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非黑非白的區域

中國人歷來習慣將正規的東西稱為白;將非正規的東西稱為黑;將介於黑白之間的稱之為灰。在仔細揣摩了一些歷史事件之後,會發現其實在遇到利害計算的時候,人們往往會不由自主地偏向的顏色是灰色。古代官家集團內部和集團之間在打交道的時候實際上也是遊走於“灰章程”所帶來的非黑非白的區域。在這種情況,不成文卻被廣泛認可的“灰章程”,就成為集團內部之間撈取灰色利益的某種特權。人們競逐官位,朝廷控制官位的授予廢黜,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著這種不成文,卻為人所接受的灰色章程進行的。

“灰章程”是介於合法與非法、正式章程與非正式章程之間的一個區域,這個區域經常在黑與白之間搖擺不定。由於“灰章程”所打開的地帶,也是亮在太陽底下,這就往往給人一種錯覺,當我們大張旗鼓地穿行其間,卻並不認為自己是拿著“灰章程”在破壞歷史博弈的規則。我們知道通過體制內部博弈建立起來的制度往往是各方利益的代表而不僅僅是統治者利益的代表。同時這種灰章程一旦形成,就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制度圖式,以消除公共權力帶來的規範性運用,它會助長官員行為的隨意性。

沒有邊界的邊界

我曾在一份晚報上讀過這樣一篇報道,一封百年前的家書,詳盡描述了清朝中後期買官賣官的真實情形。據報道,南漳周灣村的周洪在拆老房時,挖出一個大石壇,壇內裝有五六百張已呈淺黃色的宣紙,紙上寫有小楷字,蓋了印戳。經多名專業人士鑒定,一致認為卷宗是周家“秘史”,主人是道光年間河南省原新政縣縣令周昆山。

在一封寫給自己老婆的家信中有這樣一段內容:“前者開銀四千兩百,恐不及,三千五六百亦可。且看藩憲何如,倘若批準,即輔。十月進京,賢妻九月內將銀兩寄來,以便夫用。”

熊新發稱,這封信表述十分明確,周昆山為買官已花費四千多兩銀子,但一直沒有結果,於是要求妻子再寄三千多兩銀子,一舉買下縣令官職。

等到多年以後,周昆山退休回家,可以說是滿載而歸,光是記錄個人財產的清單就有四五頁紙。在這裏官場成了商場,官員成了商人。商人為了掘第一桶金,往往要有投入成本。周昆山先是拿了四千多兩銀子買官,結果不見動靜。如果這時候他覺得這樁買賣不值得再投入,收手不幹,那麽前面付出的四千多兩也就打了水漂。這裏就涉及到一個利益計算,在經濟領域有一個成本邊界。當翻過這個邊界,就是巨大的獲利空間。四千多兩銀子處於利益計算邊界,而他要求妻子隨後的追加三千多兩銀子,直接把自己送入了獲利的空間地帶。等到他退休的時候,自然是滿載而歸。

乾隆六十年(1795),兗州地界忽然爆出一條特大新聞,滋陽縣令(縣長)陳時在衙署內自縊而死!官員自殺在任何時候都是輿論焦點和敏感的政治話題。

陳時是雲南人,舉人出身,於上一年即乾隆五十九年來滋陽縣任職。也就是說,他只在任上待了一年就走到了生命的盡頭。經過初步調查,他自殺的原因是:兗沂曹道員德明派了家人陳錦,開出傳單,向他索要馬車三輛去省城。結果陳錦這個下人狗仗人勢,出言不遜,“騷擾驛站”。陳時竟一時無法排解心頭郁悶,落了個“畏罪自縊”的結局。

關於陳時的死因,留下的記載實在太過簡略,令人感到難以理解。

按照當時的情況,兗沂曹道雖然衙門設在兗州,但並非滋陽縣令的頂頭上司,中間還有個兗州府呢,德明憑什麽直接向陳時索要車馬?即使陳時拒絕,也是職責所限,有何“罪”可“畏”?陳時就算再窩囊,也是堂堂的地方縣令,朝廷的命官。陳錦即使再蠻橫,充其量也不過是惡仆豪奴,狐假虎威而已。陳時對他完全可以以居高臨下的姿態來處理此事,怎麽會因此輕生?想來陳時死的背後,肯定隱藏著更為復雜的內幕原因?

陳時死後,有關當局當然會想盡一切辦法百般遮蓋,因為一個現任縣令在衙署自殺,畢竟不是小事。既然不是小事,就有做大的可能。有這種想法的人叫張晉,他通過某種渠道把這件不是小事的事給通了天,直接告到了乾隆皇帝那裏。

乾隆皇帝聽說了這件事,領導很生氣,後果很嚴重。他在一個月內連續下了三道諭旨,追問此案情況。山東巡撫玉德奏報了對當事人的處分情況:“德明發往伊犁效力贖罪,陳錦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誰知道處理結果讓乾隆皇帝更為不滿,他認為“所辦大錯”。在這裏,我把乾隆的諭旨做簡單的交代:德明作為滿州道員,因公上省,他怎麽敢擅用號馬,多帶車輛,還縱容家人滋擾,甚至拖累知縣,甚至釀成了官員自縊之事,情節尤重。如果這件事不加嚴懲,何以儆官常而肅吏治?德明著改為絞監候,先於濟南省城重責四十板,即在該司監禁。至於陳錦作為道員的家人,依仗主子的威權,任意騷擾地方安定。滋陽知縣陳時所發的傳單,就是由陳錦開條轉給,這件事表面上看是陳時畏罪自縊,實際是由陳錦一手造成……陳錦著即在該處絞決,用來抵陳時的命,並為各省督撫司道家人長隨滋事不法者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