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貪汙(第2/2頁)

一般官僚的貪汙情形,以元朝末年作例。當時上下交征,問人討錢,各有名目,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賫發錢,論訴曰公事錢。覓得錢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補得職近曰好窠。遇事要錢,成為風氣,種下了亡國的禍根。

武人的貪汙在歷史上也不能例外,有個著名的故事說,五代時有一個軍閥被召入朝,百姓喜歡極了,說是從今拔去眼中釘了,不料這人在朝廷打點花了大錢,又回舊任,下馬後即刻征收“拔釘錢”。又有一軍閥也被召入朝,年老的百姓都摸摸胡子,會心微笑,這人回任後,也向百姓要“摸胡子錢”。

上下幾千年,細讀歷史,政簡刑清,官吏廉潔,生民樂業的時代簡直是黃鐘大呂之音,少得可憐。史家遇見這樣稀覯的時代,往往一唱三嘆,低徊景仰而不能自已。

歷朝的政治家用盡了心力,想法子肅清貪汙,樹立廉潔的吏治,不外兩種辦法。第一種是厚祿,他們以為官吏之所以不顧廉恥,倒行逆施,主要原因是祿不足以養廉,如國家所給俸祿足夠生活,則一般中人之資,受過教育的應該知道自愛。如再違法受贓,便是自暴自棄,可以重法繩之。第二種是嚴刑,國家制定法令,犯法的立置刑章,和全國共棄之。前者例如宋,後者例如明初。

宋代官俸最厚,京朝官有月俸,有春冬服(綾、絹、綿),有祿粟,有職錢,有元隨傔人衣糧、傔人餐錢。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薪蒿炭鹽諸物之給,飼馬芻粟之給,米面羊口之給。外官則別有公用錢,有職田。小官無職田者別有茶湯錢,給賜優裕,入仕的人都可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顧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國家做事。一面嚴刑重法,凡犯贓的官吏都殺無赦,太祖時代執法最嚴,中外官犯贓的一定棄市。太宗時代也還能維持這法令,真宗時從輕改為杖流海島。仁宗以後,姑息成風,吏治也日漸腐敗,和初期的循良治行不可同日而語了。明代和宋代恰好相反,明太祖有懲於元代的覆敗,用重刑治亂國,凡貪官汙吏,重則處死,輕也充軍或罰做苦工,甚至立剝皮之刑,一時中外官吏無不重足屏息,奉公畏法。仁宣兩代繼以寬仁之治,一張一弛,倒也建設了幾十年的清明政治。正統以後,情形便大不相同了,原因是明代官俸本來不厚,洪武年代還可全支,後來便采用折色的辦法,以俸米折鈔,又以布折俸米,朝官每月實得米不過一二石,外官厚者不過三石,薄的一石二石,其余都折鈔布,鈔價貶值到千分之二三,折算實收,一個正七品的知縣不過得錢一二百文。仰無以事父母,俯無以蓄妻子,除了貪汙,更無別的法子可想。這情形政府當局未嘗不了解,卻始終因循敷衍,不從根本解決,上下相蒙,貪汙成為正常風氣,時事也就不可問了。

由於上述兩個例子,宋代厚祿,明初嚴刑,暫時都有相當效果,卻都不能維持久遠(但是比較地說,宋代一般的吏治情形要比明代好一點)。原因是這兩個辦法只能治標,對貪汙的根本原因不能發生作用。治本的唯一辦法,應該從整個歷史和社會組織去理解。

一直到今天為止,我們的政治,我們的社會組織,我們的文化都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在農村裏聚族而居,父子兄弟共同勞作,在社會上工商也世承其業,治國平天下的道理也從修身齊家出發。孝友睦姻是公認的美德,幾代同居的大家族更可以誇耀鄉黨。做官三輩爺,不但誥封父母,蔭及妻子,連親戚鄉黨也雞犬同升。平居父詔其子、兄詔其弟以做官發財,親朋也以此相勉,社會也以此相欽羨,“個人”在這環境下不復存在,一旦青雲得路,父族妻族兒女姻戚和故舊鄉裏都一擁而來,祿薄固不能支給,即祿厚又何嘗能夠全部應付,更何況上官要承迎,要人要敷衍,送往迎來,在在需錢!如不貪汙非餓死凍死不可!固然過去也有清官,清到兒女啼饑號寒,死後連棺材也買不起的。也有做官一輩子,告休後連住屋也沒有一間的。可是這類人並不多,一部正史的循吏傳也不過寥寥十數人而已。而且打開天窗說亮話,這些人之所以做清官,只是用禮法勉強約束自己,有一個故事說某一清官對人說,錢多自然我也喜歡,只是名節可畏,正是一個好例。

根據這個理解,貪汙的根絕,治本的辦法應該是把“人”從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來。個人生活的獨立,每一個人都為工作而生存,人與人之間無倚賴心。從家族本位的社會組織改變為個人本位的社會組織,從依賴家長生活消費性的社會組織,改變為人人工作自食其力的生產性的社會組織,自然上層的政治思想文化也都隨而改變。“人”能夠獨立存在以後,工作的收入足夠生活,法律的制裁使他不願犯禁,厚祿嚴刑,交互為用,社會上有公開的輿論指導監督,政府中有有力的監察機關舉劾糾彈,“衣食足而後知榮辱”,貪汙的肅清當然可操左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