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第3/3頁)

“是的,但什麽沒有結論呢?”

“有一件事,我們之前忙著查案時完全忽略了。哦,朗,我們能不能別再用陳腔濫調了呢?”

“好的。”塞林托低聲咕噥。

“查爾斯·辛格爾頓的秘密。即使它與憲法或恐怖分子無關,但至少我很想知道它究竟是什麽。我想,我們應該查出來。”

廂型車爆炸現場

·廂型車登記在班尼·阿爾-達哈伯名下(見資料)。

·運送食物給中東餐館和手推餐車。

·書信顯示他負責珠寶交易所的爆炸。紙張和稍早發現的地圖和便條一致。

·找到爆炸裝置的零件:找到托維克斯系列炸藥的殘余、電線、電池、無線電接收器、容器的一部分、不間斷電源盒。

湯普森·博伊德的住所和主要安全屋

·更多炸豆泥、酸奶、橘色油漆物證,同前。

·十萬美元的現金新鈔(工作費用?)。無法追溯來源。也許分多次小額提取。

·武器(槍械、警棍、繩索)可追溯到之前的犯罪現場。

·酸液和氰化物,可追溯到之前的犯罪現場,追蹤不到制造者。

·沒有發現手機。其他的電話記錄幫助不大。

·工具可追溯到之前的犯罪現場。

·信件顯示,吉納瓦·塞特爾被當作目標是因為她是起計劃中珠寶劫案的目擊證人。更多的純碳——證實是鉆石粉。

·送去華盛頓特區的帕克·金凱德進行文件檢驗。

·寫信者的第一語言很可能是阿拉伯語。

·自制的爆炸裝置。指紋屬於已經定罪的制造炸彈者喬·厄爾·威爾遜。目前在追蹤他。

·已經找到,正被送往萊姆住處。

波特園酒館現場(一八六八年)

·絞架山的酒館——位於上西城第八十街,在一八六○年代是一個混合社區。

·波特園當時可能是“老板”特威德等一些腐敗政客出沒的地方。

·查爾斯於一八六八年七月十五日來到這裏。

·爆炸後燒毀,很可能就發生在查爾斯去過之後。掩藏他的秘密?

·在地下室發現屍體,男性,假設是被查爾斯·辛格爾頓所殺。

·被擊中前額,武器是點三六口徑的科爾特左輪裝了點三九口徑的子彈(查爾斯·辛格爾頓擁有這種武器)。

·金幣。

·該男子有手槍。

·沒有身份證明。

·一枚上面刻有“Winskinskie”字樣的戒指。

·在德拉瓦爾印第安人的語言中,這個詞是“看門人”或“守門人”的意思。

·是“老板”特威德的坦慕尼協會裏的一種頭銜。

不明嫌疑犯一○九描述

·確定是湯普森·G.博伊德,得克薩斯州阿馬利諾的前死刑執行官。

·目前在拘留中。

不明嫌疑犯一○九雇主的描述

·班尼·阿爾-達哈伯,沙特阿拉伯人。簽證到期後在美國非法居留。

·死亡。

·搜查其公寓後,並未發現與其他恐怖分子有關聯的證據。目前進行電話記錄檢查。

·調查他的雇主,看是否與恐怖分子有關聯。

不明嫌疑犯一○九幫手的描述

·確定並非原來所形容的黑人男性,而是阿林娜·弗雷澤。拘留中。

·在其公寓裏找到槍械和現金,其他和本案沒有聯系。

查爾斯·辛格爾頓的描述

·前奴隸,G.塞特爾的祖先。已婚,有一子。主人給了他在紐約州的一個農場。同時還擔任教師工作。早年曾參加民權運動。

·據稱查爾斯在一八六八年犯下盜竊罪,被偷走的縮微膠片上有關於此事的文章。

·據稱有一個可能與此案有關的秘密。擔心這一秘密如果公開會帶來悲劇性的結果。

·參加過紐約市絞架山的會議。

·卷入某種危險活動?

·與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及其他人一起工作,以求憲法通過第十四修正案。

《有色人種每周畫報》上所報道的罪行:

·查爾斯撬開了紐約的自由人信托基金會的保險箱,並有證人看到他偷竊後離去。威廉·西姆斯探長將其逮捕。他的工具在附近被找到。盜竊的大部分的財物都找回來了。他被判五年監禁。沒有他服刑的信息。人們認為他是利用與早期民權領袖的關系而進入基金會的。

查爾斯的信件:

·第一封信,給妻子:一八六三年席卷紐約州的反黑人浪潮,私刑、縱火。黑人擁有的產業有風險。

·第二封信,給妻子:查爾斯在內戰後期參加阿波馬托克斯戰役。

·第三封信,給妻子:參與民權運動,因此感到威脅。因保守一個秘密而感到困擾。

·第四封信,給妻子:帶著槍去波特園酒館尋找“正義”。結果是災難性的。真相現在仍然埋在波特園中。他的秘密是所有不幸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