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第5/27頁)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總的財政方法,它就不會放松對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稅收不斷地為各級政府提供經費,不僅每項賬目都有各自的額度,而且還必須足額征收,既不能超額,也不能短缺。此外,稅收解運人與解納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說法,一直到16世紀中期,鄉村各種不同款項的征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經手。由於收稅是如此的缺乏整體性,以至於村民每隔幾天就會碰到征租索錢之吏〔24〕。因此,地方官員感到不管有無上級政府的法令許可,都有必要進行一些基本的改革。

實際上,各種各樣的役不僅僅分別攤入田賦之中。它們也源於其他稅收,依照同樣的稅收計算原則而部分或全部地進行征收。順德縣征收均平銀是為了取代對一定數量的裏甲物資征索,以及原則上取代裏甲正役。均徭銀取代了力役。民壯起初也來自於裏甲。因此,這三種征收都是按“丁”征收。考慮到該縣稅收水平很低,危害還不會太大。如果所說的差徭已經取消,而整個財政負擔也合並到田賦之中,過分簡化的益處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原則上,必須堅持所有的丁都有為國家服役的義務,不管他們有無財產。廢除這項原則就將會損害帝國的統一性。將丁作為稅收單位的好處是,如果納稅人不付錢,他們也可以被召集起來親自服役。這就是為什麽上面只提到了三種征收辦法,保留了一些人頭稅特征。然而,其中任何一種都不是僅僅作為一項人頭稅,大部分負擔都是攤於田土之中。稅收結構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簡化,是因為它服務於多種原則和多種目的。

將官米保留為一項財政名目,是傳統的強烈影響的又一個例子。16世紀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經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節)。這能從包括順德等在內的一系列地區看出來〔25〕。但也仍然有一些州縣宣稱在當地仍然保有這項田土〔26〕。由於無法進行有效的調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據確定的份額繼續上交官米,帝國政府就只好不追問細節。盡管如此,它還沒有決定把取消官田作為一項基本政策。結果是絕大多數的州縣,都將官米保留為一項獨立的統計款項。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世紀中期以前就沒有了〔27〕,但在1610年的全省統計上,仍然保留了此項收入,即征收官米657274石和民米1871519石〔28〕。因此,並不僅僅是在順德,其他地區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實際上,通過地方官員的機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財政項目,仍能被利用起來服務於特定的目的,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將其與金花銀征收聯系起來。從1436年起,大約400萬石糧食的田賦,已經按照每石0.25兩白銀的比例,永久地折納成白銀。這項收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節)。順德分擔這項金花銀的數量大約為4000兩白銀。從1585年起,以官米名義征收的款項作為金花銀解運京師〔29〕。當官米不夠時,則挪用部分民米,以維持平衡。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員確定為每石0.2653兩白銀,實際上代表了金花銀基本折納比例並加上接近於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當地的所有納稅戶負擔官米的損失是不合理的,但通過這種分配,命令的強制性被有利的折納比率緩和了。地方官員可以宣稱,一定數量的糧食仍然作為官米來征收;同時,通過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的項目來征收,以確保有足夠的收入來完成金花銀。金花銀運抵京城後,是被單獨管理的。對於每個納稅戶而言,他們都被同時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民米額,對於以後進行額外加耗也很方便。因為正如已經指出的那樣,官米是基於田土面積而民米是基於糧食收入而征收的。

順德縣的稅收結構看上去顯得比其他地方更為復雜,其原因是縣志在列出稅率後,又給出了精確的計算方法。這種細節通常要被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這類計算方法決不意味著其稅收結構簡單。正如一個現代的會計在計算顧客的所得稅時,是由自己處理技術細節以簡化稅收程序,同樣的,其他州縣沒有出版稅收計算方法,但可以從它們稅率中的小數點中覺察得出來。

交錯補給線在帝國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網絡,這是稅收改革的另一個實質性障礙。其不僅難於梳理也難於了解。供應首都的土貢,就明顯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稅收項目復雜化。因為原則上,要從公共稅額中拿出一定數額用以補償這項費用。1590年,南直隸的上海縣被要求向太醫院上交12兩白銀以替代當地應交的藥材。在理論上,這項支出與其他幾項一樣,依然是分配到每個納稅人以及該地區的每畝納稅土地之中〔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