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史的一章

吏治的貪汙在我國整個歷史上,是一個最嚴重最值得研究的問題。

兩個月前作者曾略舉歷史的例證,撰《論貪汙》一文,發表於《雲南日報》。在這短文中曾指出:“貪汙這一現象,假如我們肯細心翻讀過去每一朝代的歷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發現‘無代無之’,竟是和史實同壽!我們這時代,不應該再諱疾忌醫了,更不應該蒙在鼓裏自欺欺人了,翻翻陳賬,看看歷代覆亡之原,再針對現狀,求出對症的藥石,也許可以對抗建大業有些小補。”結論是,治本的辦法應該是把“人”從家族的桎梏下解放出來,個人生活的獨立,每一個人都為工作而生存,人與人之間無倚賴心。從家族本位的社會組織改變為個人本位的社會組織,自然,上層的政治思想文化也都隨而改變。“人”能夠獨立存在以後,工作的收入足夠生活,厚祿嚴刑,交互為用,社會有公開的輿論指導監督,政府中有有力的監察機關舉劾糾彈,“衣食足而後知榮辱”,貪汙的肅清當然可操左券。所說多屬通論,意有未盡,現在專就一個時代研究貪汙的現象和背景,作為貪汙史的一章。

我所挑選的一個代表時代是明朝,因為這時代離我們近,史料也較多,《明史·循吏傳序》說:“明太祖下逮宣仁,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嘉隆以後,資格既重……廟堂考課,一切以虛文從事,不復加意循良之選,吏治既已日偷,民生由之益蹙。”陳邦彥在他的《中興政要》書中也說:“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節,遊宦來歸,客或詢其囊橐,必嗤斥之。今天下自大吏於百僚,商較有無,公然形之齒頰,受銓天曹,得羶地則更相慶,得瘠地則更相吊。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則群相姍笑,以為無能。士當齒學之初,問以讀書何為,皆以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一行作吏,所以受知於上者非賄賂不為功,而相與文之以美名曰禮。”檢《明史·循吏傳》所紀循吏一百二十五人,從開國到正德(公元1368—1521)一百五十三年中有一百二十人,從嘉靖到明亡(公元1521—1644)一百二十四年只有五人!清儒趙翼贊嘆明代前期的吏治說:“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幾有兩漢之遺風。”

其實這只是一種比較的說法,事實上嘉隆以前的貪汙現象並未絕跡。舉著例如洪武時代的勾捕逃軍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贓二十二萬,盜糧案戶部侍郎郭桓侵沒至千萬,諸司官吏系獄至數萬人。成祖朝紀綱之作惡,方賓之貪贓,宣宗朝劉觀之黷貨,英宗朝王振之賂賄兢集,逯杲、門達之勒賄亂政,憲宗朝汪直尚銘,武宗朝劉瑾、江彬、焦芳、韓福、張之權震天下,公然納賄,幾乎沒有一個時代是不鬧得烏煙瘴氣的。和嘉靖以來的嚴嵩、魏忠賢兩個時代比較,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假如像《循吏傳》所說,前後兩時期真有劃然不同之點,那就是陳邦彥所指出的,前一時期,社會尚指斥貪汙為不道德,一般士大夫還知道守身自愛,後一時期則貪汙成為社會風氣,清廉自矢的且被斥為無能。這一風氣的變化是值得今日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明代吏治的貪汙如上舉諸例,都已為學人所諗知,不必贅及,現在要說明的是一般的情形。前期如宣德朝可說這朝代的全盛時期,吏治最修明的一階段了。宣德三年(公元1428)敕諭說:“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數十倍。加以郡邑宦鮮得人,吏肆為奸,征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逋欠,國家倉廩,月計不足。”十年後,英宗初政,三楊當國,有人上書政府敘述地方吏治情形說:“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鉤距之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恒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到七年後王振用事,公開的納賄,公開的勒索,連政府僅存的一點紀綱都掃地而盡了。

到後期上下貪汙相蒙,互相援引,輦轂賂遺,往來如織,民苦貪殘者宦稱卓異,不但不為察典所黜,而且連連升擢。地方官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長吏則有科罰,有羨余,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無以復加。搜括聚斂,號為常例,公開聲說這錢為朝覲為考課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馴至國家頒一法令,地方興建事業,都成為官吏的利藪。以搜括所得經營升調,“以官爵為性命,以鉆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以囑托為當然,以循情為盛德,以請教為謙厚”。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即使被銓司察黜,最多也不過罷官,即使被撫按彈劾,最多也不過為民,反正良田大宅,歌兒舞女,不但自己受用,連子孫的基業也已打好,區區一官,倒也無足留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