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上)(第3/4頁)

第二款 中國將下列地方的管理權和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以及一切屬於公共的物件,永遠都讓給日本。

一、下列劃界以內的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江口,沿著此江一直到達安平河口,又從此河口,劃到鳳凰城、海城一直到營口結束,折線以南的地方,所有的城市、鄉鎮都包括在劃界線內,這條線到了營口的遼河後,順著河流到海口為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和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的島嶼,也一並都在所割讓的地方內。

二、台灣全島和所有附屬的各個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治東經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為止,北緯二十三度起,到二十四度之間的所有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記載的,以及本條約附帶的地圖所劃的疆界,等到本和約批準生效之後,兩國應該分別選派兩名以上的官員,為共同劃定疆界委員,實地去勘察,確定劃定的界線。如果遇到本和約所訂立的疆界,和地形或治理相關的,有障礙或者處理不便等情況,各委員等應當妥善地參考商酌之後再重新確定。兩國所派遣的委員,應當迅速辦理界定的事務,規定日期是從接受委任之後,限制在一年內完成。如果委員們有重新更定劃定界線的情況,那麽兩國政府在還沒有經過認準之前,應該根據本和約所劃定的界線為準。

第四款 中國約定將國庫白銀二萬萬兩交給日本,作為賠償的軍費。該款項共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在本和約批準互換後的六個月之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在本和約批準互換之後的十二個月內交清,剩下的款項平分為六次,遞年交納。其中的規則列在下面:第一次平分逐年之款,在兩年內交清;第二次在三年內交清;第三次在四年內交清;第四次在五年內交清;第五次在六年內交清;第六次在七年內交清。這裏面的年度劃分都按照本和約批準互換之後開始算。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沒有交納上的錢款,應該按照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但是無論什麽時候,中國應該賠償的錢款,是分期繳納,還是要一次性全部交清,都聽中國自己的安排。如果從條約批準互換那天開始,三年之內能夠全數清還,除了將已經支付的利息,或者兩年半,或者不到兩年半,在應該支付的本金扣還之外,剩下的仍然全額免除利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定在兩年之內,日本準許中國割讓地內的地方人民、希望遷出去的中國人民,隨便任意變賣所有的財產,離開割讓地;但是期限滿了之後,還沒有遷徙的人,都應該看作日本的臣民。在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立即分別派遣大臣到台灣,限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之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本和中國兩國之間的所有約章,因為這次戰爭,以前的全部自動廢除。中國應該等到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迅速派遣全權大臣和日本所派的全權大臣會合,共同訂立通商行船的條約,還有陸路通商的章程。其中兩個國家新訂立的約章,應該以中國和西方各國現在實行的約章為主。本約批準互換的那天開始,新訂的約章還沒有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和商業、工業、交通等方面,都要取得最惠國待遇,所有的禮遇,中國不得怠慢。中國約定應當將下列條款,從兩國的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的那天開始,六個月後,就可以照辦了。

第一,除了現今中國已經打開的通商口岸之外,應該準許添設以下各處為通商口岸,以此方便日本臣民往來、居住、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的口岸,應該都照著以前開設的通商海口或者以前開的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的優待和利益等也應當一律享受。通商口岸有: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可以派遣領事官在各個開放口岸駐紮。

第二,日本的輪船可以駛入這些口岸,附搭乘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以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本和中國兩國在沒有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述各開放口岸行船依照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的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的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的貨物,或者是自己產的物品,或者是將進口的商貨運到內地的時候,想要暫時存到貨棧,除了不需要交納稅款、攤派一切的費用外,可以暫時租用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的城市任意從事各項工藝制造,也可以將各項機器隨意裝運進口,只繳納所簽訂的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的一切貨物,在內地的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寄存,應該按照日本臣民運送到中國的貨物一體辦理,至於應該享有的優待和豁免的,也應該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