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5/23頁)

稅收支付

每當田賦的一部分被要求用白銀來折算時,實際上就是繳納白銀。沒有證據顯示清代地方的稅收常以銅錢來代替白銀。顧炎武所說的由於不能在截止期限到來之前完稅而自盡的事例,本意是為了證明不發達的省份即使在17世紀也不適合稅收折銀的觀點〔56〕。他提到山東德州府是惟一的以銅錢支付部分稅收的地方。在16世紀後期,白銀十分短缺,一些管理者擔心稅糧折銀可能會壓低當地的糧食價格。例如,在浙江崇德縣,糧食產量無法滿足本地的需要,當收獲後征收田賦時,納稅戶寧願典當糧食籌集白銀交稅也不願意賣掉糧食。當各戶自產的絲織品上市時他們就可以有錢支付當息贖糧〔57〕。

眾所周知,實際征銀的小數位有一個固定的標準。1661年,當清朝政府清理長江三角洲地區的逋欠錢糧時,官方甚至列出小至0.001兩或者0.0007兩白銀的欠稅〔58〕。這似乎表明計算的精確程度達到小數點以後的四位數。這種做法很可能就是開始於明代。

火耗也稱“耗銀”,其起源同樣不很清楚。17世紀中期,顧炎武提到火耗“蓋不知起於何年”〔59〕。毫無疑問,由於上級政府要求全額完納折銀,因此火耗也就成為必要。金屬熔化後再重新鑄造總是有耗損,一般為2%。歸有光曾提到在16世紀50年代,蘇州府稅銀“火耗”按3%征收,這個比率還比較合理〔60〕。1562年,當海瑞任浙江淳安知縣時,當地的慣例是耗銀為5%,他將其降至2%。這樣做的實際結果是使得一些費用有了節余,但其他方面則有虧賠〔61〕。

整個16世紀,這種不正規的額外費用受到廣泛批評。1594年,一位監察禦史說納銀0.1兩,耗銀就達0.05兩,增加了50%〔62〕。當然,這可能是一比較特殊的例子。

熔化和鑄造白銀會有損耗,這由櫃頭負責賠付。地方官員並無正當的理由去征收正稅以外的耗銀。然而,裏甲正役並不足以保證地方政府經費預算。16世紀中期以前,地方政府還能夠比較自由地支配罰贖銀錢,此後,這部分費用也逐漸上納給中央政府(見第六章第二節)。官員們只好加征耗銀。不過,在許多地方,知縣僅僅要求銀頭支付像額外的公家買辦、迎送上官以及他們自己出巡的費用〔63〕。

因此,在16世紀的最後25年間,“耗銀”不再是一種額外的支出項目,而是成為一種收入來源。官吏們開始利用這部分錢來貼補他們的俸祿。這部分費用留存於縣的部分被稱作“常例”,供納上級政府(包括府衙)的部分被稱作“羨余”。這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是絕對的非法,它既被官場上所接受,也為一般民眾視為當然〔64〕。盡管銀頭還要對這些費用承擔總的責任,但這些額外的銀兩是要從納稅戶中榨取。耗銀是作為一種慣例而附加征收,並不正式地記入賬目之中。

有一些零星的資料顯示,甚至在17世紀早期,地方官員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資金並不很多。一位浙江省的官員對通行的做法有如下的描述:銀兩從“銀櫃”中取出後存放在縣庫中,直到要解運之時,才熔鑄白銀成錠。當管理縣庫的吏員完成任務後,他要按50兩扣除1兩的習慣將所扣之銀兩交給知縣〔65〕。顧炎武在17世紀中期就提到火耗“正賦之加焉十二三,而雜賦之加焉或至於十七八矣”〔66〕。

稅收解運

一直到16世紀中期,除漕糧以外,稅收多為民解。然而,在16世紀60、70年代,越來越多的稅糧運輸開始由地方政府接管,這是當時改革的一部分。紹興府在1568年推行一條鞭法改革,宣布今後凡至白銀500兩以上就要差佐貳、首領官等解運,達到白銀300兩到500兩之間則由殷實候缺吏員解運〔67〕。在長江三角洲,官布的解運也曾一度由政府負責。蘇州府的吳縣為此還專門置田一塊,指定其收益作為解運官布的費用〔68〕。

當然,並不是所有這樣的改革都能取得成功。因為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常常不足而無法完成所有各項解運任務。1573年的一條法律更是禁止知縣派遣諸如蔭醫、武職等輔助人員作為解運人〔69〕。解運的費用也是一個問題。甚至在17世紀早期,浙江衢州府各縣還沒有資金解運稅銀到省城,而從當地到省城的距離才250英裏〔70〕。而另外一個影響改革的實質性障礙就是普遍存在的腐敗行為,這在京師十分盛行。

在首都各接收倉庫的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向地方解運人索取錢財,這是公開的秘密〔71〕。交納白銀比較簡單,銀的純度由銀匠與解運人共同保證。而實物稅收則要由內府宦官監收,他們可能因為不滿意其個人所得,借口質量次而拒絕接受解運來的物品。在倉庫進行交接時,解運人和接收者之間由專門攬納之人進行操作。任何解運人都恐怕其貨物被定為低等,但是拿出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確保順利交納。16世紀後期,在稅收解納過程中聲名狼藉的攬納之人是武清伯李偉,他是萬歷皇帝的外祖父〔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