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第2/3頁)

和這問題有密切關系而待澄清的,則是有些歷史家把中國兩千多年來的君主專制,解釋成為一個“封建社會”,極不合理,與宋朝的情形尤其是文不對題。封建著重地方分權。皇室只責成諸侯對中央有一定的貢獻,其采邑內部的處理,由他們自行裁奪,中國的傳統則是皇帝派遣官僚到各處向全民抽稅,我們稱之為“官僚主義”(bureaucratism),這是一種中央集權的特殊辦法,迄今還沒有一部專書,縷列其中各種特征。

我個人長期研究其財政與稅收的情形,則發覺這種體系,包括過廣,下面的單位過於瑣碎,在傳統的交通通信條件之下,官方無法確悉每一納稅人的資產,尤其無法追究其轉買頂當。至於抽累進稅,更是技術上為難的問題。於是只有鼓勵小自耕農各安本業,又竭力防制兼並,更以極低的稅率,扁平的向全國征收。而且小民收入淺薄,也不能供應法庭審判的費用,於是民法長期間沒有進展,政府則提倡各人自我約束(self-restraint)和對人謙讓(mutual deference)。在行政方面說也就是不注意真切,不講究效率。好在這些個人的美德,出自儒家經典,也為官僚集團成員所誦悉,因此以道德代替法律,也有長時間歷史的根據。縱算理想與事實不符,只要全體官員將這些原則當作口頭禪,著重其內部之淳樸雷同,也仍可以保存這官僚集團的完整。

可是北宋開國以來,其朝代本身的特征,已經和上述的情況發生距離。第一,趙宋王朝之為一個朝代國家,在中國歷史裏最富於競爭性,因此其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第二,其收入以銀絹和緡錢作基礎,也就是其經理倚賴於民間經濟比較前進而靈活的部門,而把人力及食糧當作次要。第三,其稅收底賬根據五代十國間的數目字,比一般的將稅率提高,同時政府大規模的開礦鑄錢,更使其數目字無法固定,也違反上述簡單均一的原則。

綜合這些條件,我們也可以說中國在公元11世紀已經在某些方面感受需要現代化的壓力。前面也已經說過,宋太宗趙光義時代軍用雨衣和帳篷已經有“好幾萬段”在庫房裏黴爛。《宋史》食貨志又提出神宗趙頊時內殿庫房所積絹32庫都已積滿,更再積羨贏為20庫。如此龐大的物資,實在有以用商業方式管理處置之必要。最低限度也要讓它和民間的市場交流。而民間商業的組織也可以藉此發展成熟,因之能對政府的財政經理和軍需工業作第二線和第三線的支持。西歐各國和日本的現代化,也都經過如此的階段。那麽王安石豈不是獨具只眼,可以把中國歷史一口氣提前一千年,為什麽他事實上會遇到這麽多的阻折?

在答復這問題之前,我們先要知道所謂現代化,以商業的方式管理,或者說是推行金融經濟,在數目字上管理,都先要具備若幹基本條件。簡言之,則是先要承認私人財產權之堅定性,如此其下層機構內才有能確切加減乘除的公數。這說來容易,可是實行起來等於推行一種新的宗教思想,因為所牽涉的不僅是千萬人的生活,而是他們生活的宗旨。以西歐言,則經過宗教革命、政教分離才能達到這目的。次之私人財產之享用轉讓,也要脫離專制皇權和宗法社會的限制與壟斷,不僅司法要獨立,而且民法也要徹底展開,諸凡婚姻、遺傳、負債,簽定合同的信用宣告破產的程序都要有合理的處置,不僅法律的條文具在,而且與民間生活習慣也不發生軒輊。北宋期間中書管民,樞密管兵,三司主財,所有重要的數字已經不能對照,而下面則是億萬不識字的農民,社會上又普遍的缺乏中層機構,所以我們也用不著追問他荊國公王安石介甫是否貞忠謀國,已先可斷言他的籌劃不合實際了。

仔細參考《宋史》裏的敘述,我們也可以窺見新法失敗的情形,譬如“方田法”以東、西、南、北各一千步為一方,內按土地肥瘠分五等抽稅。可是即在畿國的開封府,其測量就產生技術上的問題,有謂“時方時止”,縣內有山林,即無從著手。“免役錢”令百姓一體出錢,以代替“衙前”等向民間征發的義務差役,可是鄉民無錢,也等於在農村推行金融經濟,而此時金融在城市裏反不能展開。“市易法”不能集中於批發業務,以致執行者自己成為零售商,到街上去賣果賣冰,甚至“賣梳樸即梳樸貴,賣脂麻則脂麻貴”,為神宗親自譴責。“青苗錢”以常平糴本一千四百萬作本錢,等於農村貸款,春散秋斂,收息二分。但是無銀行主持,缺乏法庭處理貸款的權利義務。有些縣官就將整數交給若幹農民,也不問他們願借與否,只責成他們彼此保證,秋後一體帶利歸還。甚至在執行時,若幹縣份被指摘並未貸款而向農民一體索息。以上各種措施都有廣泛的利用金錢的趨勢,但是新法內的“保甲”及“保馬”又反其道而行,科徭役於納稅人,而以集體負責(group responsibility)的方式主持,實際上也是和前述各法作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