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卑微的奴仆(第3/5頁)

宮殿監處分則例,共分三等十二條,其中,頭等罪五條,二等罪三條,三等罪四條,條目縷析;各處首領太監等處分則例共分三等十五條,頭等罪二條,二等罪八條,三等罪五條,條目明晰;總管內務府治罪條例,其內容無所不包,不僅範圍包容廣,治罪也極嚴格,條目多達50余條。

這些清規戒律,使得清宮太監幾乎是噤若寒蟬,亦步亦趨,不敢越雷池半步。

盡管如此,由於他們生活在皇帝身邊,仍有人可以找到適當的時候幹預朝政,結交外官,從中牟利,清宮廷史中有許多事例。

第一個便是順治朝的太監吳良輔。順治十五年,他與大學士陳之璘等串通勾結,並接受賄賂,事發,許多官員受到懲處。而吳良輔卻受到皇帝包庇,順治十八年,就在順治帝死前5天,順治帝自知不治,恐日後有人追究吳良輔的罪過,便讓吳良輔落發,到憫忠寺出家為僧。但就在順治帝崩禦後第3天,吳良輔被斬首示眾,成為第一個祭刀的太監。

第二個便是太監高雲從案。此案發生於乾隆三十九年,正在躊躇滿志的乾隆大帝,因為身邊奏事處太監高雲從將人事機密外泄而大怒。高雲從在竊知大內機密後,暗中結交大學士於敏中、軍機大臣舒赫德、尚書蔡新、總管內務大臣英廉等,企圖借勢安排自家人。事發,上述大臣受到等級不同的嚴厲處分,太監高雲從則被立正典型。

第三個是安德海案。安德海是慈禧太後身邊的太監,其相貌英俊,口齒伶俐。但他恃寵而驕,在宮中跋扈得很,甚至連同治帝也不放在眼裏,得罪了很多人。同治八年,他捏稱欽差去江南采辦龍衣,在山東泰安地方,被山東巡撫丁寶楨捉拿,奉密旨就地正法,時年他26歲。處死後,相傳,將其裸屍濟南街頭,一方面表示大清處置太監法制嚴明,另一方面也為慈禧太後正名,因為有人說安德海為假太監,與太後關系過從密切。

第四個是寇連材案。寇連材是成年後被閹入宮為監的。他於光緒十九年入宮做太監,二十一年到儲秀宮慈禧身邊當差。光緒二十二年,清廷甲午敗訊傳來,全國嘩然,憂國憂民的寇連材出於愛國的考慮,毅然上疏言政,死諫國事。因其上疏中有規勸太後歸政光緒之類的話,捅了慈禧的心窩子,她便大發雷霆之怒,以“犯法幹政”“越分擅奏外事”為罪,將其押赴市曹斬首,時年20歲。

第五個是光緒帝和珍妃太監被殺案。光緒帝親政後,任用康有為、梁啟超等實行變法,廢除了許多舊的制度,引起了保守派的反對。後來袁世凱出賣了維新派,變法失敗,譚嗣同等6人被殺,光緒、珍妃也分別被囚禁起來。這其實是一場聲勢浩大的政治運動,與太監這些奴才們無多大關系。可是,憤怒的慈禧太後不能直接將光緒帝、珍妃處死,卻以他們身邊的太監為替罪羊。分別將光緒的太監楊瑞珍、楊昌恩、張得明,以及珍妃身邊太監戴恩如以“幹預國政,攪亂大內,往來串通是非”為名,交內務府大臣,杖責而死。

可見,這些被處死的太監,有的是參與了朝事,有的則純屬受到株連。而清末聞名顯赫的二品頂戴大太監李蓮英,雖屢有幹政之嫌,也曾與外官結交,受賄頗為巨大,卻沒能受到宮規處罰。光緒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慈禧太後死後,還未過百日,在宮中生活了50多年的李蓮英便悄然離開了紫禁城。隆裕太後為感謝他在宮中服役多年,將其以二品休致,帶月薪60兩錢糧退休養老去了,真是太監中聞所未聞之事。

2.宮女的幸與非幸

在清宮档案中,尚未發現皇帝使用宮女的記載。因此,姑且可以這樣定義,後妃們使用的青年女子稱為宮女。在清宮,各處使用的宮女總有幾百人之多。雍正八年,各處每月宮女260人,乾隆二十六年,各處每月宮女約190人……而到光緒、宣統朝,各處宮女每月只有100余人,隨著帝王後妃的日益減少,宮女的使用數量也大為減少了。這也說明,在清宮中,皇帝一般是不使用宮女的,在档案中只記載了皇太後、皇後、皇貴妃等位下宮女使用額數及待遇情況。那麽皇帝宮內使用女仆嗎?應該說使用的是些年長的女仆,一般在40—50歲之間,無子女,無牽掛的孀婦,在皇帝宮內負責鋪床或其他一些不適合太監幹的細活。

但是,也不排除一些好色帝王使用年輕宮女的可能性,但這些宮女並非宮規額定,應帶有隨意性。倘內廷主位侍寢時,帶來宮女被皇帝看中,也會被皇帝擇日召幸或留於宮中侍寢,到那時,宮女的身份就要發生變化了。

宮女的來源

清宮選拔宮女,最早於順治十八年,規定:“凡內府佐領下,內管領下女子,年至十三,該佐領內管領造冊送會計司呈堂會奏,交總管太監請旨閱看。”即內務府滿洲上三旗下校尉、廄丁、披甲人、護軍、蘇拉、匠役、閑散人、筆帖氏、領催、庫吏、鐵匠等包衣之女,俱應入內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