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順帝(第2/3頁)

自從世祖忽必烈之後,元朝只有一個皇帝,有帶兵作戰的經驗,此即是順帝的祖父後來稱武宗的海山(Kaishan),他在1299年率領元軍到中亞細亞與窩闊台的孫子海都作戰。後者始終不承認忽必烈的元朝為合法,甚至元帝縱是中國的天子,也不是蒙古人的大可汗(詳本書“成吉思汗和忽必烈”末段)。他糾集了很多成吉思汗的後裔,曾一度將兩方之間七十萬的人口驅逐到中國境內。海山鎮漠北之後兩年海都去世,他的聯盟瓦解,海山又繼續執行五年的掃蕩工作,永遠解除了元帝國在西北部所受的威脅,才回上都做皇帝。因之在他手下立戰功者,產生了三位權臣。一是燕帖木兒(El Temür),一是康裏脫脫(Toghto the Kangli),而最後一位則是上述的伯顏(Bayan the Merkid),燕帖木兒和康裏脫脫都是色目人,屬於中亞的突厥語系,而伯顏屬於蔑兒吉氏,雖是蒙古人,不屬於元朝皇室的正統。在1333年武宗早已去世,元朝的皇位也經過很多的周折,可是這時康裏脫脫已經早死,燕帖木兒雖然也參與擁戴順帝,而且將女兒立為順帝的第一任皇後,他自己卻在順帝正式登極前二月去世,再二年之後,他一家全被清算,其中伯顏的力量為多,因此伯顏成為順帝朝中惟一的跋扈權臣。

順帝登極不久,伯顏以太師為右丞相,封秦王(據說那天秦州地震),以後更廢左丞相,自此獨攬相權。德國漢學家Herbert Franke說:“他確定的是反對中國人的,因此他就與年輕的皇帝沖突,而皇帝倒傾向於臣下對中國傳統多少有些關心的蒙古官員。”

可是妥歡貼睦爾十三歲做皇帝,十五歲親眼看到他的皇後被伯顏牽去處死,他的同情和傾向,在他登極首七年之內,也不會發生任何實質上的作用了。

在伯顏主持之下,元朝廢科舉。這種公開的考試制度在元朝本來發軔已遲,直到1315年才第一次舉行,去開國已五十五年,並且其條制將蒙古色目人分為一科,漢人南人另分一科,因此前二者人口,只有全國的百分之三,其分配名額倒有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並且朝中的大官除少數例外,一向都是蒙古與色目人包辦。至此連這種考試剛行二十年,也一並停止,以後入仕祿除了少數由學校生員出身之外,就靠父祖的勛績蔭官,或以吏員補官、或以衛士久侍近闥升官了。

伯顏又以漢人造反,重申漢人高麗人及南人不得執兵器之禁。《元史》說他曾提議殺張、王、劉、李、趙五姓人,讀來好像不近情理。可是他又確曾以順帝名義下詔:“汝寧棒胡、廣東朱光卿、聶秀卿皆系漢人。漢人有官於省、台、院及翰林集賢者可講求拘捕之法以聞。”而更不合理的,則是他又禁漢人學習蒙古文及色目文。一方面元朝法律有明文規定:凡五品官以上所進表章都要以蒙古文為正本,漢文為副本。

伯顏於1340年敗後,他好多措施都被放棄,譬如科舉又已恢復。只是有些原有種族上不平等的法令,依然存在,例如“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又如“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漢人死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這類條文與元朝及順帝全始終。我們今日提出這些文件,也不專在替漢人鳴不平(因為鳴不平沒有濃厚的歷史意義),而是指出元朝人不明了中國官僚組織的真性格,因此也不明了他們自己所作所為的真實意義。

從長遠看來,要是蒙古人決定了他們自己統治者的地位和色目人的次要地位,都應長久地保持,有如世襲的階級(caste system),則他們的政治體系也應當構成“封建”(feudal)形態。這也就是說,自始就以地方分權的辦法,聽任宗室王子主持他們采邑內部各種民事刑事,王室只要求他們供應軍事上的人員馬匹,並且按時進貢,然後各采邑才能徹底地舉行次層的封建(subinfeudation),這樣才能將全社會構成一個金字塔的模樣,全民都有尊卑長幼的序次,而且通過遺傳,永不更動。更之地產也要與政權不相劃分,經理人員則為武士,如此才能防制社會的流動性搖撼全部體制。同時享有特權者,也各有他們在社會裏固定的功能(function)。日耳曼之部落在中世紀以前征服西歐時,就用這種體制,產生了西方的封建制度,而且維持好幾百年。可是事實上忽必烈的組織系統,又采取中央集權制,不僅地方政府分為路、府、州、縣,官員由大都委任,而且再由中央政府派出行中書省、行樞密院和行禦史台。《元史》裏面的“百官志”,名目浩繁,共有文散官四十二階武散官三十四階,依原則各官按品級都能互相交替,甚至“投下”(貴族的食邑)也由中央政府設官分職的看管,佛教的寺院則成了貴族出納款項的銀行。於是食祿的貴族全無責任,反因他們利藪之所在,開傾軋爭奪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