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財政組織與通行的做法(第6/19頁)

然而,督理整個帝國的供給是一項很棘手的任務。為了確保所有的稅額,包括物資與白銀都能順利解運,戶部準備了一種稱作“勘合”的憑證。像公共汽車可分開的運輸聯票一樣,每份勘合可一分為兩扇符券,也有分成三部分或者更多部分的。但是大多數勘合都是兩扇,包括可分開的聯單與存根,勘合被交到接收部門,在騎縫處加蓋官府紅色印信,同時編寫解運字號。這樣,符券的每一半都留下一半封印,邊上還有筆跡。在解運者與接收者交接時,要校“勘”對“合”,同時錢糧也別無虧欠,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爭執。偶爾也有由中間機構進行解運的情況,這時,每一份勘合另外的聯單則用於中介解運。解運完畢,接收部門上報戶部,任務完成,謂之“通關”〔19〕。任何短缺或違法情事也要被上報到戶部。

這種方式反映出這樣的財政制度,即中央指令、分散管理。上交的賦稅,無論實物還是貨幣,很少進行大規模運輸。出現在官方文件中的各項合計數字絕大多數僅僅是為了統計的目的。實際上,一個接收的倉庫可能同時要面對很多不同的解運者,而一個解運者也可能要為很多部門服務。解運的數量總是要保持最低程度以避免運輸和貯存的困難。此外,解運的物品,不僅包括糧食、幹草、棉絮,也包括靛青、大麻、芝麻籽等。種類如此之多,很難在賬冊上進行合並。這種管理制度造成賬簿累積甚多,戶部必須詳細地審閱所有的賬目,常常到縣一級。1385年,戶部詳細審查了2437個財政部門所呈進的賬冊〔20〕。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雖然白銀已經被廣泛使用,但這種情況仍然沒有改善。1572年,據說戶部歸並文冊22種,裁省文冊28種,但這次改革後我們不知道還保留下來多少種〔21〕。到了明末的1632年,戶部尚書畢自嚴上疏給崇禎皇帝,列出整個帝國的逋賦情況,其所列出的項目以現代的小字號字體印刷排列起來足有4頁半。在這位尚書所列的項目中,有南直隸吳縣欠負宮廷的28兩白銀,這是該縣應該上供的蜂蜜價銀〔22〕。

考慮到戶部職掌之繁重,其工作人員數量就顯得十分不足。1390年,規定戶部的官員有51名,外加160名處理文書事務的吏。在16世紀70年代晚期也只有74名官員和165名吏。除了偶爾有一些國子監監生們被分派到戶部來獲得行政管理經驗外,戶部的規模在王朝的大部分時間裏實際上一直保持不變〔23〕。

戶部尚書沒有執行主管,沒有審計主管,沒有統計主管。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必須時刻記得他只是皇帝的臣仆。戶部尚書也沒有一個編制計劃的班子,即使部裏有“司務”、“照磨”、“檢校”等職,但這些官員也僅是進行日常事務管理,稽督文移,他們並不是部長的助理。1643年,當戶部尚書倪元璐提升了一個有才幹的生員作為戶部司務,並且給他安排了五個辦事人員來協助管理戶部日常事務,這種職責安排被認為是一種新奇的事情〔24〕。

在戶部尚書之下有兩名副職(侍郎),但他們在部裏都起不到太大的作用。按習慣,其中一個侍郎專門督管帝國的糧儲,他有單獨的公署並且直接對皇帝負責。1442年設立了專以貯銀的戶部太倉庫,亦歸屬其管理。有時,侍郎也被提升成為另外的“戶部尚書”,這樣在級別和頭銜上與戶部尚書等同,盡管在實際工作中他只限於督理銀庫和糧儲,不治部事,但這樣也造成了很大的混亂〔25〕。另外一個侍郎常常被外派執行任務,諸如作為管理運河的特使,或者去遼東管理軍事補給。所以也不在戶部。

戶部尚書直接通過屬下的十三清吏司完成其職責,這十三司對應帝國的十三個行省。1575年以後,戶部歸並責成,北直隸、南直隸的府州縣衛所等分別由福建、四川二司兼領,鹽課、關稅則由山東、貴州二司兼領,漕運及漕倉歸雲南司,禦馬、象房及二十四馬戶芻料歸廣西司。這種安排是隨意的,主要是因為上述各司管理邊遠省份財政工作,一般來說工作量較小,能夠承擔起額外的工作〔26〕。

在每一個司中有3名或4名文官,但位置常有空缺。即使有人在位,他們中的一些人也常常被派遣到邊境省份去管理軍事設施。大約1570年之前的一個世紀,這些工作人員甚至不必每天到部裏報到。他們無所事事,目的只是獲取資歷。從1572年到1576年,戶部尚書王國光第一次要求所有登錄在冊的戶部工作人員“盡令入署”〔27〕。在1610年後的十年中,各司的郎中又有很多空缺,戶部尚書李汝華同時兼任好幾個司的郎中〔28〕。戶部本來人員就已不足,而職位又多有空缺,讓人吃驚。要想解釋它,我們必須了解戶部的辦事程序,戶部主要是文書與技術方面的工作,文職官員們對其缺乏興趣,並且很少有人能夠勝任這些工作。這些工作多由吏胥承擔,他們是自學成才,非正式招募而來,常常被文職官員們所輕視。然而,他們有專業知識,熟悉具體辦事程序和習慣性做法,這使他們成為不可或缺的人物。他們終生在這個位置,然後再把這些技能傳給其親友。顧炎武就指出過在17世紀早期戶部所有在任的吏胥都是浙江紹興府人〔29〕。官方的文書與部裏的賬冊都要接受一個特別任命的監察官員進行稽核。孫承澤,曾任崇禎朝刑、戶科給事中等職,在他的一些上疏中提到他曾審核賬目、直接懲辦下層胥算的事情,但沒有提及文職官員〔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