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運動(第4/35頁)

在江南,由於越來越多的土地改種像棉花這樣的賺錢作物,由於不在本地居住的地主取代了當地曾經負責水利維修的糧長,因此,用於水稻種植的灌溉渠道因為無人過問而幹涸了。盡管明末清初的許多文人強調恢復這些水利設施的重要性,但是在一些地區讓農民回到以前水稻種植的舊方式上去,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一旦土地用於種植棉花,那麽就很難再重新種上水稻。首先,這對於長江下遊的老百姓來說並不能造成問題,因為,他們直接使用原棉銷售的更大利潤,從其他像湖南這樣的省份輸入大米。而且,地租和賦稅以銀兩交付,增加了自耕農和農民對用於保有土地和支付地租的現金的需求。不過,在萬歷時期(1573—1619),原棉價格開始下跌。部分地作為它的結果,是江南農民越來越多地轉向手工制品——或是通過生產組織,或是自己直接為迅速擴大的城市市場生產商品。

到晚明末期,江南開始向北方輸出棉布以換取那裏的原棉。松江這樣的重要棉花中心,到處都是熙熙攘攘的來自湖廣、兩廣和江西的長途販運商人—他們很多雇用保鏢護送,每年都要買賣價值成千上萬銀兩的標布(最高級的棉織布)。他們及其同行在蘇州絲織市場上販賣的這種棉布遍及中國,並創造了新的消費習慣和穿著要求,也使得棉布商人們大發橫財。

由於在16世紀和17世紀社會的中等階層因商業和土地收益上升而壯大起來,所以增加了人們對那些最富裕者的嫉妒(因為到目前為止在這個較具流動性的社會中還沒有超越出它的限度),也助長了他們用財富炫耀來把其他人從社會最高層次排擠出去的強烈要求。至少當時的人確實越來越感到,社會不僅應區分出窮和富。而且應當區分出特別富裕和一般富裕。根據17世紀30年代的記載,縉紳豪右之家也分成各種等級,“大家”擁有的財富價值在1000萬兩白銀的家產,“中家”約100萬兩(就像《明史》說的那樣),而以萬計者不可枚舉。

社會依附關系

在上等階層和中等階層之下的是窮人和奴仆,他們中的很多人合法地或是不合法地依附於特別富裕的和有權勢的人。在晚明時期有許多種不同的依附關系,這因地而異。

在北方,“家丁”可能源於明初的世襲占有形式,還可上溯到元朝戶籍制度的影響。在明朝初期,戰俘或罪犯一旦被記入“鐵冊”就要交給得勝的將領,或是被編入其部隊,或是成為其田莊中的勞動力。這些人的身份於是就用這種法定形式固定下來,而且不能與自己階層之外的人通婚。盡管這種奴屬制度在洪武政權晚期有所松動,但是在永樂皇帝時期又得到了加強,他把那些抵制他奪權的人黜之為奴,並由其子繼之為奴。盡管這種世襲形式的依附關系在萬歷政權末又復松動,但是在晚明我們同時又看到沿北方邊界私人軍隊的興起,這種軍隊的士兵具有“家丁”這樣的半農奴身份,按照習慣依附於其將領。由於來自正規軍的職業士兵團體不再由一個指揮官移交給另一個指揮官(從理論上講這首先就形成了世襲軍人),這種“家丁”制度(在清初被叫做“役使兵丁”)又得到了加強。實際上,到17世紀中葉,在像山東這樣的省份“家丁”一詞也用於指稱豪強的私兵。那裏的鄉紳住在有人守衛的寨子和設防的村堡裏。

另一方面,在中國中部和南部依附關系形式更為復雜。那裏的依附關系,在一省與另一省之間可能表現得不同,甚至一個縣與另一個縣之間也不同。當然,這種差異也不是絕對的。盡管在自由人和奴仆之間——在向國家交納賦稅的農民土地所有者與“世仆”或世襲農奴之間有本質的不同,但在這兩個極端之間,依然存在著自由與奴役程度各自不同的中間層次。比如,租佃有許多種形式,在永久租佃權方面和契約與貨幣化的程度方面互相就有相當的區別。宋代,在“隨田佃客”制度下,佃客差不多真的“跟著土地走”,他們附屬於耕地,由一個地主賣給另一個地主。在晚明,長江下遊地區的佃客在土地出賣時也仍然附屬於土地上,但這常常是對佃客最有利的。在“一田兩主”的協議中,土地被分成兩部分。田面由佃客耕種,而田底所有權屬於支付賦稅的土地主人。因此,一個新的地主可以購買田底,但是佃客耕種的田面卻不能收回,只要他按時交租。這樣從理論上講,佃客是一種“租戶”,他們對田底所有者根據契約性協議使用其田產。實際上所謂的“佃客,自己常常也變成了出租者,接著又把田面使用權轉給實際耕作土地的第三者。而且,一個佃戶可以簽訂一種同時包括現金支付和勞動義務的合同。這樣,對土地所有者的個人依附關系,與根據商業性和契約性直接現金支付換取的租佃權之間的差別,便混淆不清了。佃戶的契約上可能詳細說明了,承租者既要交納現金地租,又要在結婚和一些喜慶場合提供某種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