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推原論始(第2/11頁)

“因此,咱們就從這樣一點來立論吧:第二封信,根據當時的條件來看,必定出於某個在寫信之時正好是在那座房子裏的人之手;而這個人,也就是兇犯。然而,我那明智的父親大人卻指出,未必一定是這樣的情況吧;他反駁說,何以見得寫信的人不是兇手的同謀,不是受雇於兇手,在兇手本人不在諾克斯房子裏的情況下寫成這封信的呢?這當然意味著兇手無法冠冕堂皇地進入諾克斯的房子,否則他就可以親自打出這封信了……這個問題問得好啊,確是擊中要害——我昨天上午煞費苦心避免觸及這個問題,這會壞了我的事,因為我目的在於讓佩珀進入圈套。

“好極啦!現在,我們只要能夠證明兇手不可能有個同謀在諾克斯的房子裏,那就意味著兇手是親自打出第二封信的,也就意味著在打信的時候兇手是在諾克斯先生的書齋中。

“然而,要想證明這個案件中並沒有共犯,我們首先必須確證諾克斯先生本人是清白無辜的,否則的話,在邏輯上就難以自圓其說了。”

埃勒裏懶洋洋地噴出了一大口煙。“要確證諾克斯先生的清白,再簡單不過了。你們感到奇怪嗎?但這卻是明顯到了可笑的地步。要確證這一點,有賴於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世界上只有三個人知道:諾克斯先生、布萊特小姐和我。而那位佩珀——你們將能看到——由於對這個基本要點一無所知,就造成了他在勾心鬥角中的第一個失著。

“這個事實就是:正當一般人都把吉爾伯特·斯隆看作是兇手的時候,諾克斯先生卻主動——注意這一點——告訴我,當著布萊特小姐的面,說他跟格裏姆肖拜訪卡基斯的那個夜晚,卡基斯曾向他——諾克斯——借過一張一千塊錢的票子,交給格裏姆肖,算是繳納一筆敲詐勒索的款子;而且他,諾克斯,目睹了格裏姆肖把票子折起來,塞進表殼的背面,格裏姆肖離開房子的時候,這張票子一直在他的表內。我和諾克斯先生立刻就到總部去,查明票子仍在原處——是原來的票子,因為我立刻進行核對,發現諾克斯先生說得不錯,那正是在他所說的日期從銀行領出的。由此可見,這張一千塊錢的票子是條牽連到諾克斯先生的線索,對這個事實,他比誰都清楚,那麽,如果格裏姆肖是諾克斯先生殺害的話,他就應該竭盡一切可能不讓那張票子落到警察之手。他既然知道格裏姆肖有這張票子,也知道票子放在哪兒,那麽,如果格裏姆肖是他勒死的話,他當場就可把表內的票子拿掉,這應當是輕而易舉的事吧。即使他並不直接就是兇手——而只是個同謀——他也會想到把票子從表殼後面拿走,反正有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表是在兇手的手裏。

“然而,當我們在警察總部打開表殼看時,票子仍在裏面!瞧,我剛才已經講過,如果諾克斯先生是兇手的話,他為什麽不把票子拿走呢?事實上,他不僅不把票子拿走,而且還主動向我講了票子的事——當時我跟所有的辦案人員一樣,根本做夢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事——他何必這麽做呢?請看,他的行動,完全不同於兇手或者共犯所可能會采取的行動,所以我當時不得不認定:‘好吧,不論罪犯是誰,反正決不可能是詹姆斯·諾克斯。’”

“謝天謝地。”諾克斯啞聲說道。

“再不妨看一看,”埃勒裏接著說道,“這樣一個逆推而得的結論,在當時看起來好像無關緊要,卻產生了什麽後果。我們知道,只有兇手或者他的同謀——假定他有同謀的話——才可能寫這兩封恐嚇信,因為兩封信都是打在半張期票上面。那麽,既然諾克斯先生不是兇手,也不是同謀,兩封信也就不可能是他所作,盡管信是從他的那架自有特色的打字機上打出來的。關於信是出於他的打字機這一點,我昨天已根據英鎊符號作過推論。由此可見——而這是相當驚人的——打出第二封信的那個人,故意使用了諾克斯先生的打字機!目的何在呢?無非為了要讓‘3’字失誤,並且露出英鎊符號——這當然是存心的——從而構成一條線索,我認為,他打算通過這條線索引向諾克斯先生的打字機,制造一種假象:信出於諾克斯先生之手,因此諾克斯先生就是殺人兇犯。這樣,也就是另一次陷害——這是第三次了,前兩次構陷喬治·卡基斯和吉爾伯特·斯隆,都沒有成功。”

埃勒裏若有所思地皺起了眉頭。“現在我們要上升一步,進行更加縝密的推理了。請注意!有一點是非常明顯的:真正的罪犯在把詹姆斯·諾克斯構陷為殺人兇手和潛在竊賊的時候,必然會考慮到詹姆斯·諾克斯在警方心目中是否有可能成為嫌犯!如果真正的罪犯明知警察當局不可能認為詹姆斯·諾克斯是罪犯,而還硬要制造詹姆斯·諾克斯是罪犯的假象,那未免太蠢了。因此,真兇決不可能知道一千塊錢的票子的事。他要是知道的話,就一定不會構陷諾克斯先生了。於是,單憑這一點,就可以不折不扣地把一個人排除在可疑對象之外,更何況此人還是維多利亞博物館所委派的密探呢——當然,身為密探這樣一個事實,並不能必然地使其免受懷疑,只能據此推測她是清白的罷了。這個人就是在座的一位漂亮姑娘,我注意到她的臉越來越紅了——她就是布萊特小姐;因為,當諾克斯先生告訴我一千塊錢票子的事的時候,她也在座,如果她是兇手,或者甚至只是兇手的同謀,她就不會去構陷諾克斯先生,也不會準許兇手去構陷諾克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