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第4/27頁)

復雜性的原因

在16世紀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稅收方式中,順德縣的稅收方式絕不是最復雜的,當然它也不是最簡單的。因為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稅制方面的特殊問題,所以不可能引用一個典型的個案。但絕大多數復雜的方法,都有一個共同的起源。結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卻都是相似的。順德縣的稅收管理,已經被描述得相當清晰,因為它的縣志已經通過更多的解釋方式,逐步得出了征稅的比率。

在導致稅收結構諸多復雜因素中,農耕方式是不應該被忽視的。種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種植時,它對田主有決定性的影響,因為它導致了耕地的分割。對不同坡度的稻田進行的灌溉,因地貌不同而顯得更加復雜,無法進行大規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認為,在他的家鄉,屬於南直隸的華亭縣,一對夫婦只能耕田5畝至25畝,這種情況在許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適用〔17〕。這導致了將耕地分成很多小塊,有時甚至考慮不到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何良俊還進一步證實,一個民戶可能擁有二十塊分散於各處的小塊土地,而這些小塊土地的總稅額,則在0.1—0.2兩白銀之間變動〔18〕。

大約在1525年,浙江省嘉善縣的每個裏的納稅面積,被記載為“不下3000畝”〔19〕。當它與110個納稅戶相除時,意味著平均每戶擁有的土地,包括山地和池塘,接近於30畝,或者說略少於5英畝。當時,一些小塊的土地被進一步分成更小部分的做法是很普遍的。有時,為了出售或典當,甚至有將一畝土地分成很多塊的情況。傅衣淩最有揭示性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許多實際的例子。在福建省永安縣的小村莊裏,發現了這種自16世紀以來,小塊土地因出售、典當協議及家庭契約而產權變動的情況〔20〕。傅衣淩所舉的例子很小,因為他所用材料的類型,肯定是非常少的,而且從來沒有被傳統史家視為可信的資料。韋慶遠引用的1644年南直隸祁門縣一戶的清冊供單,也有相似的意味。這個納稅戶,總共有不少於32畝的土地,其中包括分散於4個不同村莊的8塊土地〔21〕。事實上,此類記載能不時被發現,表明了在明代後期,地主在各地擁有小範圍的田產,絕不罕見。對耕地產權的分割,還可以從1566年版的南直隸《徽州府志》及1572年版的浙江《會稽志》得到進一步證實〔22〕。

這種局面對稅收管理形成了一個雙重問題。稅收法規必須同時應付眾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少量的中等田主和大田主。為了照顧到小的納稅戶,稅率不得不固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內,回旋余地受到限制,而且增加附加稅也必須非常謹慎。原則上,大土地所有者承應重役,但田土產權分布的零星性,又使得富戶很容易以不同名字分開登記不同土地,以此方式來逃避過重的支出。順德縣的稅收方法顯示出突破此兩難局面的嘗試,它拋開了分等級的“丁”並讓所有的壯年男子按統一的標準納稅,通過采用抽象的“丁”和將十余項附加稅附在基本稅額之上的方式進行征收,力圖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稅收負擔。如果中等田主和大地主的所有地產合並到一起,絕大多數復雜性無疑會被消除。如果那樣的話,較重的稅率就能直接加征到這些富戶頭上。

田賦的評估單位畝很小,但支付單位卻過大。與唐宋時代以銅錢為財政單位不同,明代從來沒有發展起一套有效的貨幣體系(第二章第四節)。問題在於,當稅收中使用沒有鑄成銀錢的白銀時,即使是這種貴金屬的最小重量,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在16世紀中國的南方和中原地區,0.6兩白銀差不多是一石稻米的正常價格。即使是基本稅額被簡化到每畝0.03石糧食,計算成白銀也要到千分之一兩,而對基本支付的附加稅也不能固定為一個總的比率。相反,每項都有一個單獨的比率;例如在順德,均徭是按每石民米0.1403兩白銀的比率征收〔23〕。實際上,沒有哪位納稅戶以整石交納民米,而多為1石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折銀更小。就技術角度而言,如果一開始就將多項附加稅率固定,那麽將這些附加稅合並為一個較大的部分是很容易的。而附加稅的隨後合並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如順德的例子所顯示的那樣,幾項役銀都代表著不同的開支。稅收中側面收受的存在,使得合並這些收入變得極端困難。帝國中央政府沒有建立起區域性的銀庫,省級官員也沒有建立起集中管理的銀庫,即使白銀已經廣泛地應用於賦稅征收,由於沒有通過銀行技巧來處理公共基金,現金的流動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序,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或者從帝國一端到另一端的許多商品輸納只不過是被等價的白銀輸納所取代罷了。認為使用白銀是財政管理上的一個重大改進的想法,沒有什麽實質的理論意義,它不過是類似於在不同的樂器上演奏同一種曲調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