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的滿清官僚(第2/5頁)

所謂“火耗”,起於明代萬歷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但是從農民那裏收上來的肯定是小塊的碎銀,上交國庫需要將這些小塊的碎銀重鑄為銀錠,重鑄的過程中,肯定有損耗,這就會使國家所收稅收不足。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地方政府在征稅時就會以“火耗”的名義加征稅收。但是在現實中一般征收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而這多余的部分就歸了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這是增加群眾負擔的違規行為,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默認了。

“火耗”歸公就是規範“火耗”的征收,並作為財政收入上交國庫。政府規定“火耗”附加稅一般為正稅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官員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

這種“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於財政支出,另一部分則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據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259兩,同知400-1600兩。由此我們知道,養廉銀的數目大大超過各級官員的俸銀,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十倍到一百倍。

地方官員有養廉銀,那麽京官呢?京官沒有,但是實行“雙俸”,也就是發雙倍工資。《清會典事例·戶部·俸餉》記載,“將在京大小文官俸銀,加一倍賞給,令其用度從容,益得專心於官守。”

按理說,通過皇帝給官員的大幅度加薪,應該可以抵制腐敗問題,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大家要知道,工資低與不低是相對而言的,相對什麽?一是相對自己的過去,二是相對於別人。

從時間上來講,自己的工資是長了,應該是好事,應該可以激勵自己一段時間,但是,大家也應該知道,這種激勵絕對不可能是長期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激勵將慢慢淡化而最終成為無。

那麽與同僚的比較呢?由於養廉銀的數額比正俸要高幾十倍甚至上百倍,這就導致京官的俸祿比外官要低得多,級別越高,差距越大,總督巡撫等地方官員比同級京官要高出二十倍以上,所以導致“人情喜外任而不樂京職”。66出不去的京官就會想盡辦法利用各種權力或隱權力為自己爭取利益。從哪裏爭取?“非從天降,非從地出”67,只能從地方官那裏爭取,因此,地方官的“冰敬”、“炭敬”、“別敬”68等各種各樣的花費使得財富源源不斷地由地方流向中央。

既然這各種各樣的“敬”仍然需要,那是不是地方官要從自己的合法收入中取出這部分來呢?肯定不願意!於是地方官員仍然在合法的養廉銀外打主意。所以,地方官並不會因為有了“養廉銀”而廉,他們仍然在錢糧上打主意:可以借口銀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糧食質量不好,任意敲詐勒索;由於田賦可以用錢交納,所以經手官員就可以把錢價壓低,譬如說,市價二千文合一兩銀子,他可以定為二千四百文合一兩;田賦上繳有一定數量,通常繳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務,如果有水災、旱災,明明收成是八成,但可以報五成,而農民的實際田賦卻不一定少繳,多收的銀糧就都到州、縣官各級官吏的腰包裏了;此外,司法權是政府包攬的,人們打官司也是州、縣官索榨的好機會。

劣幣驅逐良幣

清朝政府後期的腐敗被很多政治學家定位為制度性腐敗,就是因為清朝後期的腐敗成為通行的潛規則,常態化,正常化,甚至制度化。

所謂“潛規則”,是指看不見的、明文沒有規定的、約定成俗的,但是卻又被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人們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歷史學家吳思是研究潛規則的權威,他的著作《隱蔽的秩序》、《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等書對此有精彩的表述,後又有張程、吳鉤、程萬軍等人就此類問題進行了歷史的挖掘。

在他們的研究中,張集馨的《道鹹宦海見聞錄》是最能夠準確說明當時潛規則盛行狀況的文字材料。

張集馨(1800-1878年),歷嘉慶、道光、鹹豐、光緒四帝,1829年中進士後,在翰林院供職,1836年,受道光皇帝的“特簡”,外放為山西朔平知府。此後三十年間,先後任過福建汀漳龍道、陜西督糧道、四川按察使、貴州布政使、甘肅布政使、河南按察使、湖北按察使、直隸布政使、福建布政使、江西布政使、陜西按察使、陜西巡撫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