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雜色收入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雜色稅收包括了除田賦和鹽課之外的全部稅收收入。雖然在描述其他財政制度時,也許把諸如番舶抽分、香稅、礦銀、光祿寺廚料這些項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這種奇怪的分類的確反映了明朝財政管理的特點。16世紀的政府財政並沒有接受當時普遍的經濟趨勢。財政機構過於僵化,國家的主要的稅收來源並非來自於工商業,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費用,這可稱之為“繁瑣小額消費稅(nuisance taxes)”。因為這些稅源與現存的政府組織緊密相聯,所以對其征稅可以持久,又相對容易。當然,來自於這些稅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確信,其在國家財政中處於很重要的地位,稅收收入也較更現代的經濟部門為多。

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歷史的事實,它使得財政史研究者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盡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項目,並對余項重新分類,這種簡化處理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負面效果可能會超過得到的好處。這將使得每項收入的性質含糊不清,與財政術語不相符合。更為突出的是,它進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這樣做的結果,實際上使歷史學家承擔起財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財政制度最基本的特點之一就是多為小額收入,色目太多。這些賬目從來沒有統一到一起,實際上一些國家稅收在審核之前就已經進行分配。為了保證準確,逐條引用各項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項目僅僅是簡單的描述。

這裏所列出的項目並不絕對完整,這是因為缺乏統計的標準,使得某些項目可能分列在不同名目之下,但是這包括了所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其中與田賦有關的幾個項目已經論及。因為這幾項收入非常少,一些州縣已完全停止征收,而將其合並到田賦之中(參見第三章第四節)。但這不是普遍的做法,它們從來沒有作為單獨項目而完全消失,本章中有必要將其列出。

第一節 工商業收入

(a)鈔關稅

在明代,加征於內陸商業交通水道的稅收有三種。船鈔向運輸者征稅,由船主付給,由戶部征收,它基於船的寬度進行評估。商稅向所有由陸路和水路運輸的商品征收,由商人付給,由各省官員管理。竹木抽分僅向造船原料征稅,由工部管理。起初是實物交納,僅僅加征於竹、木,但是在王朝後期,項目不斷擴大,政府造船廠的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項目,包括麻繩、釘子、石灰、炭和桐油都要課稅。當然,實際征收都是折成白銀。

鈔關的淵源可以追溯到1429年設在大運河上征收通行稅的四個船料稅關〔1〕。到了16世紀,已經設立了七個鈔關,分別是杭州附近的北新關、蘇州附近的滸墅、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九江。每個鈔關都由戶部派出的主事管理一年。

後來,鈔關開始逐漸接管碼頭地區商稅的管理。北新關在1511年開始征收商稅〔2〕。臨清關也隨後征收商稅。但是到1530年為止,其他碼頭仍然只管理船鈔〔3〕。到1569年,鈔關已經完全接管商稅,所有鈔關都在戶部和各省官員共同管理之下,戶部官員進行評估,並把稅收清單交給船主和商人,然後各省官員進行征收和解運〔4〕。因為征稅對象包括船只和貨物,所以各個鈔關實際上具有稅關的職能,這也得到正式的認可。當然,實際情況遠非這樣簡單。

表15 1570—1590年左右雜色收入

例如北新關在接管了商稅管理之後,本身實際上成為一個稅收權力機關。它控制了一個由杭州周圍幾個縣水陸收費站組成的網絡。其收入包括船鈔、商稅、船舶登記費,即使一些船只並不經由這些收費站。他們甚至向在這些城市中的坐商征稅。其監管範圍擴展到批發與零售貿易。16世紀末,歲課總額為34975兩白銀,其中僅有6318兩得自船鈔〔5〕。其他鈔關的情況也與此相似。

這七個鈔關的總收入,再加上京師崇文門的稅收收入,為了統計的原因而形成了一個單獨的“體系”。由於這項收入通常都被認為來自於船鈔,從而產生了所有收入都是來自鈔關稅的錯誤印象。實際上,這只是戶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商業稅收。

崇文門稅關自然不在某個碼頭。在16世紀晚期,一般的做法是北運京城的貨物在臨清和河西務兩個鈔關交納部分稅收,到達京師時,在崇文門補交余額。盡管崇文門收入也包括對路過的騾車、手推車運輸的貨物征收的可觀的小額現金收入,但將崇文門稅關納入這個體系中並不合理〔6〕。

這些鈔關征收的稅額通常都很低,但公布的則例並不包括管理者向商人索取的額外費用。而且其管理十分不統一。雖然腐敗現象比較普遍〔7〕,但還是有一些誠實的官員,他們在某些場合的正直給歐洲觀察家以非常深刻的印象〔8〕。管理不當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協調。鈔關的工作包括公布稅收則例和確定每個碼頭的稅收定額。前者意味著要將固定的稅率適用於多樣的商品,後者要求稅關官員保證定額稅收。這種不協調源於帝國早期的政策〔9〕。