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財政組織與通行的做法

明代大多數政府機構沿襲唐、宋、元各代之舊,同時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帝國的財政管理也不例外。由監察官員審核財政,設立六部,政府發行紙幣,利用大運河作為南北交流的主幹線,與遊牧部族進行茶馬貿易,實行開中鹽法以充裕邊防,以上這些做法多是效仿前朝。另一方面,統治權力更加集中在皇帝手中,高懸在上。國家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嚴格控制海上貿易,閉關鎖國。

當然,效仿前朝也不是沒有理由。財政問題是唐以後各代王朝所同樣面臨的基本問題。為了維系帝國的持久,皇帝嚴格而全面地控制著整個國家的財政命脈。然而,帝國地域廣大,各地差異性很大,加之前近代時期的交通與交流十分不便,不利於實行中央集權的政策,缺乏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歷代王朝皆傾向於沿用前朝的經驗。

明代統治的獨特之處在於其農村經濟觀念,這是16、17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情況所決定的,我們可以稱之為保守性的,這是一個時代錯誤。然而,這種保守性卻是當時這個龐大帝國政治集中的必然結果。

必須注意到,明朝以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經呈現出巨大的地域差異。在當時的經濟構成中,手工業和對外貿易很少,而且它們也僅僅在一定地區有影響。明代的統治者考慮到發展這些先進的經濟部門只會擴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反過來會威脅到帝國的政治統一。因此他們更希望各地都保持同一發展水平,至於經濟部門是否落後並不重要。明代的財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這種態度的左右。

這種為了短期的政治目標而犧牲長期的經濟發展在現代歷史學家看來是荒謬可笑的。然而,明代的統治者缺乏遠見,他們不能預見到工業和商業在現代國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歐小國,政府對工商業的鼓勵迅速地推動了經濟的資本主義化,而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卻無法實現如此迅速而深遠的變化。而且,不像歐洲正在形成的民族國家,也不像日本實力不斷增長的大名藩屬,明代中國從來沒有把自己的周鄰視為競爭對手,所以就要付出落後的代價。在明代統治者自己看來,他們沒有必要修改他們的政策。相反,他們有理由繼續推行傳統的方針,不折不扣地以儒家學說為指導,認為農業是國家的根本。

這個悲劇在於盡管他們提倡簡明與劃一,但是他們的政策是以國家經濟活動保持最低水平為基礎的,所以明代統治者從來也沒有完全實現他們的目標。中國內部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來自於中央的單一控制都是不切實際的,在財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從農業方面來講,各地的氣候、土壤、地形各異,勞動力情況不同,農作物更是多種多樣,還有市場、土地占有與租佃關系的差異以及整個國家度量衡標準的不統一,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難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宣布一條統一的法律是一回事,但它是怎麽貫徹到帝國的每一個角落則是另外一回事,試圖去彌合這種差異是沒有意義的。

按照許多晚明文人的觀點:在王朝早期,帝國的財政政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而僅僅到了晚期這種管理才變得腐朽。這種看法只說對了一部分。現在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即使在帝國建立初期,政府的規定就已經被變通執行了,皇帝的詔令打了折扣,官方的數據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了。這不一定是官員不誠實造成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在落後的情況下,上層制定的財政方案無法與下層的具體情況相適應,中央集權的願望超出了當時的政府實現這種願望的技術手段。作為其結果,帝國的法律必須進行調整,地方上進行改動與變通成為必要。確實,在王朝後期,這種對規定程序的背離成為一種通行的做法,對法律的普遍濫用則在所難免。

由於財政機構缺乏嚴格性,導致了很多惡果。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員在財政上“拆東墻補西墻”,一個項目的資金與物資短缺則由其他項目來填補。我們所說的明代鹽課實際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賦。而明中期以後,田賦與其他收入也混淆不清,無法分開。明朝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好像一條注入沼澤的河流,它有無數的分叉與會合。

這些復雜性不利於我們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數難以準確地分類與定性,它們是不斷變化的。這種改變更多的是導因於外部情況的變化與管理者的操縱與變通,而不是其自身的發展。在本書中,最大的困難是把材料限制在一個主題之下而又不會令人眼花繚亂,產生誤解。所以,我們選擇依靠描述性語言而不是數據表格。在這裏,為了適應材料而對闡述問題的順序做了一些改動,各章節之主題也插入了互見式引文。當然,這不是寫財政史的理想方法,但這是一種更現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