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

無可否認,明代後期的田賦,雖然不如美國20世紀的個人所得稅復雜,至少也旗鼓相當。當今的所得稅之所以復雜,是因為稅收明細表必須處理很多種特別的事例,在這其中,最復雜的要數上層集團的納稅情況。然而,明朝體制的復雜性,包含了所有的納稅人,從擁有5畝土地的小戶,到擁有5000畝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如此。這就使得稅收結構難以描述。此外,盡管明朝的地方稅收遵循著一個總的模式,但在各府之間,有時甚至在一縣之內,也存在著許多內部的變化。

考察財政制度的傳統方法是以一個大致的描述開頭,然後解釋術語並給出圖表。我並沒有完全拋棄這種方式(田賦制度的主要特征已經進行了說明,可見第一章第二節及圖3,那裏做了概括性的介紹)。但在處理明代稅收體制時,這種方式卻有其局限性。一個對此問題更詳細的研究將會很快表明,沒有辦法列舉出所有的情況並包含那些發生過的例外。在這種情況下,概括就很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因此,此章將按這樣的順序進行:首先,選擇一縣的稅收規章進行論述,並探索其復雜的淵源。這也應該為相同制度下的其他事例提供有價值的視角。其次,略述主要的地區性差異。第三節的主題是正賦和役的合並,它是一個導致情況復雜的根本性原因,並且還是明代財政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隨後是對剩余一般稅收名目進行解釋。雖然列舉了所需要的數字,但對賦稅征收總水平的討論,將留待下一章《稅收管理》中進行。

符號略語:

(A)=全部折銀 (DAS)=直接納銀 (FCSP)=有可能進一步折銀

(M)=絕大部分改折 (R)=很少改折 (P)=永久改折

(S)=部分改折,亦可用於加耗 (TP)=可用於坐辦 (VR)=幾乎不改折

圖2 16世紀晚期的田賦結構

換言之,對特殊個案的局部精確評估將會先於全局總括,某些結論的給出將會早於對大量數據的梳理。對制度進行的動態分析,也將早於詳盡的術語解釋。

這種順序調整,因主旨而定。明代田賦絕非完全靜態,而是受到控制與反控制增長的制約。我們可以經常從這些不協調中發現變化的依據。如果能確知在其增長過程中何處受到控制,何處又缺乏控制,那麽理解田賦的結構和功能也就不會那麽困難了。

第一節 稅收結構的復雜性

復雜的程度:以順德縣為例

1585年版的《順德縣志》中的《食貨志》部分講到,該地佃農通常是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2石稻谷(unhusked rice),相當於0.9石的稻米(husked rice)。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為每畝0.03石米,則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由於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額也就占農作物總收成的1/60。縣志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麽還會有稅收過重的抱怨呢?〔1〕當代史家也許會問同樣的問題。然而,在回答此問題之前,有必要描述一下稅收估算的地方背景。

順德屬於廣州府,位於現在西江東南岸的廣州附近。這裏的氣候和土壤都適合種植水稻。丘陵土地只占本區稅田面積的8%〔2〕。1581年,為了重新分配稅收,進行了一次土地清丈(張居正的土地清丈,見第七章第三節)。像其他地方的情況一樣,直到那時,縣裏的稅收估算還很不合理。雖然官方的記載顯示,官田有48313畝,但實際上,這種公共財產無法確知。納稅人被分為較高和較低的等級,然而,納稅大戶到底占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無法確定。同樣,納稅小戶對他們的土地是否擁有清晰的產權,也是不能確定的。換言之,土地的使用和占有變得混亂,官租很難與民田正賦區分開來。賦稅額的差異與地力也沒有多大關系。土地清丈結束後,縣衙最終承認官田已經喪失,這一點顯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認可。隨後,所有登記的地畝都被視為民田。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新注冊的民田田主共同分攤。充分利用土地清丈的成果,使得正賦在全部田主中進行了重新分配。因此,帝國政府分配給縣裏的稅額就平均地分攤到所有納稅人頭上了。

重新分配無疑是很大的改進。由新田主共同擔負官產流失的決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批評,但盡管如此,分到每個單獨納稅人頭上的數量卻是微不足道的。

稅收評估的新規則既公平又簡單。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項:〔3〕

(a)根據地力,把縣裏所有應納稅的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山地被列為下等。上等田的基本稅額為每畝科米0.0404石;中等田每畝科米0.0273石;下等田每畝科米0.0172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