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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憲章》與評議會:封建自由及其仲裁

《大憲章》能壓迫軟弱的國王,卻不能保證強王守約。若國內缺乏賢明的貴族,國會未必有力量堅持既得權利。反過來,強大而恣睢的貴族完全可以越過國會,把權力集中在本階級小團體中,這樣的小暴君蔑視、踐踏國民不下於國王。在亨利三世動蕩的朝代,這兩件事都發生了。首先是國王索取例外供奉的貪欲擾亂全國,隨後是貴族的抗爭造成寡頭統治。1258年,奧克斯霍爾特會議是豪門的勝利,在萊斯特(Leicester)、格洛斯特(Gloucester)兩位伯爵的倡議下,貴族成立了大臣會議,全權掌握政務與課稅,從而把《大憲章》賦予國會與王室的權利都侵奪了。

大臣會議行使憲法外的權力,自身又無意創設新制,除了世卿政治的混亂內鬥,什麽也不能帶給英格蘭。教皇在英國一向是扶助“王命和平”的力量,這種立場來自教會與窮人(弱者)的特殊關系,後者往往更看重只有強王集權才能提供的太平安樂,而輕視通常只有地方頭面人物才能充分運用的憲政權利。得到教廷和法王聲援的亨利王,面對貴族的四分五裂,揚起了戰旗,預備把卡佩諸王帶給法國的福澤賜予英人。在未來的四百年中,這一劇本還將多次上演,有如天意。英格蘭總會產生某種克倫威爾式人物來另辟新局,西蒙·德·蒙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將會承擔拯救並改良國會政治的任務。

西蒙·德·蒙特福特是以國王的幸臣開始其仕途的,作為亨利三世的妹妹埃麗諾(Eleanor)的情人,他是貴族階級憎惡的天然目標,很難想象他會成為恩主的征服者、敵人的拯救者。然而,兩度越海平定加斯科涅之亂的政績使他的名望達到了值得反復無常的國王妒恨的高度。在1258年變局中,他是極為罕見的有擴大國民代表範圍、改良立憲政體方略的貴族,也只有他預見到大臣會議的自私自利必將招致王權的反撲。結果,當多數貴族改投卷土重來的王室之日,他能夠統率一支小而精的軍隊,抵抗王軍,但不是要求恢復貴族的違憲統治,而是重建國會並擴大平民在其中的代表權,更明確地界定其職權。1264年劉易斯之役,西蒙·德·蒙特福特以寡擊眾,生擒國王,自庶民會議沉入水底後喪失其憲法地位二百余年的平民重新登場。

1265年評議會在原有的貴族僧人議員外,各郡皆選出紳士二人,各公社(自治市)皆選出市民二人為議員。評議會仍承認王權及王位繼承權的神聖性,同時設立九名議員組成的常任委員會監督國政,三人選舉委員會監督議員選舉,人身不得侵犯。某些憲法學者稱之為1265年憲法[70]或屬過當,但愛德華朝模範國會(Model Parliament)的基本構架是本次評議會奠定的,實無爭議。西蒙的敗死與亨利三世的再度復辟都沒有改變國民代表會議的規範。

五、模範國會:世界的種子

愛德華一世的朝代與威爾士戰爭相始終,軍費的需索使得國會不斷重開。1282年奇特的三分國會、1283年的不規範國會,直至1290年純封建國會、1294年首次威斯敏斯特國會,議事程序的經驗積累頗為豐富。1295年召集的完全國會斟酌其間,以1265年評議會規則為底本,確定程序如下:貴族議席發特別召集狀;僧人議席別加命令狀,由下級僧人選舉產生;各郡各公社(自治市)自選代表兩名[71]。本屆國會以程序的完善贏得了“模範國會”的美名,後世史家公正地宣布,1295年國會是英國國會的典則,程序不合於此者不足為國會;同時極不公正地宣布,本屆國會才是首屆國會,以前的歷屆會議,只能稱為“國民代表的會議”。就程序而言雖然有理,但好的歷史不應只顧程序而抹殺功能,行使國會職權的代表會議自撒克遜入侵以來從未徹底中斷過,多次起到了歷史重心的作用,而模範國會的議事內容卻乏善可陳(不過恭順地奉上了國王要求的補助而已)。

國會召集原無一定地點,多視國王本人所在地點而定,甚至不必聚於一地。威斯敏斯特只是征服者威廉召集賢哲會議的三地之一。金雀花王朝對克拉倫登、牛津情有獨鐘,約克、蘭開斯特兩要害郡也常常出現在國會記錄中。模範國會結束了臨時借宿的成例,在威斯敏斯特宮堡設定了固定的議員官邸與國會機關。由於國會的權威來自歷史傳統的緩慢發育,時代遙遠才能體現神聖可敬,開會地點或時間形成固定的慣例,頗有助於積累物望,增加國民心中對慣例、程序的印刻。模範國會以後,僅從某國會是頻繁地在威斯敏斯特集會,還是零星集會,甚至在威斯敏斯特之外集會,就可以正確判讀立憲政治與王朝專制的消長之勢。蘭開斯特王朝對國會的依賴體現於國會開會日期的規範化,約克王朝對絕對主義的仰慕使國會“三級會議化”時有時無,而都鐸王朝的國會一旦離開威斯敏斯特,就意味著一輪社會震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