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第6/27頁)

通過對比可知,順德的情況還稍好一些。因為相較湖廣、浙江和南直隸的其他各縣,它上納京師供應很少,也沒有被要求去長途解運它的稅糧,更沒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縣那樣,提供官馬的馬差(第三章第二節)。除開喪失的官田,順德的土地占有與使用情況也較為簡單,從來沒有產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樣復雜的土地租佃關系(第四章第二節)。

這些復雜性是隨後一些章節的主題。這裏首先進行一個大致的觀察,即絕大多數的復雜性都有一個長期形成的歷史淵源。馬差始於洪武皇帝的法令。大運河缺乏中央財政的支持,導致了對稅糧運輸不同的和額外的加耗,這是起源於永樂時期。第一個永久性的稅糧改折方案發生於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決一個臨時性問題而把比例固定,並沒有考慮到它會對將來的管理產生什麽影響。稅收收入的側面收受,是明王朝締造者的基本政策。一個似乎不可能發生的事實是,到了16世紀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賦結構變得過於復雜,已經無法再進行徹底的簡化。任何深層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管理的完全崩潰。

然而,稅收體系是一個整體,如果白銀能正式被宣布為國家財政標準,而余下的實物稅收能夠被通行改折為白銀,那它就仍會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會稽縣的田賦以銀征收的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82%〔31〕。1591年,山西臨汾縣,95%的田賦用白銀來支付〔32〕。1585年,廣東順德縣的田賦及其加耗,已經百分之百地徹底用銀征收了。即使是在16世紀晚期,運送到京師的漕糧,也只有大約250萬石糧食,不到帝國田賦總額的10%(第七章第一節)。然而,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消除以糧食石數作為基本財政單位的方式。

沒有采取以白銀作為標準和完全改折,是有許多原因的。改革會損害掌管內府庫太監的利益。如果以白銀來作預算,朝廷自身也將會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現存體制下,它依靠以糧食作為財政單位,在一些地區內可以隨意伸縮。可以按照喜好,確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納比率,並且強制要求地方坐辦各種物資,而不考慮和當地物價的關系。此外,全國各個地區的糧食價格和白銀供應量也有很大的不同,這也會產生一些問題。

即使絕大多數困難能夠被即時解決,對體制任何有意義的重建,都需要有一個不同的國家管理觀念,因為它將不可避免地影響整個帝國的結構。宣布以白銀來作為國家標準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戶部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銀庫將會導致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相分離。加強省一級後勤保障能力將會要求增加工作人員和行政預算。完全取消實物稅和強制性徭役,必將會要求提高正稅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調節的預算來替代定額稅收體制,並要對鄉村地區實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說,明後期的政府既無能力亦無雄心去進行這樣一項根本性的變革。即使是到19世紀晚期,清代的改革家們也無法完成這一變革。

因此,16世紀的稅收結構包含了許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源於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決定,被恭敬地奉為習慣法。隨著時間的流逝,將會愈加難以進行一些細微的調整。王朝建立之初,當帝國政府還妄稱擁有廣泛權力的時候還不能實施有效的控制。到了16世紀,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強權力,又不願意放棄控制範圍。

因為中央政府不能推進所需要的改革,簡化賦稅征收的努力,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員,通常是知府和知縣的頭上。他們改革的範圍必然很狹窄,他們的努力也不能互相協調一致。16世紀晚期,絕大多數的官員只有三年的任期。由於“回避法”〔33〕,他們通常被委派到很遠的地方。用顧炎武的話來說,即“風土不諳,語音不曉”〔34〕。當一個官員熟悉他自己轄區內的具體事務時,他的任期也就快要結束了。

在進行地方稅收改革方面,地方官員們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他們之中的許多人都要受到長期的阻撓,會遭受挫折。1547年,浙江會稽縣知縣試圖將該地區64種稅則合並為三大類。他的建議被送到了其頂頭上司紹興知府那裏。知府征詢自己的佐貳——官糧通判的意見,討論推行這種新方法的可行性,以及它對本府管理及公共輿論可能的影響。考慮到這一點,知府特別指出,任何重新將稅收歸類的行為,都只能局限於附加稅和加耗,由於基本稅額實際上是一種“成憲”,因而要被排除在討論範圍之外。這個計劃又被送到代表布政使的分守道長官那裏。在他的指示下,一紙公告送到了府縣衙門,要求“各鄉耆舊”發表自己的意見。該地區有影響的人被單獨召見並征詢意見。由於會稽也是一個鹽場,從灶戶那裏征收的田糧已經成為當地鹽政收入的一部分,故而也需要征得帝國巡鹽禦史的許可。新的稅收法令上呈後,經由省級行政機關和巡撫獲得最後的支持。當地的稅率後來確實被分成了三大類,但每一類都有如此多的例外,例外之外還有例外,因此很難說還存在多少種類〔35〕。結果,這個最初的建議實際上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