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6/23頁)

在張居正在任的最後幾年中,他試圖設法消除這個最後的障礙,包括李偉的影響(見第七章第三節)。但效果僅是暫時性的,解運人的命運總是難以預料,充滿了危險。1600年,嘉定縣典史因解送的官布不中額而系獄於北京〔73〕。1621年,山東巡撫要求民間解運人由官方解運人代替,但其中有一個縣對官解比民解好的觀點提出懷疑〔74〕。一些官員實際上還認為由精明的民間代理人解運更為周全。一旦官布在北京被拒絕接收,不僅官方解運人要被拘禁,同時數以千匹的棉布也要被退回起運地,納稅戶不得不再重新交納新布。如果解運人是僉派而來的,則只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相比而言,這一改革在山東、河南等北方各省推行較為成功,因為這些地區解運的距離較近〔75〕。同時,官解稅銀要比官解實物更為成功。在南直隸松江府,供應北京宮廷的物資一直采用民解。在一些地方,上供棉布改由官解之後,卻行之不繼,不得不又改回民解〔76〕。

在一些沿海地區,解運者還要履行其他職責。這些地區要負責海島軍衛的供應補給。海島懸崖峭壁,進入十分困難,而且本地糧食供應匱乏。通常情況下,知縣要以一定數量的銀兩而不是糧食交給解運人,希望他們能夠解決供應問題〔77〕。

第二節 影響一般管理的因素

稅糧定額和相關因素

16世紀晚期,帝國政府的稅收管理改革十分有限。戶部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完整的土地統計數據。有明一代,從來沒有系統地進行過土地清丈。洪武皇帝零散進行的土地清丈(見第二章第二節)以及張居正在1581年所進行的全國性土地清丈(對於其復雜性將在第七章第三節進行全面論述)都沒有以任何統一的標準為指導,也沒有確切的結果。這樣獲得的數據似乎從來也沒有匯編成全國性統計數據,戶部也無法依據這些數據進行征稅。對戶部來說,惟一可利用的統計數據是1587年出版的《大明會典》所記錄的1578年的統計數據。然而這些數據並不準確[1]。

田土面積數據的缺乏很容易造成逃稅行為,當然這也不是最嚴重的問題。據記載,只有湖廣及福建沿海地區有一些成片的土地不交納賦稅〔78〕,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管理的邊緣地區。而在其他地區發現沒有登記的田土則是一些孤立的事例。盡責的地方官員總是不斷地向逃稅之人催征稅糧,可是也有一些欺隱田糧之人因為有官方身份,總是設法挫敗知縣的努力。知縣在催征無效之後,可能將他們的名字連同其田產記載在地方志中,以此顯示出法律執行松弛決不是普遍存在的〔79〕。

一個更緊要的問題是稅收的重新分派。地方官員總是有一種或另一種冊籍,而中央政府又缺乏進行大規模稅收調整所必需的、全面性的統計數據。地方定額稅收從14世紀晚期開始就很少進行調整,所以這種地區定額還是當時課稅的基礎。

田賦稅額以糧食石為標準,但各地不一。南直隸松江府3個縣的田賦加在一起與整個廣東省持平,而廣東有75個縣、1個州。上一章中我們也注意到上海一個縣的稅糧定額是福建漳州府的三倍,而漳州府包括10個縣。陜西紫陽縣則更為極端,它是最窮的地區之一,每年的田賦收入是341石糧食,不到上海縣的千分之一〔80〕。

到16世紀,一方面,人口密度、農業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平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各地的稅糧定額卻是200年以前確定下來的,這既不能反映不平衡的情況,也不適合進行重新調整。稅收制度過於陳舊,失去了調節經濟的活力,甚至已經不適應經濟的發展。每一縣的田賦固定,類別也不變,又因為府州縣官一般在任時間不長,因此當地的田主總會在稅收管理中占據上風。

貨幣制度也是弊竇百出,中央制定的計劃難以執行。在宋代,銅錢被確立為統一的財政標準,即使在元代,早期也是以銅錢來估算田賦。需要征收實物時,是按照銅錢來估算,一些地方志記載了這樣的情況〔81〕。這就使得稅收賬目容易統一。明朝計算稅額,則主要以糧食為計算標準,這其實是一種倒退。當16世紀田賦的大部分以銀折納時,這種估算標準在賬目上引起了很多混亂。各地糧食價格以白銀來計算有很大不同,也有季節性波動。在15世紀,當稅收折銀時,為了暫時的方便而沒有考慮糧食的價格,從而造成了一些混亂。在16世紀,當各式加耗、加派及役部分地攤入田賦之中時,我們很難說財政標準是白銀“兩”還是糧食“石”。1578年,湖廣布政使司應該解運102400石糧食協濟貴州,該銀30720兩〔82〕。1591年,臨汾縣征秋糧48449石,該銀49769兩〔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