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李鴻章的幕友

大清帝國政府官員名冊已經編為《大清縉紳全書》公開出版,其中開列著1871年省城保定府直隸官員額數如下:(1)省會保定府:a.總督;b.指揮總督轄下綠營軍隊的副將、參將;c.提督學政。(2)布政使司:a.布政使;b.經歷;c.理問;d.庫大使。(3)按察使司:a.按察使;b.經歷;c.司獄;d.清河道。[1]

以上12人即為中央政府任命的在直隸省會的全部定制官員額數。政府並沒有為這些官員提供幕僚、文案、吏胥等等,而此等人又是這些官員為了有效地處理政務所必需的。在該省其他地方、在所有其他省份,在每一個州、府、縣,情形都是一樣的,即中央政府只任命官員。其結果是,地方官們便不得不自己聘雇政府沒有配備的那些人員。這種組織結構直到清朝滅亡前夕清政府為了挽救這個王朝、作為最後的垂死掙紮而進行了總的官制改革之時才得以改變,在這之前,它沒有任何大的變化。

中國是在西方列強的壓力下,為了處理其對外關系才於1860年以“總理衙門”為幌子建立了一個外交機關,其對外關系的準則是以西方的國家平等和外交代表制原則為基礎的。然而,直到1875年中國才派出第一個外交使節出洋。1900年義和團起義之前,政府機構方面另一個唯一的變化是1885年海軍衙門的設立。從1860年到1900年,中國試圖通過外交肆應和興辦洋務企業來阻擋西方勢力的入侵,在這期間,中央政府沒有采取過任何行動起帶頭作用,沒有建立過任何機關或衙門來負責處理通商、工業或交通事務——最早建立的商部是在1903年。[2]在這期間(1860—1900),面對西方威脅所采取的任何改進這個國家的狀況和加強這個國家的實力的舉措都不得不由地方政府來做。當然,朝廷並不是對整個事情放手不管,但是開創之功在地方大員,朝廷只是表示同意與否。

19世紀晚期發展起來的商業性或工業性的洋務企業多被稱為“局”,如“商務局”(輪船招商局)(原文如此——譯者)和“天津機器局”。“局”這個詞的意思是“政府機關的某一分支”或“再分成的部分”[3],它似乎被極不嚴格地用於幾乎政府的任何一個下屬機構。李鴻章稱津海關道衙門為“局”,而周馥又稱李鴻章的幕府為“局”[4]。盡管這個詞語義模糊,它卻明確指的是政府機關,在清政府組織機構一覽表中,許多“局”處於較低的級別上。李鴻章的洋務企業以“局”命名,處於清政府的最後控制之下,每一個其他地方機關或組織亦是如此,不論它是政府直接設立的還是由地方創辦的。[5]清統治者已經鍛造出一套統治制度,它不但控制著官場,也控制著民間。[6]因此,從理論上講,沒有任何機關團體,特別是那些影響著稅收和國家安全的洋務企業,是不受政府權力制約的。即使是幕府,歸根到底也是受皇權控制的。不過,盡管帝國當局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與其說是旨在創新,毋寧說只是審查並批準或否決臣下的建議,尤其是在外交事務領域中。

19世紀,隨著帝國權威的逐漸削弱,隨著虛驕自大、深閉固拒的風氣,也隨著清朝財政的瀕於崩潰,以自強形式體現出來的向著西化所采取的每一個步驟都勢所必然地落在了有權有勢的封疆大吏——如李鴻章——的肩上。[7]他們具有勝任這項工作所需要的權力、人才、遠見和首創精神。因此,盡管洋務企業處於政府權力控制之下,但是他們卻是在地方官員的直接操縱下運轉著。正是在這些企業中,此前政府行政的特定職能和幕府制度絞在了一起。我們上面對於“局”的論述也完全適用於私人陸海軍。權威來自中央,但是實際控制權卻是在地方,下級官吏所效忠的也是地方大吏。選拔、薦舉李鴻章部下軍事將領的是李鴻章自己,而不是兵部;選拔、薦舉李鴻章所辦企業的總辦會辦的也是李鴻章自己,而不是吏部。

由於朝廷不能夠或不願意改變這種制度而擔當起創新之責,由於它只設置了基幹官員,身負重任的地方官員便不得不聘請幕友以肆應時勢所需要的那些全新的事物。曾國藩在幕府中加進了軍事的和自強的因素,但是在後者還處於發韌時期時他便亡故了。李鴻章繼承了曾國藩的思想和政策,因此,同曾國藩一樣,李鴻章繼續使用私人軍隊,並且將自強思想擴大、發展到一個不可預見的程度。

為了與本書第二章提出的關於幕友的標準相一致,所有李鴻章賴以經營其眾多的洋務企事業的那些人均應視為其幕府成員;他們精通業務,他們是李鴻章的私人雇員,他們能獲得職務應歸功於李鴻章的權勢。李鴻章的陸海軍將領,他的輪船公司、礦務局、鐵路公司、電報局及織布局的總辦、會辦、幫辦們,他所開辦的學校的教職員們,和他的私人文案、私人顧問一樣,都是他的幕友。他們都忠於他,他們的安全、得獎和受罰都取決於他和他的地位。盡管李鴻章開辦的絕大多數工商企業都采取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每個企業的總辦會辦們也都有官職,但是只有李鴻章才是他們的主人。他為每一個新企業的開辦爭得朝廷的批準,並保護它免受高官顯宦們的染指。他可以經過、也可以不經過朝廷的批準就任免這些企業的官吏,他是這些企業的政策的最終裁定人,盡管在這些公司的章程中有關於經營者和股東的經營責任的規定。李鴻章的整個組織建立在個人效忠的原則上,雖然李鴻章信仰忠於國家,但是,在一個等級森嚴的國度裏,其幕友忠於的是他個人,而他關心的才是忠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