除禮儀程序外根本沒有議事內容。真正發揮作用的,是一個更小(對國王而言)更可靠的機構——常任評議會,或如俗稱的“國王參議院”,由國王信任的貴族、教會長老與學者組成,實際策劃一切政務。終威廉一朝,評議會決定的議案,賢哲會議從未推翻過[67]。

繼承和聯姻迅速將王統移向安茹,金雀花王朝的歷史是在大陸上演的,任何政爭都以大陸戰勝海島為結局。征服者威廉以後的列王,在大陸各公國與各等級共治,在英國則聽任諾曼諸男爵統治,賢哲會議傳統幾近中斷。國王在外,無大需索於英島,史料殘缺,構成一段模糊時期。直至亨利二世當國,國王召集賢哲會議的傳統才重新確立。此刻的議會(或議會前身)以財政稅收事務為主,無所謂立法,實際上就是討論王室提出的各種臨時性需要[68]。由於封建時代人君以食邑為歲入的定例,財政稅收實在是各階級對王室的(成例外)分外捐獻,必須每逢需要用款時作個案要求、個案討論。憲政慣例正是從這種瑣屑的事務中養成的。倘若王室采邑廣饒,足以自給自足,國會的活動範圍(及權力)或許永遠不能擴張。就此而言,一個失敗的國王比神武的君主更有價值。

現有的史料不能證明失地王約翰的專斷霸政遠過於亨利或理查德,卻可以肯定他對英國的財政依賴大於前王。這一項,以及缺乏善戰威名,是諾曼貴族得以迫使王室接受《大憲章》的主因。《大憲章》的內容無異於中歐各邦貴族王室爭權所立的各種憲章。其涉及國會發展的條款大略如下:其一,國會由國中直屬封臣(TenantinChief)組織。其召集法為,貴族各人發召集狀,平民則用普通召集令。其二,不經國會同意不得征稅,唯特殊補助金不在此限,此補助金以一世三次為最高限額,數目亦有定額[69]。這僅僅是重申業已實行數世紀的慣例,將其載入廟堂傳為定制,而不是創造新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