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體實施(第4/11頁)

大力推廣合作社,是蔣介石力圖復興農村經濟的另一重要舉措。合作社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中國頗具影響,一批社會力量投身於合作運動中,國共兩黨也都對之傾注熱情。蔣介石強調:“農村合作事業,就是救濟農村最緊要最要好的一個辦法”;[115]“發展農業,自以創設合作社為根本要圖”。[116]1931年6月,國民政府實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社暫行規程》,第一次以部令形式公布有關農村合作的章則。次年在湖北集訓一批縣級人員,為通過行政力量組織互助社提供幹部。1933年10月和次年1月,南昌行營先後頒布《剿匪區內各省農村合作社條例》及《施行細則》、《剿匪區內農村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等,要求“剿匪”區內各省設立農村合作委員會,大力推廣合作運動。在江西將農村手工業合作改為“利用合作”,由政府貸給資金,各地利用當地的手工業特產,組織起來從事生產。到1934年1月,江西已成立496個合作社,有15000戶社員,占當時全省總農業戶400萬戶的0.375%。[117]1934年底,進一步發展到1078個,[118]次年增加到2846個,社員231142戶,股金1306369元,[119]發展速度在全國名列前茅。行營同時提出,把撥給各縣的善後經費,一律移充為當地農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國民黨方面的報告自稱:江西臨川、崇仁、黎川等“六縣中之設有合作社者,都有優良成績”。[120]

不過,和中共的合作社組織一樣,國民黨通過政權推動展開的合作社也具有較強的政治幹預性質:“合作制度雖然是經濟性質的,但卻和政治性質的保甲制組織有直接的關系。聯保主任或保長,常常是指派定的合作社的‘當然理事’。”[121]合作社的經濟效能發揮尚不充分。而政治推動由於經費、組織的限制又難以深入,所以,合作社發展雖然相對較快,但面對廣大農民,其絕對值仍然很低,“僅能作微小之貢獻”。成立起來的合作社也“恐不能得適合之管理”,[122]難免為某些權勢階層控制、中飽。說起來,蔣介石當時對合作社其實還有更高的期待,他曾設想,通過合作社和農村復興組織的推動,“各農村之田地,將陸續盡歸農村利用合作社管理,而合作社全體社員,盡為農村田地之使用者,無復業主自耕農佃農雇農之分,則總理耕者有其田之主張,固不難具體實現,即徹底改良農業之方法,亦得以切實推行”。[123]這樣美好的願望,卻並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實現。

其三,進一步嚴密對蘇區的全面封鎖。中央紅軍前四次反“圍剿”雖然均獲勝利,但由此造成的資源損失也相當巨大,“圍剿”後大批國民黨部隊繼續環繞不退又限制著蘇區的發展,軍事的勝利不能完全掩蓋蘇區內部資源困乏及發展受限的危機。早在1931年中共方面其實就已意識到:“目前敵人尚未下絕大決心來封鎖蘇區,所以日常用品許多還可以入口。但我們要知道,階級鬥爭日益尖銳和劇烈,敵人也就必然的更嚴密的來封鎖蘇區。我們為鞏固政權,進攻敵人,在經濟上須有充分的準備。”[124]同理,1932年國民黨方面也從中共被俘人員口供中推斷:“匪區內除瑞金一縣有少數貨物買賣外,在他各縣荒涼萬分,若我中央能以此時一面給予政治上之宣傳打擊一面施堅壁清野封鎖外物運入,則不出一年,不打自滅。”[125]因此,國民黨軍有針對性地對蘇區實施封鎖,江西全省劃分為8個封鎖區,各區設監察官,由當地最高駐軍長官擔任,監察的層次分師、旅、團三級,均由各級軍事長官兼任,政工人員擔任巡查。半“匪區”、鄰“匪區”各縣,一律設立封鎖匪區管理所,由縣長兼任所長。水路方面頒布《整理贛江封鎖計劃大綱》,設立封鎖贛江萬(安)豐(城)間水道督察處及13個封鎖管理所,加緊對贛江沿線的全面封鎖。

1933年7月以後,南昌行營制定《糧食管理辦法》、《合作社購銷食鹽辦法》、《部隊食鹽采購辦法》等一系列規章,規定糧食、食鹽、火油、中西藥品、布匹、服裝、軍用品、統銷軍用品、燃料等,以官督商辦為原則,集中公賣,憑證購買,每口良民按定額供應。同時設立糧食管理處,食鹽、火油管理處,交通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對蘇區物資的封鎖。以縣、區、保聯主任及當地士紳組織各級公賣委員會,下設公賣處,負責購進、運銷事宜。偷運或“濟匪”者,輕者沒收物資、罰款,重者判刑直至處死刑。

封鎖制度嚴密化後,蘇區物資供應相當緊張。尤其是維持正常生存必不可少的食鹽被控制輸入後,由於不能自產,極度緊缺。紅軍撤出中央蘇區、國民黨軍進占瑞金後注意到:“居民食淡過久,肌肉黃瘦,殆不類人形。”[126]其殘酷情形可見一斑。米夫在共產國際的發言中談道:“過去蘇區與國統區的經濟往來是相當容易的,而現在則要困難幾十倍。國民黨對於跟蘇區經商的商人不惜采取各種鎮壓、槍斃的手段,而這種封鎖產生了效果。如果說過去不管怎樣總能把一些工業品帶到蘇區來,而現在可能性極少。”[127]與此同時,臨近蘇區的國民黨控制區民眾也深受封鎖之苦:“食鹽公賣以後,各地時有被少數甲長操縱漁利之事,規定每人只購四兩,但與甲長關系密切者,至少可買四斤,與甲長無私情者,即四兩亦不能到手。”[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