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番 鳴釜 玫瑰十字偵探的憂郁(第5/54頁)

“那……然後呢?”我有些不耐煩。

大河內若不是在耍我,就是根本沒在聽我說話。如果他是認真的,這家夥腦袋一定有點失常了。

“是啊……”大河內再次盤起胳臂,“……這個狀況啊,這樣做應該是最好的。”

“所以說……你的意思是要怎麽做?”

“讓他也湊一腳。”

“我不懂。不管怎麽聽,我都不懂你說的那個名偵探是個什麽樣的人,不過總之他是個偵探,沒錯吧?那麽是要請他調查欺負我外甥女的那些人的底細,掌握確實的證據,再控告他們嗎?都已經是十個月以前的強奸事件了,現在還找得到不動如山的證據嗎?”

“當然找不到吧。”大河內說。

“那麽請偵探就沒有意義了呀。”

“或者說,論證據,再也沒有比你外甥女的證詞更確實的證據了。既然是遭侵害的本人這麽說,旁人是非常難反駁的,不管歹徒怎麽嚷嚷不是我幹的也沒用。雖然也有一些明明沒有受侵害,卻宣稱受侵害的假強奸事件,但那是相當罕見的。”

“那……”

“所以說,”大河內舉手制止我,“對方也心知肚明,才會不說他們沒幹,不是嗎?對方並沒說什麽事也沒發生,他們承認發生過某些行為,只是主張這完全是兩情相悅的行為。這麽一來,雙方見解的差異已經不是是否發生過事情了。爭論點在於是強奸還是和奸。然後呢……那究竟是不是強奸這最重要的一點呢,嗯,變得曖昧不清了。”

“怎麽會曖昧不清?”我感到不悅,“怎麽想都是我外甥女被玷汙了。其他還能怎麽解釋?我身為她的親人,最清楚她是個什麽樣的女孩。”

“那是當然,可是這成不了決定性的證據。是否強奸、是否犯罪,是非常難以判斷的。第三者無從判定。”

“或許吧。”我只能這麽應。

大河內嘴角依舊下垂,他一臉苦澀:

“而第三者硬要判斷的話,就必須從雙方口中追根究底地問出當時的具體狀況。例如衣服是自己脫的還是被脫的?有沒有被扯破?有沒有相當於傷害的行為?若是有的話,是哪裏被打?還是被踢了幾下?關於性行為本身,也必須巨細靡遺地問個一清二楚。”

“這……這也太不要臉了吧?”

“就算不要臉,可是不問怎麽會知道呢?”

“這樣說是沒錯……”

“光靠曖昧模糊的信息,是非常難下判斷的。例如說……一開始被打得很慘,但被打著打著,中途放棄抵抗,性行為本身是心甘情願的——也不是沒有這樣的例子。反過來的情況也是有的。情侶或夫婦之間,也有到完事之前都還甜甜蜜蜜,你儂我儂,後來才鬧翻吵起來的情況。是暴力傷害還是強奸,中間的界線十分微妙。再說,即使完全沒有踢打這類暴力行為,只要對抵抗的女性霸王硬上弓,就算強奸。縱然完全沒有抵抗,只要侵害內心抗拒的人,也應該視作強奸。”

“就算不抵抗也是嗎?”

“那當然了。”大河內板著臉說,“你想想,比如說一個彪形大漢擺出恐怖的表情瞪人,光是這樣就算恐嚇了。有一些女性也會因此嚇得渾身發軟吧,根本無法抵抗。此外,像是拿債款當把柄,或是抓住某些弱點,這也算是恐嚇吧?還有假意親切地接近人家,加以哄騙,要求肉體關系,這些都算強奸,全是強奸。其中也有人主張,所有的性行為對女性而言,通通都是強奸。”

“呃……”

這……能這麽說嗎?

“我雖然不能完全同意這種意見,不過可以了解那種心情。”大河內說。

“是嗎?”

“噯……不管再怎麽高唱男女平等,惟有這個問題,還是得另當別論。因為不管條件再怎麽完備,男女之間還是有著壁壘分明的生理差距。”

“生理差距?”

“是的,女性要強奸男性是很困難的。即便是女性硬逼男性發生性關系的狀況,如果男方沒有那個意思,行為本身還是無法成立。如果成立,就表示男方也有那個意思,對吧?”

“唔……是吧。”

“噯,例外當然是要多少有多少,但狀況大致如此——換言之,不光是強奸,在性行為這件事上,關於能否拒絕這一點,男女是不平等的。再加上現今的日本社會,對女性來說,遭到侵害的事實、受到侵害的體驗,就已經足以成為恐嚇材料了。我們不是常用被玷汙、失貞等形容這些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