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結語(第6/9頁)

現在還沒有證據顯示出明朝政府投資用於道路保養和建設,只是在北京之外修建了一些石橋。而這些工作也不是為了提高帝國驛遞系統的效率,其最初的功能只是為了傳遞官方文件,並不是為公眾服務。明朝的供應補給方式實際上也阻礙了地方的道路修建計劃,因為路況好只會鼓勵更多的官員巡行當地,這樣,館舍招待等費用都必須出自地方民眾,這種負擔的增加非其所願。1560年,由於同倭寇作戰,浙江淳安縣成為內地的交通中心,使客往來增多,負擔大增,地方無法忍受,知縣最後決定暫停陸行,使客被要求繞行水路,雖然這樣可能會花費更多的時間〔34〕。明代在工程建設方面的成就不過就是長城、宮殿、闕門和皇帝陵寢。

公共服務事業極度缺乏資金,這一因素不可避免地妨礙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全面改善。白銀的開采實際上被封閉起來(見第六章第一節),鹽業生產工藝退化,大鐵盤最終被小鐵鍋取代,竹盤也是用紙和堿粘合而成(見第五章第一節)。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初期,許多士兵的頭盔是用竹子做的,而鎧甲用紙糊成〔35〕。

實際生活中的各種證據與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所極力推崇的理論截然不同,他們論證說,明末清初中國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36〕。當然,在這一時期,政治穩定,人口增長,上層階級的生活水平提高,這導致在中國的一定區域內經濟開始多元化與專業化,特別是東南各省尤為明顯。但是在本質上,這些現象並不一定是出現資本主義初始化的標志,資本主義初始化的特點是工商業有不斷進行資本積累的趨向。迄今為止,理論家們拿出的僅僅是一些獨立的事例,諸如某人通過種植經濟作物致富,或者某人經營手工業發家。正如費維愷(Albert Feuerwerker)所指出的那樣,他們還應該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資料來證明他們的理論。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明代後期缺乏各種有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因素與條件,當時沒有保護商人的法律,貨幣匱乏,利率高昂,銀行業也不發達,這些情況不利於工業生產的發展和物資交流的擴大。同時,商人和作坊主也面臨著各種障礙。當時,道路關卡林立,政府推行硬性采購、強行報效,並壟斷了大運河的使用,官方也插手工業生產。從另外一方面來講,擁有土地比較穩妥且有名聲,同時又可以通過捐得官身而免除賦役,田賦的非進步性增強了農業生產的吸引力,損害了商業投資。

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理論”常常是被從字面意義上理解、運用。實際上有許多事例表明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階段,企業家們常常是和封建勢力合夥投資。例如,在德川時代的日本,大名特許商人擁有專賣權,甚至委托他們作為自己的商業代理人。而商人則向領主提供各種服務和商業建議,有時還提供無息貸款。換句話說就是他們事業上進行合作,封建領主控制農業生產,商人管理市場〔37〕。在這種情形下,農業盈余能夠逐漸地投資於工商業。由於封建領主本身就是商業合夥人,他們為了發展商業不得不放松對貿易的控制,使商業貿易法規逐漸符合商業習慣。

16世紀的明朝,政府幾乎沒有任何可以用來支配的節余。實際掌握的財政資源零碎分散,無法用於大規模的商業運作。官員們僅僅滿足於任意支配各種服務,一旦不足,他們則進行征用,而不簽訂契約以獲得額外的服務。惟一例外的部門是食鹽專賣,但它的經營還是依靠其他部門的管理經驗。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是完成其定額,他們既沒有成本意識,也不懂得長遠計劃,這種經營方式充其量也不過類似於早期官僚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也就是清代的“官督商辦”形式。

鑒於其他工業社會中城市無產階級的經歷,資本主義是否能夠為16世紀的中國創造出一個更合理的社會秩序是很令人懷疑的。然而,資本主義確實能夠增加生產,提高物資流通效率,同時也能夠推動法律的變革和技術的進步。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中國在許多方面的落後卻是更為顯著的,諸如人均收入低下,交通運輸落後,法律陳舊,缺乏制度化的措施等。明代的財政管理部門根本無力去改變這些情況。

官營工業是進一步說明管理不力的一個很好的例子。這也是另一個爭論的焦點。許多大陸的中國史研究者,認為明代是封建社會,同時也相信工匠輪流到官辦工場應役“提高了生產力”[見第六章第三節(r)],他們認為官辦企業勞動分工導致了技術的進步,其影響也擴展到了私營經濟部門〔38〕。但實際上從15世紀中期開始就已經很少有工匠親自應役,而是以銀代役。實際勞作的工人是雇募而來的。1562年,甚至一直保留下來的勞役也被強制折成白銀。政府雇用的工匠逐漸分成兩類,一類是在皇城內工作的銀匠和寶石匠,他們只生產奢侈性用具,這些精心制作的產品實際上很少能夠進入市場。另一類工匠則在官辦工廠中從事大規模生產,但通常都是分散管理。一個工廠常常被分成好幾部分,每一部分有一個監工,他負有財政責任。比如,政府的鑄幣廠中的一個爐頭,要管理一組工人,煉出固定數量的銅,鑄造出固定額度的銅錢,一有缺額,必須由他來賠補(見第二章第四章)。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可能進行流水線生產。盡管表面上看,鑄幣廠的生產額度很大,但卻很少願意引進節約勞動的設備。同樣,淮安附近的清江船廠被分成82個分廠,每一部分單獨居住,分散管理(見第二章第一節)。盡管這個造船廠在其全盛時期生產了746條漕船,但每一分廠造船不超過10條。這種所謂工人的專業化分工實際也就是其行業區分,由木工來造船身,鐵匠鑄造船錨,竹工做帆。充其量有一兩個專業技工做一些填塞防漏之類工作〔39〕。明朝管理這些工作的官員非但不滿意他們技術的進步,而且對這些工人的技術水平總是有很多抱怨,認為他們要比私人企業的工匠技術低劣〔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