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結語(第4/9頁)

如果這樣的計劃實行於種植谷類作物的幹旱地區,例如像西北的黃土高原,其所引起的困難也不會如此劇烈敏感。中國地理條件的多樣性使得問題更加復雜。有明一代,田賦是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其276年的歷史中卻從未編輯過一套完整一致的土地數據(見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章第二節;第七章第四節)。在我們對各地方的報告進行核查時,就會理解其中緣由。因為包括低收入群體在內的所有各戶都要納稅。每一類土地都要統計入內,包括河流沿岸葦塘的延伸地區以及山林(見第六章第三節)。在海南島,為了給各種差役提供資金,甚至將檳榔樹也被計算進去〔20〕。魚塘常常因為出產豐富而不會被忽視,同樣栽種桑樹要比種植稻米收益更大而更受到注目。所以常常會造成這種現象:在同一地區,種植單季作物土地的收益要高於種植雙季作物土地的收益;一些稅則不高的田土,但卻有很好的回報。而那些高產的土地卻收成不好。其中緣由太多,無法一一言明,但很明顯這種差異與廣泛而詳細的稅收結構明顯背道而馳。管理也十分缺乏專門的技術人員。甚至在16世紀晚期的土地清丈工作也不是由專門訓練的人員來進行的,政府從農村征召人役進行清丈,這些人甚至連土地分類的地方標準也不能理解,更不用說全國性的標準。缺乏控制標準最容易導致各種弊端,清丈之前更是如此〔21〕。

與此相對照,德川幕府時代的日本,土地稅通常以每一村落共同體為單位,而不是確定到單個的納稅人〔22〕。盡管看起來日本的方法簡陋、落後,而明代的制度先進、平等,但在具體實踐中,由於明政府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這種方法未必更有效。或許日本的封建主們對其村落情況的了解程度要比明朝的知縣對當地情況的了解好得多。

明代中國的中央集權體制造成了許多自相矛盾的後果。盡管期望中央集權能夠刺激技術手段的進步和經濟理論的發展,但事實上卻沒有產生這樣的結果。有一點必須記住,就是集中僅僅是財政職權的集中,而不是財政責任的集中。實際的物資、商品及人力的管理還是處於最低層次(見第二章第一節)。財政統計數據,從一開始就沒有統一的標準。由於這些數據與實際的工作沒有直接的關系,所以非常容易背離實際情況。定額稅收制度的確立使得許多技術性細節問題變得無關緊要。財政的條理性逐漸受到了歪曲。整個的稅收水平和地方稅額應當是有彈性的,但卻變成鐵板一塊,不可更改。而像“一丁”、“一畝田”、“一石糧”,這些具體的計量單位都有很大的彈性。明代的財政管理變得越來越缺乏條理,更加藝術化了,它不是解決技術性問題,而是在逃避問題。

理論同實踐相分離

明朝制度另一個特點是其管理能力有限,這是開國者有意的設計。洪武皇帝生性多疑,他將財政職權集中於中央,但只是泛泛地集中,缺乏深度。他無意改善財政運作,他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在大而不變的結構(monolithic structure)中阻止任何次一級的體系的形成。因此,從一開始,財政管理就顯示出簡單、生硬的特點。當時的許多做法就證明了這些特點,例如直接依據人丁分攤稅收,不去將稅收收入進行再投資,也沒有建立中間層次的後勤保障能力。但低水平的稅收僅僅在開國之君對外和平、對內厲行儉樸的情況下才或許成為可能。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通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然而,定額稅收制度的建立卻從未考慮過可能出現的後果。

盡管降低了民眾的稅收負擔,但隨之應該配套一系列的保護性措施。建立起健全的貨幣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夠確保國家控制信用和利率。國家也要很好地控制財產交易、監督土地的典當和租佃。要使農民永久地享受低稅的好處,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不消多說,任何措施也沒有采取。

到15世紀,情況已經開始惡化。穩定健全的貨幣體系一直沒有建立起來,軍隊的自給成為神話。人口普查和定期的財產登記嚴重失實,大片官田的消失就很說明這個問題(見第三章第二節)。作為政府,從一開始就沒有在農村建立起一套有效機制,此後更是失去了對農村的控制。

結果,實際的財政做法同理論上的目標日漸脫離。稅收不斷加重,或以調整耗派為由,或以坐辦為名。官員以各種例外的征收來添補其微薄的俸祿。指定用於正常開支的資金被挪用其他財政需要。盡管法規一成不變,但在行政管理中已很少再受其限制。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6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