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雜色收入(第4/19頁)

據《大明會典》記載,1578年商稅收入是150000兩白銀,平均每縣略超過100兩〔38〕。這些資金同田賦合在一起,成為各地起運或存留稅收的一部分。

(c)番舶抽分

整個明代,國際貿易從未被認為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這個傳統確立於明初。海外諸國入貢之時,方許朝貢使團進行商品買賣。洪武和永樂時期,為了顯示對外國的寬宏大量,朝貢使團帶來的貨物經常免除課稅,例如1370年的高麗貢使和1403年浡泥國(Brunei)貢使〔39〕。雖然明朝政府擁有購買朝貢使團60%商品的權利,但並不經常這樣做。一旦購買時,這些被稱為“賞賜”,獲利五六倍之多,並包括對朝貢使者個人慷慨大方的娛樂花費在內〔40〕。

盡管理論上是朝貢貿易,但在15世紀晚期對外貿易繼續發展。掌管海上貿易的太監、一些戶部官員和職掌沿海防禦的軍事將領從朝貢使團那裏攫取了巨大利益,他們根本不去考慮貿易者是否是朝貢身份。北京的朝廷很少知道他們的事情。1493年,兩廣總督就上奏說絡繹不絕的朝貢使團成為其所屬各縣沉重的負擔,戶部比對勘合,回復說在過去六年內只有暹羅和占城兩國各一朝貢使團來過〔41〕。

此後,禮部建議今後不再預先安排外國朝貢使團前來,這得到了皇帝的同意。朝貢使團只能在廣東貿易,因為他們除了貿易以外,別無其他事務。1509年開始正式貿易,那時省級官員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以便於管理〔42〕。貿易特權被授予來自朝貢國家之人,有時甚至沒有朝貢使節前來。番舶抽分定為30%,由省級官員在撫按官的監督之下征收。以此種渠道獲得的奢侈品,諸如象牙和犀牛角被貢獻給皇帝,而胡椒和蘇木等主要商品則在市場上出售。1510年,累計兩年的各項抽額值銀11200兩,這些資金在皇帝的允許之下,存留地方用於兵餉〔43〕。1517年以後,統一抽分降到20%,仍然納以實物〔44〕。

國際貿易的解禁,因16世紀早期葡萄牙海員與明朝軍隊在中國沿海的沖突而中斷。1523年,分別來自於日本的大內和細川兩部的使者在寧波發生爭貢之役,雙方使者都宣稱代表著足利幕府〔45〕。1529年,廣東又一次開放貿易。“強盜”甚至也被允許進入這座城市。1556年,對外貿易被置於海道副使監督之下,他組織了大批廣東、福建、徽州商人擔任對外貿易者的官方代理人的角色〔46〕。其收入頗為可觀,1529年總督林富在請求重新開放貿易時,曾說過:“旬月可得銀兩數萬。”〔47〕但是以後的抽份額確切價值無法確知。

從1557年始,葡萄牙人攫取了在澳門的居住權。1564年,龐尚鵬報告,有將近10000名葡萄牙人居住在這裏,在貿易季節則超過有20艘商船停泊在這裏。每年葡萄牙人支付給撫按衙門的船課達20000兩白銀,又輸地租500兩於香山縣〔48〕。當時的一份資料揭示出關稅只是名義上的,他們“先達本縣,申達藩司,令市舶提舉司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貲。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一二”〔49〕。甚至在16世紀的最後十年中,廣東市舶提舉司收的舶稅每年納餉銀40000余兩〔50〕。另一方面,葡萄牙人也獲利甚豐,馬士(H.B. Morse)記述道:“至遲到1612年,每一次去澳門貿易一次,要向果阿的總督交納的執照費價值達25000英鎊。”〔51〕

1567年,明王朝又授權在福建月港進行對外貿易,月港接近於今天的廈門。各種執照費、傭金和舶稅繼續保留下來〔52〕,雖然這裏討論的重點是收入的總水平,但還是可以引用幾個有說明性的事例。

中國商人出番貿易和進口貨物也要納稅。每年船只的總數目限定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為原則。一艘16尺寬的船,駛向淳泥或更遠的西洋,每尺征水餉5兩,另加引稅3兩。象牙成器者繳納進口稅是每100斤1兩白銀,象牙不成器者為一半。胡椒每100斤繳納0.25兩白銀,大約是其價值的1%〔53〕。從菲律賓返回的船只通常不攜帶進口貨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繳銀150兩,後來減少到120兩。

月港第一年征餉6000兩。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兩,當時日本豐臣秀吉入侵朝鮮促使明王朝關閉了這個港口。1615年,這個港口被重新開放時,計劃每年收入為27087兩白銀。同年,開始降低稅率,通常約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當地兵餉。陸餉分配給陸軍,水餉分配給水師〔54〕。

這就是16世紀整個海關稅收的大概。戶部從未在這項工作中扮演積極的角色,只是在獲取軍事資金中減少了困難。對於來自於海關收入較少的原因從未有人解釋過,但很可能是當局擔心過高的稅率會使海員、船主和商人轉向走私貿易並加入海盜之列。官員們無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間可以在他們自己的賬目中進行非正規的征收〔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