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上)(第4/4頁)

此後如果有因為此事增加章程條約的,即記載到本條款所稱的“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在駐守在中國境內的,應該在本約批準互換之後的三個月內撤回,但必須按照下一款所規定的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了保證能認真實行條約內所訂條款,須允許日本軍隊暫行駐紮在山東省威海衛。等到中國將本和約所訂的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也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的辦法,將通商口岸的關稅,作為剩款和利息作抵押,日本就可以允許撤回軍隊。倘若中國政府不立即確定抵押的辦法,那麽沒有交清末次賠款以前,日本仍然不允許撤回軍隊;但是通商、行船約章沒有未經批準互換以前,即使交清了賠款,日本仍然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將把手中的所有俘虜,盡數交還給原來的國家。中國對於日本所歸還的俘虜,不許進行虐待,或者是按罪行處置;中國將認為是軍事間諜而逮捕的日本臣民,應該立即釋放;並約定此次戰爭期間,所有和日本軍隊有聯系的中國臣民,一概給予寬恕,並且命令有關部門不能擅自逮捕他們。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該止兵不動,停止戰爭。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和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於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在煙台互換。

看李鴻章此次議和的情況,好像春秋時代齊國的國佐出使晉國,一八七〇年法國的梯也爾出使普魯士。當戰馬壓境時,只能說些忍氣吞聲的言論,旁觀的人看了都覺得非常辛酸,更何況李鴻章這個親歷其中的人!回首十年前天津定約時候的意氣風發,好像就是昨天剛做的一場夢一樣。嗟乎!應龍落到井中,螞蟻都能困住它;衰老的好馬趴在馬廄裏,連劣馬都恥笑它。天下志氣沮喪的事,還有超過這個的嗎?在那個時候,即使有蘇秦、張儀的口才,也沒有辦法使用;即使有戰國的勇士孟賁和夏育的力量,也沒有辦法施展。除了說些卑微的字眼乞求憐憫之外,還有什麽別的辦法嗎?有人把和議的迅速成功看作李鴻章的功勞,這也是不對的,即使沒有李鴻章,日本也會和解的。還有好多人因為李鴻章犯了一些錯誤,就認為他是秦檜、張邦昌那樣的人,那麽為什麽不思考一下如果說這話的人處在李鴻章的位置上,他們的結局又將會是什麽樣的呢?所以說,李鴻章在談判中既沒有什麽功勞,也沒有什麽罪過。他的外交手段,也是英雄無用武之地。平心而論,要說李鴻章的誤國,在於前面的章節所列舉的那十二件事,而此次和議,不過是那十二件事的結果,沒有必要再去詳細評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