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罰(第2/3頁)

在19世紀,仍然不斷有人試圖糾正這一明顯缺陷,但他們的努力都付諸東流,這表明法律之根本假設已經完全遠離其前現代的源頭。1822年的《取締流氓法》短暫地恢復了詹姆斯一世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所有妓女……如不能為自己提供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將被視為無所事事及妨礙治安分子”。但兩年以後,另一項法案重新確立了以下原則,只有確實妨害治安,才應受到懲罰。19世紀60年代通過的三部《傳染病防治法》授權警察可以在特定的軍事區域鑒別出“賣淫”的女性,然後強制登記。這一批準與管制賣淫的制度結果引起了極大爭議,而在一次全國性的運動之後,這部法案於1886年被廢除。

最後也是最顯著的變化是,對於妓女與老鴇的懲處法律呈現出式微之勢。直到17世紀末,對於這類罪犯的訴訟仍然非常普遍與有效。在17世紀70年代早期,首都每年可能有四百或五百名妓女在主要郊區被開庭審理,占到所有罪犯的四分之一。到了17世紀90年代,改革社團的力度更大,尤其是在倫敦城內,其每年都要使數十名妓院老板被判刑。然而在18世紀前半葉,訴訟的數量持續下降,到了世紀中葉,法律實際上已經不再處理此問題。1748年,霍爾本新來的高級警員桑德斯·韋爾奇雄心勃勃地試圖恢復法律這一功能,他親自起訴了倫敦三個名聲最壞的妓院老板:“明星”妓院的彼得·伍德,“王冠”妓院的伊麗莎白·歐文以及“葡萄串”妓院的安妮·艾弗萊特,都在斯特蘭德。他自己手下的小警員充當證人。另外,還有大約一百名妓女在這一年遭到指控,其中有人還被多次指控。然而無人被定罪。

這更加值得注意,因為在18世紀早期的時候,老鴇與妓院還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敵意。當時的流行做法是低調處理妓女自身的個體責任,而嚴懲背後的唆使者。首都的妓院同樣被挑出來,作為搶劫、盜竊及嚴重不法行為的重要源頭。結果就是,18世紀中葉出現了更大的努力以根除這一問題。1752年,議會通過了一部新的“法案以更好地阻止盜竊與搶劫……並懲罰那些經營非法場所的人”,意在解決法律上的困難。其宣布最常見的訴訟策略不合法,並提供高額獎勵,強制教區承擔訴訟費用;但其效果卻微乎其微。1758年,桑德斯·韋爾奇已經是一名治安法官,他對於法案甚至沒能夠打壓“公開與無恥的妓院”而感到沮喪。也是在同一年,盡管桑德斯自己孜孜不怠,但在擁有七十萬人口的整個倫敦市內,可能只有不到十或十五起針對妓院的成功行動。接下來的十年中,這一法案對於改革風俗的新社團而言同樣失去了效用。因此到了18世紀晚期,即便還有同情者的支持,有狂熱者的努力、私人的慷慨資助以及定制的立法,但都已無法有效地壓制妓院。

造成這一後果最明顯的原因就是費用。早在17世紀90年代,各種針對不道德行為的提案就已經試圖解決這一問題。盡管改革社團籌集並支付了高額法律費用,但它們從來就沒有足夠的資金處理每一樁案件,更不用說對其監控的所有妓院提起訴訟。多數妓女對其狠狠回擊,不僅堅稱自己無罪,而且還對改革者發起了麻煩的反向指控,在法律上阻礙他們,在經濟上拖垮他們。相對而言,其他道德罪行的訴訟就較為容易,花費也更少。當新的改革社團於18世紀50年代晚期最早成立後,它每年能夠指控六千多名不守安息日者、賭徒及酒鬼,並分發四萬多本書籍與小冊子,花費大約七十英鎊。而當它開始參與反對賣淫後,其資金狀況日益捉襟見肘。其年度支出有三百到四百英鎊,而其中至少一半用來應付來自經營非法場所老板的惡意訴訟。反訴的壓力如此巨大,以至於這一新社團在1763年被打垮,當時贊善裏一家妓院的鴇母利用偽證贏得了社團的懲罰性賠償。

因此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在於,經驗老道的性罪犯對於法律知識越來越熟悉。針對這類人群的訴訟一直以來就特別困難,而到了18世紀,勝負的天平似乎已經決定性地倒向了這些人。一位牧師在1734年抱怨,自己很沮喪地看到妓院如何通過“唆使虛假的證人,以及在庭上出示偽證”來蔑視正義。與自己的對手比較起來,老鴇們和她們的合夥人錢袋越來越鼓,操縱法律越來越得心應手。一個重要的因素似乎是律師的加入,其影響力在世紀之交就非常明顯,他們在程序上向一些針對妓女與老鴇的訴訟提出了挑戰。到了18世紀30年代,事務律師與訟務律師已經普遍在各類案件中代表罪犯出庭,參加審判,希望提出申訴或得到賠償。在威斯敏斯特,法官經常為了應付妓院老板與常客對於警員的惡意訴訟而花光了錢。在18世紀中葉,甚至連妓女有時都會求助於律師,而到了18世紀末,她們中有些人對於走法律程序已經信心滿滿。在1791年,一名年輕女性被鄧加文子爵搭上,當他們之間的交易出了問題後,她馬上告他盜竊。她沒贏下官司,但是這場訴訟曠日持久,進行了六個月。在早先,一個不識字的倫敦妓女因為此種事而把她的貴族顧客告上法庭,這是不可想象的(她的名字叫伊麗莎白·威爾登,別名特勞頓與史密斯,當遭到盤問時,她坦率與自信地談論著自己的生活與職業,而她的律師是由一個理發師推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