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雜色收入(第3/19頁)

揚州 13000 15600 25600 淮安 22000 29600 45600 臨清 83800 63800 63800 河西務 46000 32000 32000 崇文門 68929 68929 88929 九江 25000 37500 57500 總計 343729 374929 480929

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的鈔關課額列於表16中〔22〕。從中我們看不到關於運輸大宗貨物的信息。

16世紀晚期鈔關稅額為340000兩左右,這僅是一種指標。1600年北新關報告其課稅超過了42000兩,到1611年其定額增加到了49700兩〔23〕。有些時候征收又低於指標。趙世卿(1602—1610年任戶部尚書)曾報告說在1597年八個鈔關原額每年共征銀325500兩。1601年,降到266800兩,大約比定額少了76900兩〔24〕。

鈔關的收入用於很多方面,例如供給鈔關附近的軍事衛所,鑄造銅錢,賑災備荒和營建宮殿。有時某個鈔關要將其征收的稅款用於某個特定的機構,其他的鈔關則把稅收分送各處。有時朝廷命令鈔關征收一定數量的銅錢,然後上繳到皇城內的廣惠庫(參見第一章第一節)。在16世紀70年代,規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倉庫,由戶部監管,供應給北方邊鎮。但此後,臨時權宜的解運仍然繼續〔25〕。1580年太倉庫的賬冊表明當年從鈔關那裏僅收銀162299兩,大約是定額的一半〔26〕。

(b)商稅

明朝商稅在許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稅的前身,其特點是稅率很低、征收面廣,並重復征收。然而,商稅的收入過於分散且數額較小,並不能被認為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在主要商業中心城市建立鈔關之後,商稅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余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27〕。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余兩,而其征收折鈔銀僅為110兩〔28〕。

16世紀,僅存的稅課司局也由府或縣管理。我們可以從北新關早期記述中看出當時稅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間。征收面極廣,甚至小商販和農民運輸成袋的商品去城鎮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個征收站只有一名官員,被僉派的隸卒和書辦不但沒有報酬,而且還被要求繳納一定數額的貢獻,因此他們被迫靠收受賄賂和勒索過往商人為生〔29〕。一旦稅收定額增加,他們濫用職權便會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幾個地區進行過稅收調整以外,商稅最初被固定為寶鈔,後來轉變為白銀,其實這沒有什麽意義。例如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認商稅征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這個數額更多是用來彌補巡卒折色〔31〕。其他地區則用田賦來完成商稅征收的責任。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地區的商人根本就沒有被征稅。南直隸徽州府因富商而聞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稅固定為鈔94565貫,此後一直未有調整。到16世紀晚期卻不超過30兩。因為徽州商人幾乎沒有繳納多少商稅,他們經常被要求向京師的一些建築工程報效〔32〕。

平定倭寇之後,各省當局,特別是福建和廣東,在已存商稅體系之外建立了新的稅課司局,主要設置於橋頭和渡口。這些稅課司局自己確定稅率,其收入作為兵餉用於地方防務,中央政府無力控制〔33〕。北方邊境地區也建立了相似的稅課司局。1547年在長城以北的廣寧和1550年在山海關重建的稅課司具有國際意義,因為他們控制著與滿洲、朝鮮間的貿易路線。他們最初由軍事將領管理,後來改為由太監控制,然而似乎沒有留下任何記錄〔34〕。所知道的只是山海關在1570年的收入達4000兩白銀〔35〕。

除了崇文門之外,北京城門征收的人頭稅也應該並入商稅之中。城門由太監控制,他們扮演征稅者的角色。更大部分的人頭稅由那些攜帶農產品入城的農民繳納。太監完成定額,每年上繳5000兩給光祿寺各司,余下部分裝入了他們自己的腰包〔36〕。

總之,商稅在16世紀逐漸消融。一部分被取消了,一部分歸屬地方各省得以幸存,還有一些則實行包稅制。很清楚,普遍的無差別的征收導致了效率缺乏。同時稅課司局運作預算不足也影響了商稅制度。1576年,江西巡撫報告說樟樹鎮原設稅課司,額解商稅每年172兩白銀。在他重新調整那裏榷收工作之後,收入增加了十成〔37〕。很明顯,商稅中的許多稅收潛能被浪費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