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李鴻章之末路(第2/5頁)

第三款 因為大日本國大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殺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耀的典法,已經在西方日歷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國日歷五月初三,下定旨意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到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和朝廷表示惋惜以及哀悼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汙毀褻瀆的外國的墳墓,由各國大使館重新修復,並且立碑雪恥,已經和各國的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墓碑由各自國家的大使館監督建立,並由中國朝廷交預估的各項銀兩費用,京城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這項銀兩,朝廷已經交清。現將要建碑的墳墓,列出清單附在後面(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朝廷不準他國將武器以及專門為制造武器的各種裝備材料運到中國境內,已經在西方日歷一九○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國日歷本年七月初四日,下旨禁止進口二年。以後如果各國認為有仍應該繼續禁止進口的時候,也可以下聖旨將二年的期限往後延續(附件十一)。

第六款 大清國大皇帝下旨答應支付各國賠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這個款項是西方日歷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國日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條款內第二款所記載的各國各教會各人民和中國人民的賠償總數(附件十二)。(甲)這四百五十兆海關銀兩,按照市場價換成金款,這個市場價按各國金錢的價格換金如下:海關一兩銀子,合德國馬克三點零五五,合奧國克朗三點五九五,合美元零點七四二,合法國法郎三點五,合英國三先令,合日本一點四零七,合荷蘭佛羅林一點零七九六,合俄國盧布一點四一二。俄國盧布,按匯率進行核算就是十七點四二四多理亞。這四百五十兆兩,按照年利息四厘計算,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的表中的各章內容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黃金償還,或者按應還款日期的市場價交易折成黃金償還。還本將在一九○二年正月初一開始,至一九四○年結束。償還各國的本金,應按每年一次的頻率償還,第一次定在一九○一年正月初一。償還利息,從一九○一年七月初一日計算。不過中國朝廷也可以將所欠的首六個月到一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延期從一九○二年正月初一起,在三年內還清。但是所有延期息款的利息,也要按每年四厘交清。這些利息每隔六個月償還一次,第一次定在一九○二年七月初一日交付。(乙)這次欠款的一切事情,均在上海辦理。以後各國分別派一名銀行董事,將所有負責還款的的中國官員償還的所有本金利息全部收集保存,分配給有關系的國家、教會或個人,該銀行出示回執。(丙)中國朝廷將全數保票的那張紙交給駐守京城的各國欽差大臣手上。這個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分別由中國特派的官員畫押簽字。這節以及發票等一切事情,都應該是由以上所述的銀行董事各自遵守本國的法令行事。(丁)償還保票財源各項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集保存。(戊)所定承擔保票的財源,都已經展開列在後面:一、新開關稅所進款項,除了先前已經作為擔保的借款,付清本利之後剩余的款項。進口貨稅增至百分之五,所增之數也用來支付此次的賠款。其中所有按照舊的規定進口的免稅貨物,除了外國運來的大米以及各雜色糧面以及金銀錢財外,都應該抽取百分之五的稅。二、所有常規海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的常規項目,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的各種進項,除歸還西方借款的這項外,其他剩下的都歸入,到進口貨稅增加到符合實際值的百分之五。各個國家現在允許實施,只需要聲明兩件事:一、將現在按照市場估價抽收進口的各項稅費,凡是能改的都要快速改為按件來抽稅。改辦一層之後,以估算計算貨物價格的基礎,應參考一八九七、一八九八、一八九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物計算的價值,是除去進口稅及雜費之後的市場總價格。這些稅費沒改之前,各項該收的稅仍照估計的價格征收。二、北河、黃浦這兩條水路,都應該治理改善,中國朝廷應及時撥款幫助。至於增稅的那一層環節,等到這條款項畫押兩個月後,馬上開始辦理,除了在畫押日期後到最遲十天已在途中的貨物外,概不得免除稅費。

第七款 大清國朝廷答應各國大使館的租界為專門辦公與居住使用的地方,並且只由使館獨自管理。中國人民一概不準在租界內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使館邊界線在附件的地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的界線,在崇文門大街,圖上標注的十、十一、十二等字樣;北面圖上是五、六、七、八、九、十等字的線;西面圖上的一、二、三、四、五等字的線;南面圖上是十二、一等字的線,這條線沿著城墻南部隨城垛的形態而畫。按照西方日歷一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即中國日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文內後附的條約,中國朝廷允許各國分別獨立自主管轄,並且可以常留兵隊分塊保護大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