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

明代的稅收制度一經確立,就僵化不變,矛盾重重,極大地阻礙了這一體系的運作。上一章已經對此進行了說明。盡管16世紀晚期田賦征收的基礎較為廣泛,但明初所確立的事無巨細的稅收評定做法卻一直還起作用。附加的各種零散的稅額使得稅率十分復雜。在估算每一個納稅人的負擔時,每一項國家的支出都必須單獨進行考慮。這種方案即使在現代社會,充分利用計算機來輔助計算,都很難施行。而在明代,這些事情讓地方政府疲於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論上的絕對平等,但為了確保稅收有一個廣泛的、普遍性的基礎,也很有必要保護單個納稅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詐勒索的損害。但是,明王朝並沒有進行這方面的努力,這就造成了雖然上層的稅收管理還比較穩定、合理,但在下層卻是搖搖欲墜。如同其他的權力結構一樣,財政事務的責任是沿著一種向上的方向,從下級部門到上級部門,從民眾到政府。上級部門不對其下屬負責,他們甚至也不必去解決下屬部門的技術性、細節性問題。這一制度的各種不切實際之處就這樣在最下層累積起來,理論與實際嚴重脫節。

所有這些情況使得在稅收體系中無法推行連貫的經濟政策。其運作反而取決於通行的社會價值觀、地方紳士的權力以及習慣性做法。田賦管理反映了傳統中國社會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它既不是一個完全有秩序的、和諧統一的社會,同時也不是完全沒有理性的社會。稅收法律依據情況的不同,有時候非常僵化、嚴格,有時候又非常寬松。

現代的對於明代管理腐敗進行批評的人們力圖造成這樣一種印象,那就是這些腐敗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個巨大的陰謀。這既不是事實,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們將會看到有許多明朝的官員在其施政過程中都是盡力去實現公平與公正。事實上,在他們的著述中已經把大多數陋習揭露出來了。但是他們的努力無法彌補基本制度的缺陷。

第一節 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

征稅準備

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一次性征收全年的土地稅,這樣不僅對納稅人來說是一項難以承受的財政負擔,而且對於管理物資與資金的地方政府來說也有巨大的壓力。明代的稅收分幾次交納,通常來說不會少於4次〔1〕。

在16世紀,稅收的最後截止期限依地區不同而不同,要視地方習慣而定。但地方官員為了管理上的方便總是進行一些小的變動,以便他們能夠在截止期限內完成稅收解運。賦稅的大宗通常是主要作物收獲後立即征收,在這時候,土地所有者最容易籌集到現錢。南方的大多數縣,征收開始於農歷十月末,相當於公歷11月或12月初。而在山西的一些地方,征收開始於農歷年初,但先期交納的兩部分為“丁站”之役,而田賦的大宗卻是在夏秋兩季征收〔2〕。在山東,役銀在農歷五月征收,有時也在六月,這時小麥和大麥已經收獲〔3〕。

在長江三角洲,征收時間比較復雜,每石平米(見第三章第二節)同時包括白銀、棉布、糧食,長運和地方對撥費用也包括在內。例如,在嘉定縣,平米一石,先征銀0.33兩,秋末起征。明年農歷正月之初,征北運米,這包括為京師征收的漕糧。然後輪流征收解運地方的本色或折色,這部分數量不大。所有這些都必須在陰歷三月、四月完成,有時拖到五月,這樣就使得稅收征納不會拖到農忙季節。棉布或者其替代物,在其收獲後征集〔4〕。

為了防止運輸漕糧到北京的船只由於春天的洪水而耽擱,朝廷分別於1564和1570年兩次下令要求漕糧務要在年底之前終兌完畢〔5〕。這給地方官員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他們不得不相應地修改稅收征納時間表。

每個納稅戶的稅額依據實征冊來計算。至少理論上要求算出一個極其精確的比率,以保證同本縣稅額完全相符〔6〕。從1583年起,所有各省和直隸各府都編輯了《賦役全書》〔7〕。《賦役全書》羅列了所有的賦役及耗派項目,一直到縣一級。其目的是固定十年內的年度預算,下次編輯再行修改。然而,固定的預算也只是一個指導性方針,實際征收時每年都要調整。

在每一個縣,漕糧、南糧、北邊糧以及對撥地方的額度都差不多是固定的。任何一項稅收都可以部分折納銀兩。折納的數量與折納比率由上級部門決定,有時候也必須修改。解運方式與折率的變化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地方一級的征收,每一個納稅戶的數額也要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