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體實施(第3/11頁)

其二,通過長期的“剿共”戰爭,國民黨人逐漸意識到:“民心的向背,以利益為依歸,我們要使民眾歸附我們,要使民眾信仰我們的主義,空喊口號是沒有用處,我們須從民眾的實際利益加以維護。”[105]為此,他們在經濟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復興農村”,紓緩民生,動搖中共的民眾基礎。

土地問題是1930年代國共對立中一個十分吸引眼球的話題。面對中共土地問題上的積極政策,國民政府也亟思有所作為。蔣介石曾於1932年明確談道:“對於鄉村的土地問題,我們必須深刻留心才好,如果革命真正要成功的話,我們就是要平均地權,平均地權的實行,就是土地改革,中國所有一切問題,統統集中於土地問題上……要能切實做平均地權的工作,革命才有成功的勝算。”[106]但是,對於平均地權的方法,他並不認同中共的土地分配做法,對農村土地實際占有狀況的估計,也偏於樂觀。1933年12月,蔣致電汪精衛,較為清楚地表達出其關於土地問題的立場:

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於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即人口繁殖之內地省區,亦絕少數百畝數千畝之地主,而三數十畝之中小耕農,確占半數以上。職是之故,中正對於土地政策,認為經營及整理問題,實更急於分配問題。既就分配而言,本黨早有信條,即遵奉平均地權遺教,應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關於經營與整理,則應倡導集合耕作以謀農業之復興。蓋本黨立場,不認階級,反對鬥爭,關於土地分配,自應特辟和平途徑,以漸進於耕者有田。[107]

本著上述認識,國民政府一方面要求:“對於被匪分散之田地,有契據有經界者,以契據付審查,無契據有經界者,以證明書狀付審查,辦理完竣,一律發還原主”,[108]原則上承認和維護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另方面,又要求地主對農民有一定的讓步。1933年夏,南昌行營頒布《處理匪區土地、地租、田賦、債務辦法》,規定凡1932年前的地租、田賦蠲免,債務緩還。同時實行《均耕法》,主要內容是:土地仍歸原主,佃戶受佃承耕,業主不得奪佃;凡有田兩百畝以上者,課累進稅,稅金交農村復興委員會支配;無主土地,由農村復興委員會代管發佃,其地租亦由農村復興委員會代收支配。根據這一法案內容,1933年10月,蔣介石親電指示:“我軍占領地方現在未收之谷子概歸今年所種之佃戶收獲,以濟貧農。明年再照土地條例妥為處理。地方人民從前所欠各種債務一律展期清理,其各債主不得追繳。”[109]1934年8月,再次電令新收復區當年之農產物,概歸當年耕種者收獲,原業主不得索取田租。10月,又下令收復區從前所欠田租、房租,均予免繳,其他債務延期清理,並規定應減免利息及最高利率限制。

作為具有強烈實用取向的領導人,蔣介石雖然主張漸進的土地整理,但占領蘇區後具體處理土地問題時則采用了變通的辦法。他明確指示:“如何處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應當以補助剿匪進行為前提,因地制宜的去辦,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權,或者地還原主,或者實行二五減租,都是可以的;只要於剿匪進行有利,都可以斟酌辦理。”[110]因此,福建事變後,鑒於“前十九路軍駐龍巖時,不分業佃,一律計口授田,現均有田可耕,確亦相安”,國民政府決定對“現在之承耕者計口授佃,不予變更”。[111]等於默認了計口授田的現實。在原則維護地主土地所有權時,相當程度上考慮到普通農民的現實利益,對緩和農民不滿情緒,抵消中共土地政策影響,不無意義。

針對“剿共”區域農村的破敗狀況,國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救濟和保護措施。1933年4月,設立四省農民銀行,蔣介石自兼董事長,展開金融救濟農村活動。同時,本著“軍民合作之方向,不得以軍隊便利為出發點,應以救濟民眾為出發點”[112]之原則,蔣介石通令前方國民黨軍開展救濟民眾運動,要求展開以民生為基礎的生命安全救濟、生產救濟、饑寒救濟、教育救濟等多項救濟措施救濟。1934年間南京政府撥發江西“剿匪”善後治本費200萬元、治標費120萬元,從治本費中提出30萬元,加上農行商借的40萬元共70萬元用於救濟工作,由江西省農村合作委員會負責辦理。到1934年9月底,共放款358569.5元。[113]為減輕民眾稅負,江西省政府決定實行“一稅制”,即將各種稅捐合成總數,冠以田賦稅目統一收取,收取方式也由向就近錢糧櫃所分期繳納改為直接到縣交納,減少苛捐雜稅和中間盤剝。這些措施或為治標,或系“杯水車薪”,[114]但做與不做,其產生的政治影響,終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