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鹽的專賣

鹽的專賣管理也許最能表現出明朝政府在商業管理方面的無能。16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和17世紀早期,專賣制度規模沒有擴大,計劃性收入停滯在一個固定的水平。1535年制定的價格此後基本未變。鹽務官員從來不知道其財稅收入有多少來自於鹽課,有多少來自於余鹽銀。

專賣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於其用管理簡單農耕社會的方法和原則施用於宏大的商業性經營管理。由於管理者的無能,專賣制度被分成無數個子系統,其結果就是為了管理的目的,把單一產品劃分為七八個不同的類別。16世紀食鹽專賣的管理周期,在某些方面與現代商業周期非常相似。

然而無能並不能完全歸因於無知。在16世紀,甚至15世紀晚期,好幾位明朝的政治家就已經指出專賣制度的不足,並建議了可行的補救辦法。但是這些建議被完全忽視了,因為鹽的管理僅僅是一成不變的財政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財政制度也就是梁方仲所稱作的“洪武型”〔1〕模式。有限的能力和缺乏適應性使得任何徹底的改革在實踐中成為不可能。

第一節 鹽的專賣機構

國家層面的組織

鹽的專賣沒有總的主管官員,由戶部尚書監管,但從來沒有建立起專門的中央機構來管理這項工作。僅僅在1575年,戶部尚書王國光要求各地鹽務部門要將所有賬目提交給山東清吏司,在此之前各地鹽務賬目還歸屬本地對應的戶部各司〔2〕。這種程序的改變,僅僅影響到賬冊管理。雖然山東清吏司從那時開始管理了所有的文書工作,但其領導者並沒有成為一個鹽務管理者,仍由戶部尚書對鹽務負全部的責任。而最終都要取決於皇帝的裁奪。

在各地的管理機構包括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和八個鹽課提舉司(見表13)。每個都轉運鹽使司都控制著一個主要的產區,每個鹽課提舉司則控制著一個略小的區域。這些管理機構通常並不跨越省界進行管理,惟一的例外是兩浙都轉運鹽使司,其管轄範圍包括浙江和南直隸一部分地區。廣東則有兩個鹽課提舉司,雲南有四個鹽課提舉司〔3〕。

鹽務缺乏綜合管理,這可以部分地由生產技術的多樣化以及食鹽質量、地區價格、運輸條件的不同來加以解釋。例如,廣東的鹽課提舉司一個在大陸,而另一個則在海南島,兩者之間的距離使得他們之間的協調變得十分困難。在兩淮的北部區域,食鹽的生產是通過曬鹽法獲得的,投入資金較少,生產的食鹽價廉質次。在兩淮的南部區域,食鹽是通過煎海法獲得,這種方法能夠生產大量的優質鹽,但成本較高。在山東的一些地方,鹽鹵首先要通過洗刷鹽飽和的土壤獲得,然後必須運到二十英裏以外的內地去煎煮,因為在海岸附近沒有燃料,整個過程非常的不經濟。在山西的河東地區,從一個20英裏長、2.5英裏寬的湖中直接撈鹽。因為這裏的湖水鹽飽和,在夏季幾個月裏可以自然地結晶,工人們直接撈采即可〔4〕。在四川和雲南,通過鹽井獲取食鹽。建造新的鹽井需要巨額投入並要冒很大的財政風險〔5〕。食鹽作為大宗商品,其價格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運輸成本。那些與人口集中地區有水道連接的產地,就較其他地區有很大的優勢。對於明王朝來說,以一個固定的價格結構去適用於整個帝國,並相應地協調食鹽生產,這是很難辦到的。因此,明朝也是仿效前朝的做法,每個產區都有其行鹽疆界,通常都是與省界相一致〔6〕。犯界行鹽則要治以重罪。這樣,食鹽專賣不可避免地被分成幾個區域,缺乏競爭。

理論上所有的鹽務機構都隸屬於布政使司。在《大明會典》中,他們被列在布政使司之下〔7〕。然而,實際上從鹽場獲取利益的機構通常都會對鹽場進行管理。在16世紀,中央政府曾經考慮過直接控制兩淮、兩浙、山東和長蘆都轉運鹽使司。河東鹽運司則在中央、省兩級政府共同管理之下。中央政府對其他鹽區的控制則是有名無實的。廣東鹽課提舉司明顯地隸屬於當地的知府〔8〕,陜西的靈州鹽課司實際上是由軍隊將領管理〔9〕。

中央政府通過發布鹽務管理法規實施對鹽業的控制,它可以向所有的鹽務機構發出普遍適用的法令,也可以向某個機構發出特別的指令。同時,中央政府也直接任免鹽政機構的官員,或者定期地派遣巡鹽禦史巡視各個產鹽地區〔10〕。兩淮地區為國家財源之重地,因而始終處於最嚴密的審核之下。巡鹽禦史的“駐節地”——揚州就位於該區域的中心。雖然巡鹽禦史任期一年,但是如果沒有新任命他很少離任〔11〕。對於兩浙、河東、長蘆鹽運司也任命專門的禦史巡視,但非定例。在其他產鹽地區,多由茶馬、清軍或巡海禦史代行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