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黑人問題

一、美國獨立戰爭中的黑人問題

1619年,首批黑奴來到弗吉尼亞殖民地[246]。到1700年,北美殖民地二百萬人口中,有20%是黑人,南部人口40%是黑人[247]。到1790年,北美殖民地共有75.4萬黑奴,絕大多數集中在南部。在比例最高的南卡羅來納州,黑奴已占全部居民人數的43.7%。早在1775年,教友派已經以基督教義為依據,要求本教信徒不得蓄奴[248]。1652年,羅得島殖民地頒布了北美第一個限制黑奴制度的法令[249]。一些接受歐洲啟蒙思想的人也提出過質疑奴隸制的主張。1774年,兩位未來的獨立戰爭元勛和制憲會議代表漢密爾頓和富蘭克林在紐約和賓夕法尼亞成立了廢奴協會[250]。馬薩諸塞州的詹姆士·奧蒂斯(JamesOtis)和弗吉尼亞州的帕特裏克·亨利(Patick Henry)也提出黑人理應分享自由[251]。但這些呼聲還只限於民間,沒有進入憲法體制和國家政策的層面。

任何戰爭或革命無論其初衷如何,都會直接或間接地釋放動搖現行社會秩序的因素。美國革命雖然在社會意義上是保守的,但也意識到黑奴制度是自己的致命傷;革命的敵人對此同樣清楚。阿比蓋爾·亞當斯夫人(Mrs. Abigail Adams)聽到保王黨和馬薩諸塞州黑奴聯合起事的流言,麥迪遜也報告弗吉尼亞州黑奴準備勾結英軍。不久,流言就變成了事實。1774年12月,佐治亞州聖安德魯斯的黑奴果然暴動,殺害了四個白人。1775年7月,北卡羅來納州民兵指揮官約翰·辛普森上校也破獲了本州黑奴勾結英軍的密謀。

這些流言並不是弱者的武器——黑奴一廂情願的幻想。1775年10月7日,弗吉尼亞的英國總督鄧莫爾勛爵約翰·默裏宣布執行軍法統治,解放願意“為國王而戰”的叛亂者黑奴。他確實組織了一支黑人軍隊“埃塞俄比亞軍團”,上千名黑奴逃離主人,加入軍團,構成了保王黨軍隊的主力。1775年11月14日,弗吉尼亞愛國者(也就是英國人口中的叛亂者)民兵指揮官約瑟夫·哈金斯已經被自己的黑奴俘虜。

北美殖民者企圖一面破壞大英帝國的政治秩序,一面維護有產階級和種植園主的社會秩序。1775年10月8日,喬治·華盛頓臨危受命,整頓大陸軍。他的第一批措施就包括嚴禁黑人——無論是已經解放的黑人還是奴隸——加入大陸軍。但是禁令只維持了兩個月,黑人不斷投奔鄧莫爾的軍團,而白人志願參加大陸軍的人數遠不能實現華盛頓的希望和需要。他不得不撤銷原議,允許自由黑人參軍,但決不允許奴隸參軍。

問題在於自由黑人和黑奴的界限完全是人為的,只要允許自由黑人參軍,那麽各州一旦面臨兵員短缺的問題,就會以解放黑奴為答案。紐約州議會就這麽做了[252]。1778年,馬薩諸塞州和羅得島組織了獨立的黑人軍團。在黑人本來就不多的北部,這一輪解放使得維持殘余的奴隸變得很不經濟,為獨立後北部各州在制定本州憲法時普遍廢奴做了鋪墊。只有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堅持反對黑人軍團。

由於英國人在解放逃亡黑奴方面遠不像大陸軍那樣保守,大多數黑人士兵站在英國人一邊作戰。1783年《巴黎條約》簽訂時,數千名黑人追隨保王黨一起流亡,包括黑人士兵和他們的家屬[253]。由於英國本土的法律一向不承認奴隸制,流亡黑人的人數又非常少,對原有社會組織的幹擾微乎其微,不足以引起重大的歷史問題。

美國的自由黑人就不一樣了。如果一切黑人都是奴隸,黑奴問題也許會因為習以為常而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少量立有軍功的自由黑人和大量黑奴同時存在於同一社會,勢必形成尖刻的諷刺,帶來社會動蕩的巨大危險。解決之道要麽是順理成章地廢除奴隸制,要麽是停止黑奴解放,將已經存在的自由黑人排斥到境外。在獨立戰爭和制憲會議之間,這兩種情況都出現了。

二、邦聯時期的黑奴存廢之爭

北美第一次具有官方性質的廢奴提案出現在1774年10月。大陸會議號召各州“徹底禁止這種邪惡的、殘酷的、違背人道的貿易[254]”。1776年7月1日至4日,傑斐遜在《獨立宣言》草稿中加入了譴責英王喬治三世縱容黑奴貿易的內容[255]。但在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的反對之下,這些表述被刪除。具有諷刺意義的是,《獨立宣言》卻保留了傑斐遜譴責喬治三世“煽動我們內部敵對勢力的叛亂”的文字,強調背叛英王的北美白人是愛國者而背叛白人的北美黑人是叛亂者[256]。與大陸會議口頭上的宣示相反,黑奴貿易在獨立戰爭時期“達到了北美有史以來的頂峰[257]”。

一個月後(1776年7月30日至8月),大陸會議草擬《邦聯條例》,在第十款國會為共同防務或其他社會福利所需之費用由“各殖民地按其居民人數(不分男女老幼和平等地位)的比例提供”的問題上,南北各州第一次出現針鋒相對的立場,預示了制憲會議上類似的沖突。馬裏蘭州代表抗議:“按南部農場主和他的黑奴征稅,就像按北部農場主和他的牛羊征稅[258]。”南卡羅來納州代表斷言:“對我們的黑奴財產提出質疑,勢必導致邦聯的末日[259]。”大陸會議不得不把土地作為納稅基礎,代替人頭。在《邦聯條例》第四款“各州不得阻止遷入該州之財產轉移至其主人居住之其他各州”中,大陸會議甚至間接地承認了跨州黑奴貿易的合法性[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